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人.法律课件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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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法法 人人第一节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法人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第三节第三节 财团法人财团法人第一节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法人的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法人是指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二)法人的特征(二)法人的特征1.1.只有人的结合体与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组织只有人的结合体与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组织体才有可能成为法人。体才有可能成为法人。2.2.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3.3.法人具有权利能力。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三)我

2、国民法上法人特征的实证考察(三)我国民法上法人特征的实证考察从我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法人应具有以下特征:从我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法人应具有以下特征:1.1.随着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社团法人不再必随着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社团法人不再必然是团体。然是团体。2.2.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3.3.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分离、意志分离且责任分离。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分离、意志分离且责任分离。二、法人的本质二、法人的本质(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 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1.法

3、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2.2.目的财产说。目的财产说。3.3.法人实在说。该学说又分为两派:一是有机体说;法人实在说。该学说又分为两派:一是有机体说;二是组织体说。二是组织体说。(二)对以上各种学说的评价(二)对以上各种学说的评价三、法人的种类三、法人的种类 在传统民法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在传统民法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分为不同的种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一)公法人与私法人1.1.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概念及分类标准。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概念及分类标准。依公法设立的法人、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设立依公法设立的法人、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有特别关系并受其特别保

4、护以及行的法人、与国家有特别关系并受其特别保护以及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其设立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其设立或者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国家不过或者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国家不过是社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而依私法设立的法人、是社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而依私法设立的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无特别利害关系以及不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无特别利害关系以及不行使国家权力的法人,其设立和活动的目的则是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法人,其设立和活动的目的则是为了私人利益。了私人利益。2.2.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具体区别。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具体区别。(1)(1)私法人是根据

5、私法规范并基于私人设立行为而成私法人是根据私法规范并基于私人设立行为而成立的,而公法人大多数是基于一种公权力行为,立的,而公法人大多数是基于一种公权力行为,特别是依据法律而成立。特别是依据法律而成立。(2)(2)就人的组织来说,私法上的联合体的成员是基于就人的组织来说,私法上的联合体的成员是基于其私法上的意思行为而得到成员资格。相反,公其私法上的意思行为而得到成员资格。相反,公法上团体的成员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得到成法上团体的成员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得到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3)(3)公法上的法人可以行使主权者的强制手段

6、,而私公法上的法人可以行使主权者的强制手段,而私法上的法人因彼此地位平等而无实施强制手段的法上的法人因彼此地位平等而无实施强制手段的可能性。可能性。(4)(4)私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章程,章程是私法人的私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章程,章程是私法人的“宪宪法法”,法人的成员依章程而统一起来,章程使法,法人的成员依章程而统一起来,章程使法人人“活活”起来。而公法人活动的依据则是宪法,起来。而公法人活动的依据则是宪法,不可能有自己的章程,法律也不可能允许其制定不可能有自己的章程,法律也不可能允许其制定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章程。(5)(5)法律要求多数私法人成立须经登记,而公法人成法律要求多数私法人成立须经登记,而

7、公法人成立一般不要求其进行登记。立一般不要求其进行登记。(6)(6)私法人一般要求一个意思机关私法人一般要求一个意思机关(或者称为权力机或者称为权力机关或者决策机关关或者决策机关),而公法人没有这样的机关,公,而公法人没有这样的机关,公法人活动的范围或者职责直接由法律规定。法人活动的范围或者职责直接由法律规定。(7)(7)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在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者社会公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在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共利益。3.3.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意义。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意义。从最初的理论意义上说,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从最初的理论意义上说,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无限制地干预私人生活,从而给私人社会

8、的安全提无限制地干预私人生活,从而给私人社会的安全提供理论支持。但是,公法人与私法人的这种划分在供理论支持。但是,公法人与私法人的这种划分在民法实践中的意义要远远小于其在法理学与宪法上民法实践中的意义要远远小于其在法理学与宪法上的意义。的意义。(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1.1.分类标准及概念。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的标分类标准及概念。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的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凡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凡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在此应当特别强调:社团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在此应当特别强调:社团法人的成立并不是不要求财产,实际上在社团法法人的

