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管辖.法律课件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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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第六章第六章 管辖管辖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 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权,有利于公、检、法等三机关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 2. 明确管辖分工,有利于单位和公民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报案、控告、举报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 分工合理、明确 2. 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便于诉讼进行 3.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三、管辖的分类与体系三、管辖的分类与体系 管辖的分类是指对管辖从不同的角度所进行的划分。这些划分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就形成了管辖的体系。 1. 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2. 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3. 普通管辖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二节第二节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的具体管辖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由人

3、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监狱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专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自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 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 (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三、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

4、件三、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上述公、检、法机关之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所属的缉私机构也是具有刑事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他们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某些特殊案件的侦查,有其管辖范围。 (一)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监狱立案侦查的案件 (四)海关所属的缉私机构立案侦查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5、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其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管辖规定(五)其他管辖规定 1.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7、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 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5. 回避引起的级别管辖改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二、地区管辖 地

8、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确定原则: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三、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1.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2.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

9、理范围上的分工 。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

10、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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