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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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 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 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 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 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第三条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 负责制,县、

2、乡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 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 合法权益。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 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 行管理维护资金。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 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县 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县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二章运行管理体制第四条 供水工程管理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管理主体, 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

3、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 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区 域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水务局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 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 务,接受县水务、财政、卫健、环保、发改、审计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 的监督、质询和评议。第六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 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 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 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

4、在水源保护区内 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 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 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 政府及卫健、环境和水务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 水水源安全。第八条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 用水。第九条水质检验。(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 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 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健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 抽验。(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 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 -2004)的相关要求。(

5、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 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 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 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 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 整清晰并存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 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 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 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 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 相关制裁。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

6、 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 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 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第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 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 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第十三条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 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 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 应及时排查处理。第十四条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

7、线中的 进(排)气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 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 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 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 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 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 措施,防止冻裂损坏。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健等相关部门 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 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

8、练。第五章供水管理第十六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 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应当以公 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 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 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 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人维修。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

9、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 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水户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地视县级财力和社会 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予以补贴。第六章奖惩第二十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管理效果显著,工程运行良 好的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 节,由管理单位或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擅离岗位,无故 停水断水;(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四)对 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第二十二条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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