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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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

2、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价组。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行业发展部,是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 1常办事机构。专家评价组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

4、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2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

5、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直属会员单位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其中,a、aa、aaa级信用企 3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

6、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已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单位或团体会员所属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对于已参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

7、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工作指导4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价组进行审查。专家评价组成员从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组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工作指导委员会。 (四)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中国反商

8、业欺诈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按照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二条申请aaa级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

9、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六)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对于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控制。 第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建筑业企业a

10、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 6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应

11、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信用评价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公示费、标牌证书工本费和管理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27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试行办法(建协2021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

12、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通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动态化、数量化核定其信用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凡是取得相应施工承包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成为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直属单位会员或特别会员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接受企业信用评价。单位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构。 (一)成立经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由协会牵头,相关

13、人员和特聘专家组成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信用评价委员会在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二)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是信用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对企业报送和采集的信用资料进行审核、计分,并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建议。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期为评定年度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三年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评。对在有效期内

14、出现不良信用情况的企业,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评价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企业信息,除由会员企业自行提供外,还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向执法监督机构采集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信息。同时,根据评价需要,向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采集相关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级(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符号见附件1)。其中,a、b、c级信用等级评价无需企业申报,由信用评价委员会直接组织实施;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由企业申报后,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后

15、,会员企业每年均应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2),同时,也可按要求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一并上报。评价委员会根据其提供的信息,按评价标准,评定其信用等级。对不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会员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直接评定为c级。 第十条 申报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四)评价

16、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五)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税票、财务损益表)。 第十一条 填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有关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价期内获得一项芙蓉奖或两项省优质工程奖。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三)依法依规经营,评价期内无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4)和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5),采用计分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计分为96(含

17、)分以上,具备相应条件,可评为信用优秀的aaa级;评价计分为90-95分,具备相应条件,可评为信用良好的aa级;评价计分为80-89分,可评为信用较好的a级;评价计分为60-79分的,可评为信用一般的b级;评价计分在59(含)分以下的,为信用不良的c级。 在评价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累计发生死亡3人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偷、逃、抗税或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建筑业协会

18、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企业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复核、访谈等方式,对评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计分,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建议,提交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 (四)召开信用评价委员会会议,由信用评价委员会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会议须有信用评价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形成审定意见。 (五)协会将评价结论在“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六)对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

19、条 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六条 对信用优秀的会员企业,根据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中关于“行业自律奖惩”的相关条款,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中收取的费用包括。组织、受理考核、推荐评审的办公费、牌证制作费、媒体宣传费和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符号附件2: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3: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4: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5:

20、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第三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21-01-08 浏览次数:5 来源: 作 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

21、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2、(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

23、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4、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十一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企业

25、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附后。 第十二条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十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 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评定环保诚信企业,按照前款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在污染物

26、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2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

27、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五条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28、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

29、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十六条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七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用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和

30、采集频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可以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

31、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32、。 第二十三条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二十六条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提出异议,环保部门对异议人的告知,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五章评价结果公开与共

33、享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

34、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 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本地区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第三十一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 (三)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关工会组织、有关

35、行业协会。 前款所列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环保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五)建议财

36、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三十三条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鼓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引导其积极开展本

37、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三十四条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管理。 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38、(八)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

39、限。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

40、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继续适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建筑业信用评价附件: 岳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岳阳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和岳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

41、策,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通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动态化、数量化核定其信用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岳阳市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由岳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凡是取得相应施工承包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成为岳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直属单位会员或特别会员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接受企业信用评价。单位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构。 -1- (一)成立经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由协会牵头,相关人员和特聘

42、专家组成的岳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信用评价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二)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办,是信用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对企业报送和采集的信用资料进行审核、计分,并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建议。 第六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期为评定年度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三年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评。对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情况的企业,

43、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评价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企业信息,除由会员企业自行提供外,还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向执法监督机构采集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信息。同时,根据评价需要,向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采集相关信息。 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 (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为a等的,表示从业单 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较好,工程质量优良,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为b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情况一般,无

44、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较大不良行为记录。 (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为c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差,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履行合同情况较差,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后,会员企业每年均应按要求填报岳阳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2),同时,也可按要求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一并上报。评价委员会根据其提供的信息,按评价标准,评定其信用等级。对不按要求填报岳阳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会员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直接评定为c级。 第十条申报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按要求填报岳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四)评价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五)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税票、财务损益表)。 第十一条填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有关审核。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岳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4)和岳阳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5),采用计分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计分为85(含)分以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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