《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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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 2019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第7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二、农民工工资怎么发1、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

2、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3、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 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特别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知晓签订合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

3、目现场施工。每月签字确认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常看工地维权告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

4、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单位要知晓资金安排不足不能开工。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的监督。农民工工资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四、法律责任和后果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将面临:1、罚款;2、

6、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被联合限制;3、向社会公布,向媒体公开曝光;4、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将面临:1、罚款;2、被有关部门约谈,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3、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举报投诉事项告知举报投诉应提供的资料清单:1、被投诉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2、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3、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

7、书面协议、用工记录、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等);5、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欠条或结算单(须加盖公章)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6、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联系电话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7、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8、其他证据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8、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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