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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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篇: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试行方法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中心关于健全社会信誉体系的要求,增加行业信誉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工作。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其次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

2、门的指导下,探讨制订建筑业企业信誉体系建设的进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探讨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誉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誉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誉评价工作。 五探讨建筑业企业信誉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价组。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行业进展部,是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专家评价组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信誉等级标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养、经营实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誉记录指标等内容,依据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指标见附

3、件1评分,其中信誉记录指标依据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惩处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誉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养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实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誉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养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实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誉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

4、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养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B级:信誉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养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实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誉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养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实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誉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誉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

5、行为; A级信誉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誉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信誉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直属会员单位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其中,A、AA、AAA级信誉企 业评价实行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A级信誉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AA级信誉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

6、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信誉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AAA级信誉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已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单位或团体会员所属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誉评价。对于已参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信誉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誉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AAA级信誉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

7、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好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看法后,向工作指导 4 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价组进行审查。专家评价组成员从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誉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组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工作指导委员会。 四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在中国

8、建筑业协会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誉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依据商务部信誉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二条 申请AAA级信誉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供应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平安生产答应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平安、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选购、劳资、信誉管理等规章

9、制度的书目及文号。 六企业进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对于A级以上信誉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AAA级信誉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假如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誉等级,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信誉管理信息平台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建筑业企业AAA级信誉评

10、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誉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誉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觉察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誉等级的,取消其信誉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 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担当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信誉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允、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

11、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指责、取消其参加信誉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收费标准依据商务部信誉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信誉评价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公示费、标牌证书工本费和管理费。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27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试行方法建协20239号同时废止。 其次篇: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试行方法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试行方法 第一条 为实行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誉体系的要求,增加行业信誉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根据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

12、次条 本方法所称信誉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相关合同的实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通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动态化、数量化核定其信誉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誉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信誉评价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企业信誉评价遵循公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信誉评价工作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凡是取得相应施工承包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成为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直属单位会员或特别会员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接受企业信誉评价。单位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信誉评价。 第五条 建立企业信誉评价工作机构

13、。 一成立经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由协会牵头,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组成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誉评价委员会。信誉评价委员会在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信誉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并对企业信誉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二信誉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是信誉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信誉评价工作,负责对企业报送和采集的信誉资料进行审核、计分,并提出企业信誉等级建议。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进行,评价期为评定的上一,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誉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企业信誉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三年

14、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评。对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誉状况的企业,取消其已获得的信誉等级,进行重新评定。评价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信誉评价所根据的企业信息,除由会员企业自行供应外,还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向执法监督机构采集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等工作信息。同时,根据评价需要,向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采集相关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誉等级分为AAA、AA、A、B、C五级建筑业企业信誉等级符号见附件1。其中,A、B、C级信誉等级评价无需企业申报,由信誉评价委员会干脆组织实施;AAA、AA级信誉等级评价由企业申报后,信誉评价委员会

15、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信誉评价工作起先后,会员企业每年均应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2,同时,也可按要求对企业信誉状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一并上报。评价委员会根据其供应的信息,按评价标准,评定其信誉等级。对不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会员企业,其信誉等级评价干脆评定为C级。 第十条 申报AAA、AA级信誉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申报表附件3,并供应以下资料: 一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平安生产答应证等复印件。 三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16、。 四评价统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五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税票、财务损益表。 第十一条 填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信誉评价委员会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有关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AAA、AA级信誉等级评价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价期内获得一项芙蓉奖或两项省优质工程奖。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平安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三依法依规经营,评价期内无建筑市场严峻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信誉等级评价,依据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指标附件4和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5,接受计分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计分为96含分以上,具备相应条件,可

17、评为信誉优秀的AAA级;评价计分为90-95分,具备相应条件,可评为信誉良好的AA级;评价计分为80-89分,可评为信誉较好的A级;评价计分为60-79分的,可评为信誉一般的B级;评价计分在59含分以下的,为信誉不良的C级。 在评价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干脆评定为C级: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累计发生死亡3人或发生较大以上平安事故。 三恶意拖欠农夫工工资,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偷、逃、抗税或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严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企业信誉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誉评价通知。 二企业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信誉评价委员

18、会办公室采集相关信誉信息。 三信誉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实行资料审查、现场复核、访谈等方式,对评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计分,提出企业信誉等级建议,提交信誉评价委员会审定。 四召开信誉评价委员会会议,由信誉评价委员会对企业信誉等级进行审定。会议须有信誉评价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形成审定看法。 五协会将评价结论在“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六对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企业信誉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信誉评价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

