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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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 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 学金,以下统称国家奖助学金。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国家励志奖学 金、国家助学金由财政、XX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奖助 学金名额由XX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本科学生人数,统筹 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专业特点等因素统一分配, 用于奖励或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奖助学金 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

2、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 原则。第六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学生工作处负责开展。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 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 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依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档,一档 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每人每年4000 yc 第八条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二)其他条件.国家奖学金(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 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3)对于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超出前10%,但 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 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 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

4、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l、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 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在重要文艺

5、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 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 项目应为主要演员。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 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1 .国家励志奖学金(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2)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 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且 没有不及格科目;(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2 .国家助学金(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2)原则上新疆

6、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 助学金补助范围,并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国家助学金标准;(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仅可以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一档或二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一、二、三档中任意一档国家 助学金。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九条根据XX省教育厅确定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学生工作处按照各校区、各学院学生数、专业特点等,提出国家 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十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学生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向各校区

7、、各学院下达国家奖 助学金名额,统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为每年10月 份,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时间为准。第十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 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上报个人 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二)各学院(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 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困难程度、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确定获奖学生初评名单,并在全学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三)各学院(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信息、学生申 请材料等通过XX省

8、奖学金评审系统报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评 审;(四)学生工作处对各校区、各学院(系)获奖学生初评名 单进行综合评审后,将我校当年度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审批,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不能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无异议后,上报XX省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第十三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 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互不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 国家助学金。第五章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国家奖助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国家奖学金、国 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账户,国家奖学金由上级部门 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

9、划入 获资助的学生账户。第十五条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认 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 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校区、各学院(系)国 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财政、审 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 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学生在参评期间如有弄虚作假、瞒报、违纪行为, 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对获得奖助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 浪费的学生,学校将收回其已发放的奖励或资助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XX大学字(2012) 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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