9、成立并不是不要求财产,实际上在社团法人成立中,为保证法人活动的相对人的利益,法人成立中,为保证法人活动的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往往也要求一定的财产。律往往也要求一定的财产。2.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主要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主要区别。(1)(1)成立基础不同。成立基础不同。(2)(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设立人的地位不同。(3)(3)设立行为不同。设立行为不同。(4)(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有无意思机关不同。(5)(5)目的事业不同。目的事业不同。(6)(6)法律对其设立的要求不同。法律对其设立的要求不同。(7)(7)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三)营利性法人与非

10、营利性法人(三)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1.1.营利性法人。营利性法人。2.2.非营利性法人。它又分为两种:非营利性法人。它又分为两种:(1)(1)公益法人。公益法人。(2)(2)中间法人。中间法人。(四)我国法关于法人的分类(四)我国法关于法人的分类1.1.法人分类的现状。我国民法由于受社会制度的长法人分类的现状。我国民法由于受社会制度的长期影响,对于法人的分类没有采取大陆法系传统期影响,对于

11、法人的分类没有采取大陆法系传统的分类标准与方法,而是根据其管理职能或者所的分类标准与方法,而是根据其管理职能或者所有制来划分法人。有制来划分法人。(1)(1)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2)(2)以有无涉外因素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涉外法以有无涉外因素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涉外法人与非涉外法人。人与非涉外法人。(3)(3)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全民所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及民营企业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及民营企业法人,这是

12、对非涉外法人的进一步划分。法人,这是对非涉外法人的进一步划分。(4)(4)以职能和设立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机关以职能和设立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是对非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是对非企业法人的进一步划分。企业法人的进一步划分。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2.评价与建议。现行法的法人的分类并非从民法的评价与建议。现行法的法人的分类并非从民法的角度进行,没有揭示法人的一般意义。我们建议:角度进行,没有揭示法人的一般意义。我们建议:民法典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民法典以社团法人

13、与财团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再辅助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对社再辅助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对社团法人再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政策。团法人再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政策。在以上分类之外,承认某些特别法上的法人,如在以上分类之外,承认某些特别法上的法人,如公法人等。公法人等。四、法人设立的原则四、法人设立的原则(一)对法人设立原则的考察(一)对法人设立原则的考察对自由设立原则对自由设立原则的质疑的质疑 所谓所谓“自由设立主义原则自由设立主义原则”,有人又称为,有人又称为“放放任主义原则任主义原则”,是指法人的成立完全依设立人的意,是指法人的成立完全依设立人的意志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

14、。我们对法人自由设立志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我们对法人自由设立主义原则的质疑来自于两方面的考察:主义原则的质疑来自于两方面的考察:1.1.实证考察。实证考察。2.2.历史与理性考察。历史与理性考察。(二)特许主义原则(二)特许主义原则 所谓特许主义原则,是指任何一个法人的设定所谓特许主义原则,是指任何一个法人的设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元首许可。此种原则盛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元首许可。此种原则盛行于昔日的法国。特许主义原则在目前私法中已经行于昔日的法国。特许主义原则在目前私法中已经鲜有适用,但在公法中仍然可以作为重要的原则。鲜有适用,但在公法中仍然可以作为重要的原则。(三)许可主义原则

15、(三)许可主义原则 许可主义原则是指法人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主义原则是指法人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得成立。这一原则因适应国家对特殊行业的许可方得成立。这一原则因适应国家对特殊行业法人的控制,故在许多国家仍然适用。法人的控制,故在许多国家仍然适用。(四)准则主义(四)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对法人的设立规定了具体要准则主义是指法律对法人的设立规定了具体要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发起人就可以向登记机关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发起人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予以登记并成立法人。从目前来看,准则主义是就予以登记并成

