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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案例保险学案例人寿保险受益权的保护人寿保险受益权的保护与限制与限制相关案例相关案例n1998年1月18日,某市居民、私营企业主万某及其妻子在外出进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双双遇难。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查实:万某于1997年5月8日在该公司为自己和妻子投保99鸿福终身寿险,保险金额各为10万元,指定其刚出生两个月的儿子为唯一受益人,同时还为其儿子投保66鸿运(B型)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采用20年分期交纳方式,首期共支付保险费17326元(其中66鸿运保险费5160元),按有关保险条款规定,该寿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105.3万元。案发后,该寿险公司明确表示认可合同效力,并准备
2、立即支付首期20万元死亡保险金。就在此时,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寿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支付万某夫妇死亡保险金,原因是万某生前拖欠该区某信用社贷款,该信用社已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债务人万某去世后,对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追偿其所欠债务。与此同时,万某的另一债权人当地一家农业银行也以同样理由向法院提出对万某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受益人万某之子给付保险金呢?各家看法各家看法n观点一:观点一:万某早在人身包合同订立之初,即已合法有效地指定了受益人,万某之子作为合同指定的唯一受益人,其受益权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故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死亡保险金,万某之债权人对此无任何请求权。n观点二:观点二:万某作为私营企业主,生前拖欠多家金融机构的贷款,表明其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在此情况下,万某还投保巨额人身保险,有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自身债务之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应判决保险金列为遗产继承,先行偿还万某生前所欠债务,如有剩余,再由其子继承。本案分析本案分析n对于本案,观点一的分析符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深入思考,也不能忽略某些投保人为逃避自身的债务履行,将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自身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损害了投保人的债权人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