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794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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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内部控控制指引第一章 总则则 第一条条 为促进进商业银行建建立和健全内内部控制,防防范金融风险险,保障银行行体系安全稳稳健运行,依依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行行法等法律律规定和银行行审慎监管要要求,制定本本指引。 第二条条 内部控控制是商业银银行为实现经经营目标,通通过制定和实实施一系列制制度、程序和和方法,对风风险进行事前前防范、事中中控制、事后后监督和纠正正的动态过程程和机制。 第三条条 商业银银行内部控制制的目标: (一) 确保国家家法律规定和和商业银行内内部规章制度度的贯彻执行行; (二)确确保商业银行行发展战略和和经营目标的的全面实施和和

2、充分实现; (三)确确保风险管理理体系的有效效性; (四)确确保业务记录录、财务信息息和其他管理理信息的及时时、真实和完完整。 第四条条 商业银银行内部控制制应当贯彻全全面、审慎、有有效、独立的的原则,包括括: (一)内内部控制应当当渗透到商业业银行的各项项业务过程和和各个操作环环节,覆盖所所有的部门和和岗位,并由由全体人员参参与,任何决决策或操作均均应当有案可可查。 (二)内内部控制应当当以防范风险险、审慎经营营为出发点,商商业银行的经经营管理,尤尤其是设立新新的机构或开开办新的业务务,均应当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内部控制应当当具有高度的的权威性,任任何人不得拥拥有不受内部部控

3、制约束的的权力,内部部控制存在的的问题应当能能够得到及时时反馈和纠正正。 (四)内内部控制的监监督、评价部部门应当独立立于内部控制制的建设、执执行部门,并并有直接向董董事会、监事事会和高级管管理层报告的的渠道。 第五条条 内部控控制应当与商商业银行的经经营规模、业业务范围和风风险特点相适适应,以合理理的成本实现现内部控制的的目标。 第二章 内部部控制的基本本要求 第六条条 内部控控制应当包括括以下要素: (一)内内部控制环境境; (二)风风险识别与评评估; (三)内内部控制措施施; (四)信信息交流与反反馈; (五)监监督评价与纠纠正。 第七条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建立立良好的公司司治理以及分分工

4、合理、职职责明确、报报告关系清晰晰的组织结构构,为内部控控制的有效性性提供必要的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条 商业银银行董事会、监监事会和高级级管理层应当当充分认识自自身对内部控控制所承担的的责任。 董事会会负责审批商商业银行的总总体经营战略略和重大政策策,确定商业业银行可以接接受的风险水水平,批准各各项业务的政政策、制度和和程序,任命命高级管理层层,对内部控控制的有效性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当就内部控制制的有效性定定期与管理层层进行讨论,及及时审查管理理层、审计机机构和监管部部门提供的内内部控制评估估报告,督促促管理层落实实整改措施。 高级管管理层负责执执行董事会批批准的各项战战略、政策、制制度和

5、程序,负负责建立授权权和责任明确确、报告关系系清晰的组织织结构,建立立识别、计量量和管理风险险的程序,并并建立和实施施健全、有效效的内部控制制,采取措施施纠正内部控控制存在的问问题。 监事会会在实施财务务监督的同时时,负责对商商业银行遵守守法律规定的的情况以及董董事会、管理理层履行职责责的情况进行行监督,要求求董事会、管管理层纠正损损害银行利益益的行为。 第九条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建立立科学、有效效的激励约束束机制,培育育良好的企业业精神和内部部控制文化,从从而创造全体体员工均充分分了解且能履履行职责的环环境。 第十条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设立立履行风险管管理职能的专专门部门,制制定并实施识识别、计

6、量、监监测和管理风风险的制度、程程序和方法,以以确保风险管管理和经营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一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建建立涵盖各项项业务、全行行范围的风险险管理系统,开开发和运用风风险量化评估估的方法和模模型,对信用用风险、市场场风险、流动动性风险、操操作风险等各各类风险进行行持续的监控控。 第十二二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对对各项业务制制定全面、系系统、成文的的政策、制度度和程序,并并在全行范围围内保持统一一的业务标准准和操作要求求,避免因管管理层的变更更而影响其连连续性和稳定定性。 第十三三条 商业业银行设立新新的机构或开开办新的业务务,应当事先先制定有关的的政策、制度度和程序,对对潜在的风险险进行计

