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607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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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安全全环境管管理体系系文件水上水下下施工作作业通航安全全管理规规定编辑: 审核: 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为为维护水水上交通通秩序,保保障船舶舶、排筏筏航行、停停泊和作作业的安安今,保保护水域域环境,依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海上交交通安全全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内河交交通安全全管理条条例及及其他有有关规定定,制定定本规定定。沿海海和内河河水域进进行下列列涉及通通航安全全的水上上水下施施工作业业(以下下简称施施工作业业),适适用本规规定: (一)设置、拆拆除水上上水下设设施;(二)修修建码头头、船坞坞、船台台、闸坝坝,构筑筑各类堤堤岸或人人工。 (三)架架设桥梁梁、索道道,构筑筑水

2、下隧隧道; (四)打打捞沉船船、沉物物; (五)铺铺设、撤撤除、检检修水上上水下电电缆或管管道;(六)设设置用于于捕捞、养养殖的固固定网具具设施; (七)设置系系船浮筒筒、浮趸趸、竹木木排筏系系缆桩以以及类似似的设施施; (八)进行影影响水土土交通安安全的海海洋及气气象观测测、水文文测量、地地质调查查、科学学研究等等活动: (九九)清除除水面垃垃圾; (十)扫海、疏疏浚、爆爆破、打打桩、拔拔桩、填填埋、挖挖砂、淘淘金、采采石、抛抛泥沙石石; (十一一)救助助遇难船船舶,或或紧急清清除水面面污染物物、水下下污染源源; (十二二)其它它影响通通航水域域交通安安全或对对通航环环境产生生影响的的施工作

3、作业。 第三条条 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港务监监督局(以下简简称港监监局)主主管全国国施工作作业通航航安全监监督管理理工作。 各级港港务(港港航)监监督机:构(以以下简称称港监)具体负负责其管管辖水域域内的施施工作业业通航安安全监督督管理工工作。第二章 资格和和申请第四条 建设设者或施施工者(以下统统称施工工作业者者)从事事本规定定第二条条规定的的施工作作业,应应在规定定的期限限内向施施工作业业所在地地的港监监提出施施工作业业通航安安全审核核申请(以下简简称申请请),接接受港监监的审核核。涉及多类类型、多多科目施施工作业业的建设设工程或或涉及多多个施工工作业者者的工程程,可由由对工程程总负责责的

4、施工工作业者者统一向向港监提提出书面面申请,也也可由具具体从事事某一类类型和某某一科目目的施工工作业者者就涉及及本类型型和本科科目的施施工作业业分别向向港监提提出书面面申请。第五条 申请请从事本本规定第第二条第第()至(五)项项施工作作业的施施工作业业者应在在拟开始始施工作作业次日日20天天前向港港监提出出书面申申请。申请从事事本规,定定第二条条第(六六)至第第(十)、第(十二)项施工工作业的的施工作作业者应应于拟开开始施工工作业次次日155天前向向港监提提出书面面申请。 除第二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定外,从从事涉及及本规定定第二条条中其它它各项的的突击性性或临时时、零星星施工作作业,其其书面申

5、申请可与与发布航航行警告告、航行行通告的的申请一一并提出出。第六条 从事本规规则第二二条第(十一)项施工工作业的的施工作作业者,应应于开始始施工作作业之时时24小小时以内内向港监监提出口口头申请请。按本规定定进行口口头申请请的,应应在口头头申请中中将下列列有关情情况报告告港监:(一)遇遇险船舶舶、设施施的情况况;(二)水水域污染染和清除除的情况况; (三)施工作作业船舶舶名称和和施工作作业方式式: (四)施工作作业的地地点和起起止时间间。第七条 施二二仁作业业者提出出书面申申请时,应应填写水水上水下下施工作作业安全全审核申申请书(以以下简称称申请请书)(见见附件一一),并并提供以以下有关关资料

