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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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20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爱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 的利益关系,鼓舞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力量的装置执行 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 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

2、能规格、开发状况、测试结果及使 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担当责任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担当责任的自然人。(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第四条受本条例爱护的软件必需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 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

3、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合同或者依 照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爱护。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爱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 数学概念等。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 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规定。其次章软件著作权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打算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

4、补、删节,或者转变指令、语句挨次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供应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供应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酬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酬劳。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

5、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 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商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商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 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 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 同享有,通过协商全都行使;不能协商全都,又无正值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挡他方行使 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安排给全部合作开发者。第十一条接受他人托付开发的软件

6、,其著作权的归属由托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商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商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条由我国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 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 有。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 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嘉 奖:(-)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施

7、、未公开的特地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 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责任的软件。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爱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终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 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爱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爱护。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爱护期内,软件著 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 署

8、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 规定的爱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由我国享有。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全部人享有下列权利:(-)依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力量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供应应他 人使用,并在全部人丢失该合法复制品的全部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9、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修改后的软件。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讨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 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酬劳。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第十八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商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视为非专有权 利。其次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其次十一条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

10、 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其次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应依据状况,担当停止侵害、消退影响、赔礼赔礼、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

11、其软件的;(六)其他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其次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依据状况,担当停止侵害、消退影响、赔礼 赔礼、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 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惩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 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施等;触犯刑律的I,依照J其次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害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元或者有其他严峻 情节的(1、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复制数量1千张以上;其他

12、严峻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关于侵害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有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爱护其软件著作权而实行的技术措施的;(四)有意删除或者转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五条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

13、条2的 规定确定。其次十六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如不 准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并处或者单惩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15万元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1、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 复制数量5千张以上;其他严峻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单位按个人3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刑法其次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 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

14、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视为刑法其次百一十七 条规定的“复制发行”。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学问产权行为 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依据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依据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 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依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 侵害学问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惩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15、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 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其次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其次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 大的(15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2第四十八条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赐予赔偿;实际损 失难以计算的,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赐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

16、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赐予五十万 元以卜的赔偿。(其次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削减量或者侵 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削减量难以确定的,依据侵权复制品市场 销售量确定。其次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恳求或者依职权 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合同的,应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17、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3、著作权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其次十七条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软件著作权 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 全证据。其次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 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担当法律责任。其次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

18、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 像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害。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担 当赔偿责任;但是,应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假如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 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连续 使用。3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合同,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合同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我国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 件爱护条例同时废止。3其次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 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其次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担当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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