7、量和和评估,并提提出风险防范范措施。 第十四四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建建立内部控制制的评价制度度,对内部控控制的制度建建设、执行情情况定期进行行回顾和检讨讨,并根据国国家法律规定定、银行组织织结构、经营营状况、市场场环境的变化化进行修订和和完善。 第十五五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明明确划分相关关部门之间、岗岗位之间、上上下级机构之之间的职责,建建立职责分离离、横向与纵纵向相互监督督制约的机制制。 涉及资资产、负债、财财务和人员等等重要事项变变动均不得由由一个人独自自决定。 第十六六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根根据不同的工工作岗位及其其性质,赋予予其相应的职职责和权限,各各个岗位应当当有正式、成成文的岗位职职责说

8、明和清清晰的报告关关系。 关键岗岗位应当实行行定期或不定定期的人员轮轮换和强制休休假制度。 第十七七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根根据各分支机机构和业务部部门的经营管管理水平、风风险管理能力力、地区经济济环境和业务务发展需要,建建立相应的授授权体系,实实行统一法人人管理和法人人授权。 授权应应适当、明确确,并采取书书面形式。 第十八八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利利用计算机程程序监控等现现代化手段,锁锁定分支机构构的业务权限限,对分支机机构实施有效效的管理和控控制。 下级机机构应当严格格执行上级机机构的决策,在在自身职责和和权限范围内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九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建建立有效的核核对、监控制制度,对各种种

9、账证、报表表定期进行核核对,对现金金、有价证券券等有形资产产及时进行盘盘点,对柜台台办理的业务务实行复核或或事后监督把把关,对重要要业务实行双双签有效的制制度,对授权权、授信的执执行情况进行行监控。 第二十十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按按照规定进行行会计核算和和业务记录,建建立完整的会会计、统计和和业务档案,妥妥善保管,确确保原始记录录、合同契约约和各种报表表资料的真实实、完整。 第二十十一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有效的的应急制度,在在各个重要部部位、营业网网点等发生供供电中断、火火灾、抢劫等等紧急情况时时,应急措施施应当及时、有有效,确保各各类数据信息息的安全和完完整。 第二十十二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

10、当设立独立的的法律事务部部门或岗位,统统一管理各类类授权、授信信的法律事务务,制定和审审查法律文本本,对新业务务的推出进行行法律论证,确确保每笔业务务的合法和有有效,维护银银行的合法权权益。 第二十十三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实现业务操操作和管理的的电子化,促促进各项业务务的电子数据据处理系统的的整合,做到到业务数据的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十四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实现经营管管理的信息化化,建立贯穿穿各级机构、覆覆盖各个业务务领域的数据据库和管理信信息系统,做做到及时、准准确提供经营营管理所需要要的各种数据据,并及时、真真实、准确地地向中国人民民银行报送监监管报表资料料和对外披露露信息。 第二十十五条

11、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有效的的信息交流和和反馈机制,确确保董事会、监监事会、高级级管理层及时时了解本行的的经营和风险险状况,确保保每一项信息息均能够传递递给相关的员员工,各个部部门和员工的的有关信息均均能够顺畅反反馈。 第二十十六条 商商业银行的业业务部门应当当对各项业务务的经营状况况和例外情况况进行经常性性检查,及时时发现内部控控制存在的问问题,并迅速速予以纠正。 第二十十七条 商商业银行的内内部审计部门门应当有权获获得商业银行行的所有经营营信息和管理理信息,并对对各个部门、岗岗位和各项业业务实施全面面的监控和评评价。 第二十十八条 商商业银行的内内部审计应当当具有充分的的独立性,实实行全行