6、: ()有有关主管管部门对对该项目目批准的的文件;(二)与与通航安安全有关关的技术资料料及施工工作业图图纸;(三)安安全及防防污染措措施计划划书;(四)与与施工作作业有关关的合同同或协议议书; (五)施施工作业业者的资资质认证证文书;(六)施施工作业业船舶的的船舶证证书和船船员适任任证书: (七)施施工作业业者是法法人的,还还应提供供其法人人资格证证明文书书或法人人委托文文书; (八)发律、行行政法规规、规章章规定的的其它有有关资料料。第八条 涉及及构筑水水上水下下固定、永永久性建建筑物的的施工作作业项目目,其工工程可行行性研究究和初步步设计阶阶段的评评审活动动应有港港监部门门参加。施施工作业

7、业项目经经港监部部门审查查,符合合通航安安全要求求后,施施工作业业者方可可按本规规定第五五条规定定办理书书面申请请手续。在长江、珠珠江、黑黑龙江干干线及沿沿海水域域、进出出港航道道、习惯惯航线上上进行架架设、构构筑桥梁梁、索道道、闸坝坝、隧道道等大型型固定性性、永久久性设施施;在港港外建立立过驳、装装卸站点点;扩展展港区范范围,建建立新港港区;建建设新锚锚地;设设定永久久性禁航航区等相相关的施施工作业业,事前前须报港港监局批批准,其其工程可可行性研研究和初初步设计计阶段的的评审活活动应有有港监局局参加,经经审核符符合通航航安全要要求或未未符合通通航安全全要求的的情况得得到改正正后,方方可办理理

8、施工作作业书面面申请手手续。第九条 施工作业业水域涉涉及两个个和两个个以上港港临时。施施工作业业者的申申请应向向其共同同的上一一级港机机机关提提出,或或向港监监局指定定的港监监提出。第三章 许可可证第十条 港监自收收到本规规定第五五条第一一、二款款所述的的书面申申请后,应应自收到到书面申申请次日日起至申申请的拟拟开始施施工作业业次日77日前,作作出施工工作业是是否符合合通航安安全的决决定。符符合的,应应在上述述期限内内核发水水上水下下施二工工作业许许可证(以以下简称称许可可证)(见附附件二:);不不符合的的,应在在上述期期限内通通知施工工作业申申请者作作相应修修改。港监自收收到本规规定第五五条

9、第三三款所述述的书面面申请后后,应审审核其是是否符合合通航安安全的要要求。符符合的,在在核发许许可证的的同时准准予办理理发布航航行警告告、航行行通告的的相关手手续。不不符合通通航安全全要求的的,应要要求施二二工作业业申请者者作相应应修改。适用本规规定第六六条的施施工作业业,可免免办许许可证。施施工作业业完成后后,施工工作业者者应于224小时时内将施施工作业业完成情情况报告告当地港港监。第十一条条 许许可证的的有效期期由港监监根据施施工作作作期限及及水域环环境的特特点确定定。许许可证的的有效期期最长不不得超过过五年。(一)期期满不能能结束施施工作业业时,持持证人可可于许许可证有有效期期期满之日日

10、7日。前前到港监监办理延延期使用用手续,由由港监在在原证上上签注延延期期限限并加盖盖施二二工作业业审核专专用章(以下简简称专专用章)(见附附件三)后方能能继续使使用;(二)港港监准于于办理延延期使用用手续的的次数和和延期天天数由港港监根据据施工作作业的实实际确定定;(三)对对于施工工作业期期超过二二年的施施工作业业者,其其许可可证每每满一年年应接受受港监审审核一次次,施工工作业状状况符合合港监通通航安全全和防污污染要求求的,由由港监在在原证上上签注审审核日期期并加盖盖专用用章后后方能继继续使用用。 第十二二条 施工作作业者取取得许许可证后后,如作作业项目目、地点点、范围围或实施施施工作作业的单

11、单位等发发生变更更,原申申请者须须重新申申请,领领取新的的许可可证,原原许可可证交交发证机机关注销销。第四章 监督督管理 第十三三条 施工作作业水域域的通航航安全由由受理该该施工作作业申请请并核发发许可可证的的港监实实施监督督管理。第十四条条 未未按照本本规定取取得有效效许可可证的的,或未未获得港港监许可可的,不不得擅自自施工作作业。第十五条条 施施工作业业者应按按港监确确定的安安全要求求和防污污染措施施进行作作业,并并接受港港监的监监督检查查。第十六条条 专专门从事事水文测测量、航航道建设设和沿海海航道养养护的施施工作业业者,应应按季将将测量、建建设、养养护工程程以及施施工船舶舶的安排排训划

