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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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农村饮水平安是当前农村首要的、基本的民生 保障问题。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解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 水、加快农村居民致富奔小康和促进农村经济开展的公益性 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 实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 到达持续利用、良性开展的目标,依据水法、农村饮 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 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境内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而兴建 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 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屯集中供水工程等。第三条

2、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平安责任主 体,对农村饮水平安保障工作负总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 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各相关组成部门、各有关单 位根据部门职能,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平安保障事 业的持续开展。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平安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授 委托负责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 和技术指导。理人员,降低运行本钱,科学管理运行。加强水费管理,积 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水户用上放心 水、明白水。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 要临时停止供水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

3、故而不能提前 通知用户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 应级别的供水应急响应。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 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 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 用水户承当。第二十六条因基本建设需临时用水的单位,应到供水 管理单位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所需的计量设施须经管理单位 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个人应按各自 的职责,加强对供用水计量仪表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用先 进的计量方式,防止窃水。用水户水表必须由计量鉴定机构 或质量

4、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鉴定单位进行首次强制鉴定后, 方可安装使用。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做好水表的周期校验,相 关费用由用水户按规定缴纳。-10 -第二十八条用水户一经发现水表停转或运转不正常, 应立即上报供水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其用水量以常年的平均 值核算;未及时报告和发现人为破坏水表或有盗水行为的, 其用水量按照水嘴出口额定流量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施行全 日制计算征费。第二十九条用水户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接管用水、开 启公用消火栓用水、变更计量水表位置或损坏计量水表铅封 的,按接管口时间和接水管定额流量计征水费。第三十条用水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拆送计量鉴 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鉴定单位,经检定水

5、表合 格者,可使用原表;不合格者,由供水管理单位更换新表, 所有费用由用水户承当。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和 使用自动化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节能设 备,确保用水户的饮水需求和用水平安。第三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 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第七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本钱、合理收益、 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那么,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11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

6、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推行水价改革制度。水价 标准可随着供水本钱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 请,由物价部门核准后调整。第三十五条供水本钱应包括以下局部:(一)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 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 的水资源费。(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用。(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 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本钱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

7、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计收,统一使 用专用票据。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 交纳者,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者, 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第三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 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12 -第三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 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 的合理,高效使用。第八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聘用人员由供水管理单 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运行管理 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四十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设

8、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 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电力部门应按地表水、地下 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第九章管理责任第四十一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 盗窃)时应立即向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农村供水单位给 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酌情奖励。第四十三条有符合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情形的,按照其规定进行相应的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

9、或管理组织违反规定,擅自-13 - 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行 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理赔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可根 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4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平安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 落实和使用监管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农村饮水水质平安监测工作,建立完 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水源地的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 管。农电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 价。审计部门负

10、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平安。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负责监督行业开展 和产业污染源对饮用水源地造成的破坏或威胁影响。发改、国土、住建、审计、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平安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平安工 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受益村民委和相关部门的重要 职责。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 受益、谁管理”的原那么,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 主体,成立管护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投资渠 道、工程规模及平安运行保障等确保工程效益持

11、续发挥;结 合中央、自治区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 要求,成立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立健全 符合工程管理要求、效益长效发挥、群众权益得到保障的体 制机制。(一)以财政投资(包括县级投资)建设饮水平安工程 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规模以上的农村集中供 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基层水利服务管理 机构、水管单位管理,或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取有资质的专 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屯组建农民用 水组织机构负责管理。(二)由股份制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按投资比例确 定股份,组建股份制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水工程的建 设与运行管理。(三)社会投资建

12、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 理。(四)家庭集雨水柜、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家 庭自主管理。第五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产权界定和管理模式。农 村饮水平安是民生工程,原那么上由政府或集体所有或控股。 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体、群众通过自筹或投工投劳兴建的集 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个体户独资或企业实体 兴建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或企业实体所有;由股份兴建的, 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但必须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饮水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体、群众通过自筹或投工投劳兴建 的集中供水工程,受益村屯要成立组织管理机构,村委和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

13、督和协调,可采取以下管理模式:(一)出让经营权。通过竞标等方式出让给个人经营管 理,出让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的工程维 修和设备更新,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二)租赁承包权。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 承包底价,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所有 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存 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资产的保值和工程设 备的更新维修。(三)股份制经营。投资较大的工程,可由多户农民筹 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管理。已有工程应在资产评 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 新建工程除国家投资外,工程建设资金应由经营者

14、筹集,建 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四)集体管理。可由村委会或村用水户协会确定专人, 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消毒、折旧和 大修等费用。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 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 明确责权。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七条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农村饮水安 全管理机构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 效的原那么确定。第八条供水单位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按照市场经济 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 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第九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

15、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 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 督、咨询和评议。第十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行为,在确保平安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由县水利行政 部门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 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 管理单位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组或用水户协会 负责,维修资金由村组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那么向用水户分摊解决。 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

16、。第十二条供水单位要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成立专业 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 ,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工程 技术方案和运行管理方案等所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 管理。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会同水利、卫生、国土、农业、 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公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 的要求,组织开展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 围的划定工作,制订保护方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 饮用水水源平安。(一)以河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取水口附近的水 文资料,气象资料及水质资料。(二)以地下水作为工

17、程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 水质变化情况,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三)以泉水、溪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当地的 水文气象资料、水质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区划定 保护范围。县环保、水利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加强供水水源地的 监测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 该水域水质的活动。(1)在河流、水库上取水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 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 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 的活动。(2)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水层的工程, 在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 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生活居

18、住区、畜禽饲养场、渗 水厕所、渗水坑、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等污泥物品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3)截引沟溪水作为水源的,其截引点以上流域面积 内,不得从事采矿、放牧、构建建筑物等污染水源的破坏活 动。(4)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 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 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5)以蓄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池5米以内不准植树、 建房;10米内不准修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 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 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

19、运行。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常规供水水质检验制度,供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o跨乡镇的或规模较 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配备监测设备,按照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 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检验结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检验的工程,应委托具有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第十七条直接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 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或是传染病患者, 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第五章工程管理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应指委托国有

20、水管单位 管理的工程)管理范围划分:(一)主体工程(指村级管网接点以上的工程)养护和维 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二)村级管网(指入村接点以下至入户接点以上的工 程)按主干支管线入村第一个分水闸到入户配水闸为界,由 村社或用水者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维修。(三)入户工程(指入户接点以下到用户的所有管网部 分)以配水井为界,以下有几个用户者由各用户共同负责管 理维修,但更换水表等设施需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后登记更 换,所有费用由用户承当。(四)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或人为破坏时,用户 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供水单位告知,并从上一级闸阀井及时 关闭水源,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派人抢修。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按照村

21、镇供水工程技术 规范(SL310-2004).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 要求管理。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对取水口、 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划定保护范围,在保 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 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取 土、堆放物料、垃圾、固体废弃物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第六章供水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 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 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当工程用水总量达 不到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可 按基本水量和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缺水地区和缺水季节应 实行限额管理。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 域可实行定期供水。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单位应合理设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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