12、系统统的垂直管理理。 下级机机构内部审计计负责人的聘聘任和解聘应应当经上级机机构内部审计计部门同意,总总行内部审计计负责人的聘聘任和解聘应应当经董事会会或监事会同同意。 第二十十九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配备充足的的、业务素质质高、工作能能力强的内部部审计人员,并并建立专业培培训制度,每每人每年确保保一定的离岗岗或脱产培训训时间。 内部审审计力量不足足的,应当将将审计任务委委托社会中介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十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建建立有效的内内部控制报告告和纠正机制制,业务部门门、内部审计计部门和其他他人员发现的的内部控制的的问题,均应应当有畅通的的报告渠道和和有效的纠正正措施。 第三章 授信信的内部

13、控制制 第三十十一条 商商业银行授信信内部控制的的重点是:实实行统一授信信管理,健全全客户信用风风险识别与监监测体系,完完善授信决策策与审批机制制,防止对单单一客户、关关联企业客户户和集团客户户风险的高度度集中,防止止违反信贷原原则发放关系系人贷款和人人情贷款,防防止信贷资金金违规投向高高风险领域和和用于违法活活动。 第三十十二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设立独立的的授信风险管管理部门,对对不同币种、不不同客户对象象、不同种类类的授信进行行统一管理,避避免信用失控控。 第三十十三条 商商业银行授信信岗位设置应应当做到分工工合理、职责责明确,岗位位之间应当相相互配合、相相互制约,做做到审贷分离离、业务经

14、办办与会计账务务处理分离。 第三十十四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有效的的授信决策机机制,包括设设立审贷委员员会,负责审审批权限内的的授信。行长长不得担任审审贷委员会的的成员。 审贷委委员会审议表表决应当遵循循集体审议、明明确发表意见见、多数同意意通过的原则则,全部意见见应当记录存存档。 被审贷贷委员会两次次否决的贷款款申请半年内内不得提交审审贷委员会审审议。 第三十十五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严格的的授信风险垂垂直管理体制制,下级机构构应当服从上上级机构风险险管理部门的的管理,严格格执行各项授授信风险管理理政策和制度度。 第三十十六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授信实行行统一的法人人授权制度,上上级机构

15、应当当根据下级机机构的风险管管理水平、资资产质量、所所处地区经济济环境等因素素,合理确定定授信审批权权限。 第三十十七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根据风险大大小,对不同同种类、期限限、担保条件件的授信确定定不同的审批批权限,审批批权限应当逐逐步采用量化化风险指标。 第三十十八条 商商业银行各级级机构应当明明确规定授信信审查人、审审批人之间的的权限和工作作程序,严格格按照权限和和程序审查、审审批业务,不不得故意绕开开审查、审批批人。 第三十十九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防止授信风风险的过度集集中,通过实实行授信组合合管理,制定定在不同期限限、不同行业业、不同地区区的授信分散散化目标,及及时监测和控控制授信组合

16、合风险,确保保总体授信风风险控制在合合理的范围内内。 第四十十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对对同一客户的的贷款、贸易易融资、票据据承兑和贴现现、透支、保保理、担保、贷贷款承诺、开开立信用证等等各类表内外外授信实行一一揽子管理,确确定总体授信信额度。 第四十十一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以风险量化化评估的方法法和模型为基基础,开发和和运用统一的的客户信用评评级体系,作作为授信客户户选择和项目目审批的依据据,并为客户户信用风险识识别、监测以以及制定差别别化的授信政政策提供基础础。 第四十十二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集团客户户实行统一授授信管理,将将同一集团内内各个企业的的授信纳入统统一的授信额额度内,核定定集团总的

17、授授信额度,防防止借款人通通过多头开户户、多头贷款款、多头互保保套取银行资资金,防止对对关联企业授授信的失控。 第四十十三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统一的的授信操作规规范,规定贷贷前调查、贷贷时审查、贷贷后检查各个个环节的工作作标准和操作作要求: (一)贷贷前调查应当当做到实地查查看,如实报报告授信调查查掌握的情况况,不回避风风险点,不因因任何人的主主观意志而改改变调查结论论; (二)贷贷时审查应当当做到独立审审贷,客观公公正,充分、准准确地揭示业业务风险,提提出降低风险险的对策; (三)贷贷后检查应当当做到实地查查看,如实记记录,及时将将检查中发现现的问题报告告有关人员,不不得隐瞒或掩掩饰问题