12、,书书面报送送港监备备案。内河航道道养护的的施工作作业,由由航道管管理部门门根据航航道维护护计划和和航道变变化情况况组织实实施,并并采取相相关安全全措施,不不适用本本规定有有关申请请和许可可证等制制度。 第十七七条 实施施施工作业业的船舶舶、排筏筏、设施施须按有有关规定定在明显显处昼夜夜显示规规定的号号灯号号型。 施工作作业者在在施工作作业期间间应按港港监确定定的安全全要求,设设置必要要的安全全作业区区或警戒戒区,设设置有关关标志或或配备警警戒船。在在现场作作业船舶舶或警戒戒船上配配备有效效的通信信设备,施施工作业业期间指指派专人人警戒,并并在指定定的频道道上守听听。 施工作作业者设设置警示示

13、标志或或配备警警戒船进进行观场场:巡逻逻的费用用由施工工作业者者承担。 第十八八条 施工作作业者进进行施工工作业前前,应按按有关规规定向港港监申请请发布航航行警告告、航行行通告。 第十九九条 施工作作业者确确责任清清除其遗遗留在施施工作业业水域的的碍航物物体。 第二十十条 严禁施施工作业业者随意意倾倒废废弃物。 第二十十一条 划定定与施工工作业相相关的安安全作业业区必须须报经港港监局或或当地港港监核准准、公告告;与施施工作业业无关的的船舶、排排筏、设设施不得得进入施工作作业安全全作业区区。施工工作业者者不得擅擅自扩大大施工作作业安全全作业区区的范围围。 第二二十二条条 施施工作业业结束后后,除

14、第第二条第第(十一一)项施施工作业业外,施施工作业业者应及及时向港港监提交交涉及通通航安全全的竣工工报告。工工程中有有关涉及及通航安安全的部部分经统统一组织织竣工验验收合格格后,方方可投入入使用。第五章 法律律责任 第二十十三条 有下下列行为为或情况况之一的的,责令令正在进进行施工工作业的的船舶、排排筏和施施:工作作业设施施立即停停止施工工作业; (一)应书面面申请许许可证而而未取得得,擅自自进行施施工作业业的; (二)所持许许可证已已失效,仍仍然进行行施工作作业的; (三)未按许许可证要要求进行行施工作作业的; (四)未按规规定采取取安全和和防污染染措施进进行施工工作业的的; (五)未按有有

15、关规定定申请发发布航行行警告、航航行通告告即行施施工作业业的; (六)施工作作业与航航行警告告、航行行通告中中公告的的内容不不符的; (七)未按本本规定第第十六条条的规定定报备季季度作业业计划的的; (八)施工作作业水域域内发生生水上交交通事故故,危及及周围人人命、财财产安全全的;(九)施施工作业业水域附附近发生生或将发发生重大大事件,港港监认为为有必要要暂停施施工作业业的。第二十四四条 未按本本规定取取得许许可证,擅擅自构筑筑、设置置水上水水下建筑筑物或设设施的,除除可按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水上安安全监督督行政处处罚规定定进行行处罚外外,责令令构筑、设设置者限限期搬迁迁或拆除除。第二十五五条

16、 违反本本规定第第十九条条规定,不不清除遗遗留在施施工作业业水域的的碍航物物体的,可可责令其其限期清清除在限限定的期期限内不不清除的的,港监监可强制制清除,有有关费用用由施工工作业第二十六六条 违反本本规定第第二十条条规定的的即改正正,并处处以3000000元以下下的罚款款。第二十七七条 违反本本规定第第二十二二条规定定,未申申请验收收即擅自自投入使使用的,责责令其按按规定申申请验收收,并可可对其处处以10000元元至3000000元人民民币的罚罚款。工工程存在在着危害害通航安安全的缺缺陷,限限期改正正而不加加以纠正正,擅自自投入使使用的,港港监可按按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水水上安全全监督行行政处罚罚规定的的有关规规定子以以处罚。第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八条 许可可证由由港监局局统制作。申申请书专专用章由由港监局局统一制制式。第二十九九条 本规定定由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交交通部负负责解释释。 第三十条条 本本规定自自二0000年一一月一日日起施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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