16、立法人。从目前来看,准则主义是私法人成立的主要原则,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私法人成立的主要原则,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确认。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采取这一原确认。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采取这一原则。则。(五)关于强制设立主义原则及疑问(五)关于强制设立主义原则及疑问 有许多学者认为:在法人设立中还有一种原则有许多学者认为:在法人设立中还有一种原则称为强制设立主义,即依国家法律规定,在某些领称为强制设立主义,即依国家法律规定,在某些领域必须设立法人。我们认为这一原则能否称为原则域必须设立法人。我们认为这一原则能否称为原则殊值探讨,因为:殊值探讨,因为:若有强制设立主义原则,就必有任意

17、设立主义原若有强制设立主义原则,就必有任意设立主义原则。按照这一逻辑,所谓强制设立主义原则的划则。按照这一逻辑,所谓强制设立主义原则的划分标准显然与上面诸原则有本质差别;分标准显然与上面诸原则有本质差别;这些法人的设立也多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而这些法人的设立也多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而且这些法人也不以从事私法上的事务为主业。因且这些法人也不以从事私法上的事务为主业。因此,将其作为私法上的法人之设立原则值得商榷。此,将其作为私法上的法人之设立原则值得商榷。(六)对于以上原则的评价(六)对于以上原则的评价 除自由设立原则外,其他任何一个原则都是对除自由设立原则外,其他任何一个原则都是对于个人于个

18、人“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权利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会因权利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会因法人的性质或者形式不同而不同。对于社会交易安法人的性质或者形式不同而不同。对于社会交易安全或者秩序影响较大的法人,则采取干预较强的做全或者秩序影响较大的法人,则采取干预较强的做法,反之,则会干预较少。法,反之,则会干预较少。(七)我国民法上的法人设立原则(七)我国民法上的法人设立原则 由于我国没有采取由于我国没有采取“民商分离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的立法模式,故并不因民法上的法人或者商法上的法人而有不故并不因民法上的法人或者商法上的法人而有不同,具体说来:同,具体说来:1.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大体相当于营利性法人大体相

19、当于营利性法人)设立的原则。设立的原则。从目前来看,我国关于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较为从目前来看,我国关于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较为复杂,分为公司形式的法人与非公司形式的法人。复杂,分为公司形式的法人与非公司形式的法人。2.2.非营利性社团法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主要是非营利性社团法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主要是指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如事业单位、学术团体指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如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等。等。3.3.财团法人。财团法人。返回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一、社团法人设立的条件一、社团法人设立的条件(一)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一)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1.1.法人设立应当有规范基础。法人设立应当有

20、规范基础。2.2.法人的设立应当具有自己的章程。法人的设立应当具有自己的章程。3.3.法人设立必须有自己的财产。法人设立必须有自己的财产。4.4.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5.5.法人应有自己的组织。法人应有自己的组织。具体程序如下:具体程序如下:(1 1)首先应当有一个设立行为。)首先应当有一个设立行为。(2 2)制定章程。)制定章程。(3 3)按照法定程序交付财产或者筹集财产、确定机)按照法定程序交付财产或者筹集财产、确定机关。关。(4 4)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5 5)申请登记。)申请登记。(二)我国(二)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

21、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评价评价 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3737条规定:条规定:“法人应当具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成立的方式二、法人成立的方式(一)命令设立(一)命令设立 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这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这种设立方式多适用于公法人的设立,而在我国,私种设立方式多适用于公法人的设立,而在我国,私法人也有适用,如国立财团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法人也有适用,如国立财

22、团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等。但这种设立方式不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等。但这种设立方式不是民法法人的主要设立方式。是民法法人的主要设立方式。(二)发起设立(二)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从我国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从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的的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的方式。(三)募集设立(三)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认足法人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金,而以

23、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所需要的资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三、设立中的社团之法律地位三、设立中的社团之法律地位(一)研究设立中的社团的意义(一)研究设立中的社团的意义(二)设立中的社团的法律地位(二)设立中的社团的法律地位(三)设立中的社团与设立后的法人于权利义务关(三)设立中的社团与设立后的法人于权利义务关系上的承继系上的承继(四)法人未获得登记的法律后果(四)法人未获得登记的法律后果四、社团法人的组织机构四、社团法人的组织机构(一)社团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一)社团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 按照通常的理论,社团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可按照