18、。 第四十十四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制定统一的的各类授信品品种的管理办办法,明确规规定各项业务务的办理条件件,包括选项项标准、期限限、利率、收收费、担保、审审批权限、申申报资料、贷贷后管理、内内部处理程序序等具体内容容。 第四十十五条 商商业银行在批批准各类授信信时,应当逐逐笔载明办理理业务的各项项条件,经办办部门只能在在符合条件的的前提下办理理业务。 第四十十六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借款人实实施独立的尽尽职调查,严严格执行授信信审批程序,防防止逆程序操操作和放宽授授信标准,防防止发放任何何形式的外部部行政干预贷贷款和人情贷贷款。 第四十十七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严格按照信信贷原则审查查对关系人的

19、的授信,确保保对关系人的的授信条件不不得优于其他他借款人同类类授信的条件件。 在对关关系人的授信信调查和审批批过程中,商商业银行内部部相关人员应应当回避。 第四十十八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严格审查和和监控借款用用途,防止借借款人通过贷贷款、贴现、办办理银行承兑兑汇票等方式式套取信贷资资金,改变借借款用途。 第四十十九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严格审查借借款人资格合合法性、融资资背景以及申申请材料的真真实性和借款款合同的完备备性,防止借借款人通过编编造虚假理由由、使用虚假假经济合同或或虚假证明文文件等方式,从从事金融诈骗骗活动。 第五十十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建建立资产质量量监测报告体体系,严密监监测资产质

20、量量的变化,分分析不良资产产形成的原因因,及时制定定防范和化解解风险的对策策。 第五十十一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贷款风风险分类制度度,规范贷款款质量的认定定标准和程序序,严禁掩盖盖不良贷款的的真实状况,确确保贷款质量量的真实性。 第五十十二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授信风风险责任制,明明确规定各个个部门、岗位位的风险责任任: (一)调调查人员应当当承担调查失失误和评估失失准的责任; (二)审审查和审批人人员应当承担担审查、审批批失误的责任任,并对本人人签署的意见见负责; (三)贷贷后管理人员员应当承担检检查失误、清清收不力的责责任; (四)放放款操作人员员应当对操作作性风险负责责; (五)高高

21、级管理层应应当对重大贷贷款损失承担担相应的责任任。 第五十十三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违法、违违规造成的授授信风险和损损失逐笔进行行责任认定,并并按规定对有有关责任人进进行处理。 第五十十四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完善的的授信管理信信息系统,对对授信全过程程进行持续监监控,并确保保提供真实的的授信经营状状况和资产质质量状况信息息,对授信风风险与收益情情况进行综合合评价。 第五十十五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完善的的客户管理信信息系统,全全面和集中掌掌握客户的资资信水平、经经营财务状况况、偿债能力力等信息,对对客户进行分分类管理,对对已列入“黑名单”、有逃废债债等行为的资资信不良的借借款人实施授授信

22、禁入。 第四章 资金金业务的内部部控制 第五十十六条 商商业银行资金金业务内部控控制的重点是是:对资金业业务对象和产产品实行统一一授信,实行行严格的前后后台职责分离离,建立中台台风险监控和和管理制度,防防止资金交易易员从事越权权交易,防止止欺诈行为,防防止因违规操操作和风险识识别不足导致致的重大损失失。 第五十十七条 商商业银行资金金业务的组织织结构应当体体现权限等级级和职责分离离的原则,做做到前台交易易与后台结算算分离、自营营业务与代客客业务分离、业业务操作与风风险监控分离离,建立岗位位之间的监督督制约机制。 第五十十八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根据分支机机构的经营管管理水平,核核定各个分支支机构