19、异议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六条 对信誉优秀的会员企业,根据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中关于“行业自律奖惩的相关条款,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相应的嘉奖。 第十七条 企业信誉评价中收取的费用包括:组织、受理考核、举荐评审的办公费、牌证制作费、媒体宣扬费和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说明。 附件1:建筑业企业信誉等级符号 附件2: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 附件3: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申报表 附件4: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指标 附件5: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第三篇:河北省企业信誉联合奖惩方法(试行

20、) 河北省企业信誉联合奖惩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誉联合奖惩机制,营造恳切守信良好气氛,根据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3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看法国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非本省注册企业,对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合伙

2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信誉联合奖惩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托付担当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等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誉记录和信誉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嘉奖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企业信誉修复是指失信企业依据确定条件和程序,主动订正失信行为,并获准消退不良信誉记录的过程。 第四条 省进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是全省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全省信誉联合奖惩制度。 省社会信誉信息中心是全省信誉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信誉信息的征集、发布和应用

22、工作。担当全省公共信誉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制定本省公共信誉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确定的信誉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誉信息的征集、披露和应用,刚好将信誉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誉信息共享平台,协作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有关部门和组织负责制定本部门监管和服务企业信誉联合奖惩措施,依据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方法。 第五条 省、市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结合自身职责建立相应信誉体系,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所监管和服务行业或领域的企业信誉联合奖惩机制,出台信誉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实施信誉分类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 实施企业信誉联合奖惩应坚持信

23、誉信息共享、责任主体明确、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实施企业信誉联合奖惩根据的信誉记录,应以省、市含定州、辛集市信誉信息共享平台的信誉记录为准。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日常监管、行政答应、选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融资、支配财政资金等工作中,应按本方法规定查询、应用信誉信息共享平台的企业信誉信息。 其次章 信誉行为认定 第九条 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峻失信三个等级。已有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等级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或未刚好报送公示报告的; 二未

24、按规定刚好到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实施,公示的产品或服务标准与实际不符,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被处以警告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少数额罚款行政惩处的; 五拖欠劳动酬劳、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时间较短,违规运用发票情节较轻,且无主观恶意的; 六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确定数额以上

25、行政惩处的; 三拖欠劳动酬劳、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抗拒或躲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较大,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 四在申请行政答应审批等事项以及在公证和法律服务中供应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账簿、对外供应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七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较重失信的。 第十二条 企业严峻失信行为包括: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未取得资质、未经过答应审批

26、,超越资质答应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被行政机关撤销答应、资质或执照的; 四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特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惩处的; 五严峻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危害交易平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大平安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哄抬物价的; 六拖欠劳动酬劳、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巨大、时间较长,抗拒或躲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巨大,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有关机关查结并将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告或向司法部门移交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法院执行机构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八司法机

27、关认定的企业商业贿赂行为; 九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造成严峻后果的; 十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躲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十一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严峻失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本部门、组织行业信誉记录建设,探讨细化企业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并将有关状况刚好报送省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可根据本部门、组织行业企业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和守信企业“红名单制度,将有严峻失信行

28、为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有良好守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守信企业“红名单,并按规定在“信誉河北网站及本部门网站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确定守信企业“红名单时,要查询了解企业在各个部门或行业的信誉状况。凡是列入某个部门或行业“黑名单的企业,其他部门或行业不得将其列入本行业“红名单。列入红名单的企业,一旦出现经认定的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和组织应马上将其撤出“红名单。 第十六条 企业“黑名单和“红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精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隐私。 第三章 信誉联合奖惩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在行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通过信誉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息公

29、示系统查询企业失信和守信记录,依据本方法规定,对企业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八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惩戒应实行以下措施: (一)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三)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评优资格。已获得荣誉称号的,视状况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惩戒除包含第十八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实行以下措施: (一)在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选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 (二)在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 三通过媒体向社会定期公开发布惩戒名单。 其次十条 对严峻失信并列入“黑名单的企

30、业惩戒除包含第十九条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实行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失信企业行政答应申请进行审慎审核并作出相应确定。 二企业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选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四其他有规定的惩戒措施。 其次十一条 对拥有良好信誉记录或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可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答应、选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融资、支配和拨付有关财政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向社会公布评先评优结果。 二在日常