24、通常的理论,社团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1.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彼此独立。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彼此独立。2.2.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3.3.法人债务与其成员的债务彼此独立。法人债务与其成员的债务彼此独立。(二)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二)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 社团需要必要的机关,因为只有通过机关,社社团需要必要的机关,因为只有通过机关,社团才能作为法律上的整体,形成统一的团才能作为法律上的整体,形成统一的“总意总意思思”,并且进行活动,特别是参与法律交往。一般,并且进行活动,特

25、别是参与法律交往。一般来说,一个法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机关:决策机来说,一个法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关、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1.1.决策机关。决策机关。3.3.代表机关。代表机关。4.4.监督机关。监督机关。五、法人人格否认五、法人人格否认(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制度价值(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制度价值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价值在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价值在于:平衡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平衡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矛盾。矛盾。为防止股东控制权的滥用提供了规范性保障。为防止股东控制权的滥用提供了规范性保障。(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与

26、实证依据(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与实证依据1.1.公平。公平。2.2.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滥用。3.3.规范适用理论。规范适用理论。4.4.成本与收益平衡理论。成本与收益平衡理论。5.5.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法上的依据。我们认为,在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法上的依据。我们认为,在我国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法基础有二:我国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法基础有二:对法人制度规范本身的违反。对法人制度规范本身的违反。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法人的否认规定了具体规对公司法人的否认规定了具体规范。范。(三)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具体条件(三)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具体条件 尽管许多国家对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宏观条件是尽管许多国

27、家对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宏观条件是股东对法人运作违反了法人人格独立及责任独立的基股东对法人运作违反了法人人格独立及责任独立的基本条件与目的,但在具体认定方面尚存在差异。下面本条件与目的,但在具体认定方面尚存在差异。下面对美国、德国及日本的情形作简单的介绍。对美国、德国及日本的情形作简单的介绍。1.1.美国的适用标准。美国的适用标准。2.2.德国司法判例与学理标准。德国司法判例及学理对德国司法判例与学理标准。德国司法判例及学理对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主要有四种考察标准,但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主要有四种考察标准,但有时也有交叉:有时也有交叉:(1)(1)资产混淆。资产混淆。(2)(2)资本过低。资

28、本过低。(3)(3)康采恩关系。康采恩关系。(4)(4)毁灭生存。毁灭生存。3.3.日本的适用标准。日本判例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日本的适用标准。日本判例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时,范围比较狭窄,条件也非常严格,主要适用时,范围比较狭窄,条件也非常严格,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于以下两种情况:(1 1)滥用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2 2)法人人格空洞化。)法人人格空洞化。(四)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效果(四)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效果 法人人格否认不是消灭或者否定法人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不是消灭或者否定法人的存在,而是在个案中,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而是在个案中,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于不

29、顾,将分割法人与其股东责任的法律面纱揭任于不顾,将分割法人与其股东责任的法律面纱揭开,将法人的责任直接归于股东,是对股东有限责开,将法人的责任直接归于股东,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绝对贯彻所带来的不公平的矫正。任的绝对贯彻所带来的不公平的矫正。六、法人的变更与消灭六、法人的变更与消灭(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变更1.1.法人变更的概述。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登记事法人变更的概述。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登记事项项(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组织形、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或者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在法人的变式发生变更或者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在法人的变更中,最重要的是法人的分立与合

30、并。更中,最重要的是法人的分立与合并。2.2.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1)(1)法人分立的概念与形式。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法人分立的概念与形式。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的行为。在实践中,人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的行为。在实践中,法人的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法人的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第一,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是指法人分出一个法人第一,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是指法人分出一个法人后,原法人继续存在。后,原法人继续存在。第二,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第二,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后,原来的法人不再存在。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后