23、的资金金业务经营权权限。 对分支支机构的资金金业务应当定定期进行检查查,对异常资资金交易和资资金变动应当当建立有效的的预警和处理理机制。 未经上上级机构批准准,下级机构构不得开展任任何未设权限限的资金交易易。 第五十十九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完善资金营营运的内部控控制,资金的的调出、调入入应当有真实实的业务背景景,严格按照照授权进行操操作,并及时时划拨资金,登登记台账。 第六十十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根根据授信原则则和资金交易易对手的财务务状况,确定定交易对手、投投资对象的授授信额度和期期限,并根据据交易产品的的特点对授信信额度进行动动态监控,确确保所有交易易控制在授信信额度范围之之内。 第六十十一

24、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充分了解所所从事资金业业务的性质、风风险、相关的的法规和惯例例,明确规定定允许交易的的业务品种,确确定资金业务务单笔、累计计最大交易限限额以及相应应承担的单笔笔、累计最大大交易损失限限额和交易止止损点。 高级管管理层应当充充分认识金融融衍生产品的的性质和风险险,根据本行行的风险承受受水平,合理理确定金融衍衍生产品的风风险限额和相相关交易参数数。 第六十十二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完备的的资金交易风风险评估和控控制系统,制制定符合本行行特点的风险险控制政策、措措施和定量指指标,开发和和运用量化的的风险管理模模型,对资金金交易的收益益与风险进行行适时、审慎慎评价,确保保资金业务

25、各各项风险指标标控制在规定定的范围内。 第六十十三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根据资金交交易的风险程程度和管理能能力,就交易易品种、交易易金额和止损损点等对资金金交易员进行行授权。 资金交交易员上岗前前应当取得相相应资格。 第六十十四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按照市场价价格计算交易易头寸的市值值和浮动盈亏亏情况,对资资金交易产品品的市场风险险、头寸市值值变动进行实实时监控。 第六十十五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资金交交易风险和市市值的内部报报告制度。 资金交交易员应当向向高级管理层层如实汇报金金融衍生产品品中的或有资资产、隐含风风险和对冲策策略等交易细细节。 第六十十六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充分考虑到到极端的市

26、场场价格变动、市市场流动性降降低以及主要要交易对手倒倒闭等问题,确确定市场出现现大幅异常波波动和可能出出现最坏情况况时的应对措措施。 第六十十七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对资金金交易员的适适当的约束机机制,对资金金交易员实施施有效管理。资资金交易员应应当严格遵守守交易员行为为准则,在职职责权限、授授信额度、各各项交易限额额和止损点内内以真实的市市场价格进行行交易,并严严守交易信息息秘密。 第六十十八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资金交交易中台和后后台部门对前前台交易的反反映和监督机机制。 中台监监控部门应当当核对前台交交易的授权交交易限额、交交易对手的授授信额度和交交易价格等,对对超出授权范范围内的交

27、易易应当及时向向有关部门报报告。 后台结结算部门应当当独立地进行行交易结算和和付款,并根根据资金交易易员的交易记记录,在规定定的时间内向向交易对手逐逐笔确认交易易事实。 第六十十九条 商商业银行在办办理代客资金金业务时,应应当了解客户户从事资金交交易的权限和和能力,向客客户充分揭示示有关风险,获获取必要的履履约保证,明明确在市场变变化情况下客客户违约的处处理办法和措措施。 第七十十条 商业业银行资金业业务新产品的的开发和经营营应当经过高高级管理层授授权批准,在在风险控制制制度和操作规规程完备、人人员合格和设设备齐全的情情况下,交易易部门才能全全面开展新产产品的交易。 第七十十一条 商商业银行应

28、当当建立资金业业务的风险责责任制,明确确规定各个部部门、岗位的的风险责任: (一)前前台资金交易易员应当承担担越权交易和和虚假交易的的责任,并对对未执行止损损规定形成的的损失负责; (二)中中台监控人员员应当承担对对资金交易员员越权交易报报告的责任,并并对风险报告告失准和监控控不力负责; (三)后后台结算人员员应当对结算算的操作性风风险负责; (四)高高级管理层应应当对资金交交易出现的重重大损失承担担相应的责任任。 第五章 存款款及柜台业务务的内部控制制 第七十十二条 商商业银行存款款及柜台业务务内部控制的的重点是:对对基层营业网网点、要害部部位和重点岗岗位实施有效效监控,严格格执行账户管管理