31、检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削减、优化检查频次。 三通过媒体向社会定期公开发布良好信誉记录或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名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处理 其次十二条 企业对自身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自觉察认定部门失信认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可向省社会信誉信息中心或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供应有关佐证材料。 其次十三条 省社会信誉信息中心或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及有关佐证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自身缘由造成错误的马上改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非自身缘由造成的异议信息,省社会信誉信息中心应通知供应当信息的有关部门和组

32、织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和组织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更正的核查结果,省信誉信息中心应在收到有关部门和组织核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各市信誉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或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应参照省级处理方法,刚好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送省社会信誉信息中心。企业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确定不服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处理确定不服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诉讼。 第五章 信誉修复 其次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各自的信誉修复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五条 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应依据本部门或本行业制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誉修复

33、。 其次十六条 未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可在自失信处理结果生效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申请修复不良信誉记录,但须符合本部门或行业信誉修复有关规定,经原认定部门同意。 其次十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信誉修复: 一所属部门或行业有信誉修复规定的,失信企业对自身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且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本行业可撤销“黑名单规定条件的。 二所属部门或行业没有信誉修复规定的,失信企业对自身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且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一年,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其次十八条 符合信誉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应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有关

34、部门和组织提出信誉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和组织核查后,认为其已经完成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确定信誉修复,并刚好将信誉修复结果推送至省信誉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失信企业信誉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企业实行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减轻或解除。 其次十九条 信誉修复并不去除信誉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失信记录。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条 省、市信誉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级信誉记录制度,刚好公开、更新信誉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信誉联合奖惩工作,制定信誉信息分类标准,按要求刚好向省公共信誉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本单位或本系统采集的信誉信息。 第三十二条

35、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刚好了解和驾驭本单位或本系统实施信誉联合奖惩工作状况,并刚好将工作状况报送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考评相关部门信誉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和工作落实状况,刚好推介信誉联合奖惩工作阅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实施信誉联合奖惩工作作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行政机关落实信誉联合奖惩工作状况进行评估、通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查询、应用企业信誉信息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峻后果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责任,并通过“信誉河北网站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36、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省社会信誉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方法(试行) 附件1: 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评价方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行科学进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进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省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方法试行,省建筑业协会确定组织开展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活动,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

37、最大限度地节省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爱惜环境和削减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最大限度节省资源的同时要始终贯彻质量精细才是最大的节省。 第四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协会提倡、企业参与、行业推广和严格过程管理与评价的原则。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以及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进行。 其次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面积规模应符合省优质建设工程龙江杯的要求,偏远地区、煤林城等可适当放宽。 2、申报工程应是开

38、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支配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的工程。 3、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目标应为优良等级。 4、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工程。工程应明确各种资源和环境爱惜的具体目标。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6、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工程,举荐申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绿色施工评价活动分为申报立项、过程检查和验收评审三个阶段。申报立项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过程检查时间由申报单位自

39、行确定,并提前向我会提出申请,但工程施工进度应在主体结构完成70%之前。验收评审一般在工程竣工后,并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后,向 我会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立项评审、过程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应在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验收。 第九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实行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过程检查和验收

40、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 已被我会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比资格,并予以公告: 1、发生平安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峻影响; 3、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惩处; 5、违背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峻社会影响; 6、施工扰民造成严峻社会影响; 7、发生过群访投诉事务。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一份,上报所在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审核汇总后报黑龙江省

41、建筑业协会。 第十三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立项。 第五章 过程检查 第十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过程检查的条件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50%以后,主体结构施工70%之前的工程; 2、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提出过程检查申请附件2,并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成果量化统计表; 3、过程检查应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进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统筹支配本地区单位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支配表。第十

42、六条 过程检查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实行实地检查与看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组成员 1、过程检查组由1名专家组长和2-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从我会专家库中遴选;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主、监理及企业绿色施工负责人陪伴检查。 第十八条 过程检查资料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综合报告PPT,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进展状况、绿色施工策划及实施状况、阶段评价状况、企业和举荐单位检查状况、目标实际状况、创效与技术创新状况等; 2、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影响因素分析资料; 3、过程限制记录及影像资料; 4、绿色施工阶段评价资料; 5、绿色施工策划文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

43、色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流程 1、听取施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状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状况; 3、核查资料并质疑; 4、与业主和监理座谈了解绿色施工状况; 5、专家讲评; 6、提交专家评审看法。 第六章 验收 其次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验收的条件 1、工程竣工; 2、验收除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评价外,还应对技术创新与创效状况进行验收;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参照执行; 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提出验收评审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 其次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接受会议集中的验收方式,由1名专家组长和3-5名专家组成员共同审核,形成最终看法。 其次十二条 验收资料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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