31、,原来的法人不再存在。(2)(2)法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法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3)(3)法人分立的一般程序。以公司法人的分立为例,法人分立的一般程序。以公司法人的分立为例,法人分立的程序一般是:法人分立的程序一般是:由股东会作出分立的决议;由股东会作出分立的决议;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主管机关批准主管机关批准(如果需要的话如果需要的话);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包括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3.3.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1)(1)法人合并的概念与形式。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法人合并的概念与形式。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归

32、为一个法人主体的行为。法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归为一个法人主体的行为。法人的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人的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第一,吸收合并。数个法人合并,其中一个法人存第一,吸收合并。数个法人合并,其中一个法人存续而其他法人终止的,谓之吸收合并。续而其他法人终止的,谓之吸收合并。第二,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参加合并的各方均第二,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参加合并的各方均在合并中消灭,而一个新的法人实体从中产生的行在合并中消灭,而一个新的法人实体从中产生的行为。为。(2)(2)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关于法人合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关于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方面,我

33、国并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方面,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与与公司法公司法有较大的区别。有较大的区别。(3)(3)法人合并的一般程序。法人合并的程序与法人分法人合并的一般程序。法人合并的程序与法人分立的程序略有不同,大致是:立的程序略有不同,大致是:法人的权力机关作出合并的决议;法人的权力机关作出合并的决议;法人的执行机关同其他法人签定合并协议;法人的执行机关同其他法人签定合并协议;法人的权力机关审查合并协议并通过合并协议法人的权力机关审查合并协议并通过合并协议(法法人的权力机关也可以在作出决议时授权执行机关人的权力机关也可以在作出决议时授权执行机关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对债权人的通知;合并

34、后的登记合并后的登记(包括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包括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二)法人的解散(二)法人的解散1.1.法人解散的原因。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法人解散的原因。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的解散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解散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法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法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最高权力机关决议解散;法人的最高权力机关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法人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法人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法人被宣告破产而开始破产程序的;法人被宣告破产而开始破产程序的;因法人从事法律

35、禁止的活动且情节严重而被依法因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且情节严重而被依法撤销。撤销。2.2.法人解散的法律后果。法人解散是法人消灭的第法人解散的法律后果。法人解散是法人消灭的第一步,法人解散必然引起法人的清算,而法人消一步,法人解散必然引起法人的清算,而法人消灭的标志是注销法人登记。所以,法人解散与法灭的标志是注销法人登记。所以,法人解散与法人消灭不是同一概念。人消灭不是同一概念。(三)法人的清算(三)法人的清算1.1.清算的概念。清算是指对一个终止商事经营并消清算的概念。清算是指对一个终止商事经营并消灭主体资格的商事主体的债权、债务及财产所作灭主体资格的商事主体的债权、债务及财产所作的综合清理

36、行为,其主旨在于一次概括性地结束的综合清理行为,其主旨在于一次概括性地结束商事主体在经营中所有的财产关系,为其安全退商事主体在经营中所有的财产关系,为其安全退出市场提供法律保障。出市场提供法律保障。2.2.清算的种类。清算主要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清算的种类。清算主要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算。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破产清算是在商事主体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清算是在商事主体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为公平地概括性地清偿所有其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为公平地概括性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所设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而非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所设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而非破产清算则

37、是在商事主体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清算则是在商事主体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时候,对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以便结束所时候,对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以便结束所有的财产关系,并最终确定商事主体的剩余财产以有的财产关系,并最终确定商事主体的剩余财产以分配给出资人。分配给出资人。3.3.清算的意义。清算的意义。(1)(1)非破产清算的意义。非破产清算的意义。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市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市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确定出资人最后分配的财产。确定出资人最后分配的财产。(2)(2)破产清算的意义。破产清算的意义。弥补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公平保护所有弥补传统

38、的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利益。给予债务人给予债务人(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再生的机会。再生的机会。解决债务危机,维护交易秩序。解决债务危机,维护交易秩序。七、社团法人的其他问题七、社团法人的其他问题(一)法人设立后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法人设立后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公司的成立基础存在瑕疵,被确认撤如果一个公司的成立基础存在瑕疵,被确认撤销或者无效,并非在其存在过程中始终没有缔约能销或者无效,并非在其存在过程中始终没有缔约能力,而导致缔结的合同无效。如果公司不再存在,力,而导致缔结的合同无效。如果公司不再存在,应当认为是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而对于已经履行应当