29、、会计核核算制度和各各项操作规程程,防止内部部操作风险和和违规经营行行为,防止内内部挪用、贪贪污以及洗钱钱、金融诈骗骗、逃汇、骗骗汇等非法活活动,确保商商业银行和客客户资金的安安全。 第七十十三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严格执行账账户管理的有有关规定,认认真审核存款款人身份和账账户资料的真真实性、完整整性和合法性性,对账户开开立、变更和和撤销的情况况定期进行检检查,防止存存款人出租、出出借账户或利利用其存款账账户从事违法法活动。 第七十十四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严格管理预预留签章和存存款支付凭据据,提高对签签章、票据真真伪的甄别能能力,并利用用计算机技术术,加大预留留签章管理的的科技含量,防防止诈骗活

30、动动。 第七十十五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存款账户户实施有效管管理,与除储储蓄存款以外外的其他存款款的所有人定定期进行对账账,并确保对对账的适时有有效。 第七十十六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内部特种种转账业务、账账户异常变动动等进行持续续监控,发现现异常情况应应当进行跟踪踪和分析。 对异常常现金存取和和异常转账情情况,应当采采取设置标识识等监控措施施,必要时向向有关部门报报告。 第七十十七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大额存单单签发、大额额存款支取实实行分级授权权和双签制度度,按规定对对大额款项收收付进行登记记和报备,确确保存款等交交易信息的真真实、完整。 第七十十八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每日营业业终了的账

31、务务实施有效管管理,当天的的票据当天入入账,对发现现的错账和未未提出的票据据或退票,应应当履行内部部审批、登记记手续。 第七十十九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严格执行“印、押、证证”三分管制度度,使用和保保管重要业务务印章的人员员不得同时保保管相关的业业务单证,使使用和管理密密押、压数机机的人员不得得同时使用或或保管相关的的印章和单证证。使用和保保管密押的人人员应当保持持相对稳定,人人员变动应当当经主管领导导批准,并办办好交接和登登记手续。人人员离岗,“印、押、证证”应当落锁入入柜,妥善保保管。 第八十十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对对现金收付、资资金划转、账账户资料变更更、密码更改改、挂失、解解挂等柜台业业务

32、,建立复复核制度,确确保交易的记记录完整和可可追溯。 柜台人人员的名章、操操作密码、身身份识别卡等等应当实行个个人负责制,妥妥善保管,按按章使用。 第八十十一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现金、贵贵金属、重要要空白凭证和和有价单证实实行严格的核核算和管理,严严格执行入库库、登记、领领用的手续,定定期盘点查库库,正确、及及时处理损益益。 第八十十二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建立会计、储储蓄事后监督督制度,配置置专人负责事事后监督,实实现业务与监监督在空间与与人员上的分分离。 第八十十三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客户”的原则,注注意审查客户户资金来源的的真实性和合合法性,提高高对可疑交易易的鉴别能

33、力力,如发现可可疑交易,应应当逐级上报报,防止犯罪罪分子进行洗洗钱活动。 第八十十四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严格执行营营业机构重要要岗位的请假假、轮岗制度度,逐步推行行离岗审计制制度。 对要害害部门和重点点岗位应当实实施有效管理理,对非营业业时间进入营营业场所、电电脑延长开机机时间等应当当办理审批、登登记手续。 第六章 中间间业务的内部部控制 第八十十五条 商商业银行中间间业务内部控控制的重点是是:开展中间间业务应当取取得有关主管管部门核准的的机构资质、人人员从业资格格和内部的业业务授权,建建立并落实相相关的规章制制度和操作规规程,按委托托人指令办理理业务,防范范或有负债风风险。 第八十十六条 商

34、商业银行办理理支付结算业业务,应当根根据有关法律律规定的要求求,对持票人人提交的票据据或结算凭证证进行审查,并并确认委托人人收、付款指指令的正确性性和有效性,按按指定的方式式、时间和账账户办理资金金划转手续。 第八十十七条 商商业银行办理理结汇、售汇汇和付汇业务务,应当对业业务的审批、操操作和会计记记录实行恰当当的职责分离离,并严格执执行内部管理理和检查制度度,确保结汇汇、售汇和收收付汇业务的的合规性。 第八十十八条 商商业银行办理理代理业务,应应当设立专户户核算代理资资金,完善代代理资金的拨拨付、回收、核核对等手续,防防止代理资金金被挤占挪用用,确保专款款专用。 第八十十九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

35、当对代理资金金支付进行审审查和管理,按按照代理协议议的约定办理理资金划转手手续,遵循银银行不垫款的的原则,不介介入委托人与与其他人的交交易纠纷。 第九十十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严严格按照会计计制度正确核核算和确认各各项代理业务务收入,坚持持收支两条线线,防止代理理收入被截留留或挪用。 第九十十一条 商商业银行发行行借记卡,应应当按照实名名制规定开立立账户。 对借记记卡的取款、转转账、消费等等支付业务,应应当制定并严严格执行相关关的管理制度度和操作规程程。 第九十十二条 商商业银行发行行贷记卡,应应当在全行统统一的授信管管理原则下,建建立客户信用用评价标准和和方法,对申申请人相关资资料的合法性性、真

36、实性和和有效性进行行严格审查,确确定客户的信信用额度,并并严格按照授授权进行审批批。 第九十十三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贷记卡持持卡人的透支支行为建立有有效的监控机机制,业务处处理系统应当当具有实时监监督、超额控控制和异常交交易止付等功功能。 商业银银行应当定期期与贷记卡持持卡人对账,严严格管理透支支款项,切实实防范恶意透透支等风险。 第九十十四条 商商业银行受理理银行卡存取取款或转账业业务,应当对对银行卡资金金交易设置必必要的监控措措施,防止持持卡人利用银银行卡进行违违法活动。 第九十十五条 商商业银行发卡卡机构应当建建立和健全内内部管理机制制,完善重要要凭证、银行行卡卡片、客客户密码、止止付

37、名单、技技术档案等重重要资料的传传递与存放管管理,确保交交接手续的严严密。 第九十十六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对银行卡特特约商户实施施有效管理,规规范相关的操操作规程和处处理手续,对对特约商户的的经营风险或或操作过失应应当制定相应应的应急和防防范措施。 第九十十七条 商商业银行从事事基金托管业业务,应当在在人事、行政政和财务上独独立于基金管管理人,双方方的管理人员员不得相互兼兼职。 第九十十八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以诚实信用用、勤勉尽责责的原则保管管基金资产,严严格履行基金金托管人的职职责,确保基基金资产的安安全,并承担担为客户保密密的责任。 第九十十九条 商商业银行应当当确保基金托托管业务与基基金

38、代销业务务相分离,基基金托管的系系统、业务资资料应当与基基金代销的系系统、业务资资料有效分离离。 第一百百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确确保托管基金金资产与自营营资产相分离离,对不同基基金独立设账账,分户管理理,独立核算算,确保不同同基金资产的的相互独立。 第一百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严格按照照会计制度办办理基金账务务核算,正确确反映资金往往来活动,并并定期与基金金管理人等有有关当事人就就基金投资证证券的种类、数数量等进行核核对。 第一百百零二条 商业银行开开展咨询顾问问业务,应当当坚持诚实信信用原则,确确保客户对象象、业务内容容的合法性和和合规性,对对提供给客户户的信息的真真实性、准确确性负责,并并