39、认为是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再主张无效。完毕的合同,不能再主张无效。(二)法人经营范围的性质及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二)法人经营范围的性质及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后果从合同法的意义上看,超越经营范围不会引起合从合同法的意义上看,超越经营范围不会引起合同无效;同无效;从行政管理上看,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违反行政从行政管理上看,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管理法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可能要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可能要受到内部追究。受到内部追究。(三)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三)法人被吊销

40、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法人的终止以注销登记为标志,因此,在注销法人的终止以注销登记为标志,因此,在注销法人登记前法人资格是存在的。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法人登记前法人资格是存在的。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是对其营业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取消其法人主体资是对其营业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取消其法人主体资格。格。(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进行登记的效力(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进行登记的效力 如果是对抗要件,则即使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是对抗要件,则即使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其变动也是有效的,即新的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其变动也是有效的,即新的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也是有效的,但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原则也是有效的,但原

41、来的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原则上无效,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该行为的无效性上无效,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该行为的无效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登记生效主义,则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登记生效主义,则新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已经产生但没有进行登记的,不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已经产生但没有进行登记的,不产生有效的代表效力,新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无产生有效的代表效力,新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无效,而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有效。在此问效,而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有效。在此问题上,我国通说认为应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题上,我国通说认为应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返回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财团法人财团法人一、财团法人的

42、概念与制度价值一、财团法人的概念与制度价值(一)财团法人的概念(一)财团法人的概念 财团法人就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利用为此提财团法人就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的组织体。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的组织体。1.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存在都有自己特定的目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存在都有自己特定的目的,但社团法人的目的一般来说是营利性的,而且目但社团法人的目的一般来说是营利性的,而且目的是可变的,即可以随着需要而由成员大会决定的是可变的,即可以随着需要而由成员大会决定变更;而财团法人的目的是比较具体的非营利性变更;而财团法人的目的是比较具体的非营利性的,而且这种目的

43、常常是不能变更的,这恰恰也的,而且这种目的常常是不能变更的,这恰恰也是设立人愿意设立这种法人的动机之一。是设立人愿意设立这种法人的动机之一。2.2.以上的差别导致了传统民法立法模式的巨大差异:以上的差别导致了传统民法立法模式的巨大差异:营利性法人一般规定在商法典中,而财团法人一营利性法人一般规定在商法典中,而财团法人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般规定在民法典中。3.3.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设立的程序存在巨大差别。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设立的程序存在巨大差别。4.4.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而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而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5.5.法人解散及解散后的财产归属不同。法人解散及解散后的财

44、产归属不同。(二)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二)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财团法人制度的设置价值有二:财团法人制度的设置价值有二:设立人想把自己的意志永远地贯彻下去;设立人想把自己的意志永远地贯彻下去;设立人想把用于这一目的的财产同自己的其他财设立人想把用于这一目的的财产同自己的其他财产独立开来,让这种产独立开来,让这种“独立财产独立财产”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二、财团法人设立的条件二、财团法人设立的条件(一)财团目的(一)财团目的(二)必须有章程或者遗嘱(二)必须有章程或者遗嘱(三)必须有组织(三)必须有组织(四)必须有捐助的财产(四)必须有捐助的财产三、财团法人设立的一般程序三、财团法人设立的一般程序(一)捐助行为(一)捐助行为(二)须经过官方许可(二)须经过官方许可(三)登记(三)登记四、财团法人的其他问题四、财团法人的其他问题(一)财团法人的机构(一)财团法人的机构(二)章程的修改与目的变更(二)章程的修改与目的变更(三)财团的受益人(三)财团的受益人(四)财团法人的破产问题(四)财团法人的破产问题(五)财团法人解散后的财产归属(五)财团法人解散后的财产归属返回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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