39、承担为客户户保密的责任任。 第一百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开开办保管箱业业务,应当在在场地、设备备和处理软件件等方面符合合国家安全标标准,对用户户身份进行核核验确认。 对进入入保管场地和和开启保管箱箱,应当制定定相应的操作作规范,明确确要求租用人人不得在保管管箱内存放违违禁或危险物物品,防止利利用商业银行行场地保管非非法物品。 第七章 会计计的内部控制制 第一百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会会计内部控制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工作的统一管管理,严格执执行会计制度度和会计操作作规程,运用用计算机技术术实施会计内内部控制,确确保会计信息息的真实、完完整和合法,严严禁设置账外外账,严禁乱乱用会计科目目,严禁编制制和报

40、送虚假假会计信息。 第一百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依据企业业会计准则和和国家统一的的会计制度,制制订并实施本本行的会计规规范和管理制制度。 下级机机构应当严格格执行上级机机构制定的会会计规范和管管理制度,确确保统一的会会计规范和管管理制度在本本行得到实施施。 第一百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确保会计计工作的独立立性,确保会会计部门、会会计人员能够够依据国家统统一的会计制制度和本行的的会计规范独独立地办理会会计业务,任任何人不得授授意、暗示、指指示、强令会会计部门、会会计人员违法法或违规办理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法或违规的会会计业务,会会计部门、会会计人员有权权拒绝办理,并并向上级机构构报告,或者者

41、按照职权予予以纠正。 第一百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会会计岗位设置置应当实行责责任分离、相相互制约的原原则,严禁一一人兼任非相相容的岗位或或独自完成会会计全过程的的业务操作。 第一百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明确会计计部门、会计计人员的权限限,各级会计计部门、会计计人员应当在在各自的权限限内行事,凡凡超越权限的的,须经授权权后,方可办办理。 第一百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对会计账账务处理的全全过程实行监监督,会计账账务应当做到到账账、账据据、账款、账账实、账表和和内外账的六六相符。 凡账务务核对不一致致的,应当按按照权限进行行纠正或报上上级机构处理理。 第一百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对会计主主管、会计

42、负负责人实行从从业资格管理理,建立会计计人员档案。 会计主主管、会计负负责人和会计计人员应当具具有与其岗位位、职位相适适应的专业资资格或技能。 第一百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行下级机构会会计主管的变变动应当经上上级机构会计计部门同意。 会计人人员调动工作作或离职,应应当与接管人人员办清交接接手续,严格格执行交接程程序。 第一百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对会计计人员实行强强制休假制度度,联行、同同城票据交换换、出纳等重重要会计岗位位人员和会计计主管还应当当定期轮换,逐逐步推行离岗岗(任)审计计制度。 第一百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实行会会计差错责任任人追究制度度,发生重大大会计差错、舞舞弊或案件,

43、除除对直接责任任人员追究责责任外,机构构负责人和分分管会计的负负责人也应当当承担相应的的责任。 第一百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做到会会计记录、账账务处理的合合法、真实、完完整和准确,严严禁伪造、变变造会计凭证证、会计账簿簿和其他会计计资料,严禁禁提供虚假财财务会计报告告。 第一百百一十五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规规范的信息披披露制度,按按照规定及时时、真实、完完整地披露会会计、财务信信息,满足股股东、监管当当局和社会公公众对其信息息的需求。 第一百百一十六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完善会会计档案管理理,严格执行行会计档案查查阅手续,防防止会计档案案被替换、更更改、毁损、散散失和泄密。 第八章 计算算机信息系统统的内部控制制 第一百百一十七条 商业银行行计算机信息息系统内部控控制的重点是是:严格划分分计算机信息息系统开发部部门、管理部部门与应用部部门的职责,建建立和健全计计算机信息系系统风险防范范的制度,确确保计算机信信息系统设备备、数据、系系统运行和系系统环境的安安全。 第一百百一十八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明确计计算机信息系系统开发人员员、管理人员员与操作人员员的岗位职责责,做到岗位位之间的相互互制约,各岗岗位之间不得得相互兼任。 各级机机构应当配备备计算机安全全管理人员,明明确计算机安安全管理人员员的职责。 第一百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对计算算机信息系统统的项目立项项、开发、验验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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