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21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66917971 上传时间:2022-12-2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C221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C221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C221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221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C221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SE/HWE C22-13-2003版本状态:B/0操纵状态:受控发放号码:总字公布日期:生效日期: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编制第一章总 则第i条 为保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与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沿海与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 业(下列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

2、或者人工。(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是、竹木排筏系缆桩与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土一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 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卜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者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港务监督局(下列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各级港

3、务(港航)监督机:构(下列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与申请第四条建设者或者施工者(下列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下列简称中 请),同意港监的审核。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者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 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与某一科目的 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与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 工作业次日20天

4、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 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者临时、 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公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山。第六条从事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 时24小时以内向港监提出口头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口头申请的,应在口头申请中将下列有关情况报告港监:(一)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二)水域污染与清除的情况;(三)施工作业船舶名称与施工作业方式:(四)施工作业的地点与起止时间。第七条 施

5、二仁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 书(下列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供F列有关资料:(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书:(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者法人委托文书;(A) 发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第八条 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 与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部门参加。施工作业项目经港监

6、部门审查,符合通航 安全要求后,施工作业者方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水域、进出港航道、习惯航线上进行架设、构筑桥 梁、索道、闸坝、隧道等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设施:在港外建立过驳、装卸站点:扩展港 区范围,建立新港区;建设新锚地;设定永久性禁航区等有关的施工作业,事前须报港监 局批准,其工程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航 安全要求或者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况得到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作业书面申请手续。第九条施工作业水域涉及两个与两个以上港临时。施工作业者的申请应向其共同的上 一级港机机关提出,或者向港监局指定的港监提出。第

7、三章许可证第十条港监自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后,应自收到书面申请次 日起至申请的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7日前,作出施工作业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决定。符合 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核发水上水下施二工作业许可证(下列简称许可证)(见附件二: -):不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通知施工作业申请者作相应修改。港监自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核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要 求。符合的,在核发许可证的同时准予办理公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手续。不 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应要求施二工作业申请者作相应修改。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的施工作业,可免办许可证。施工作业完成后,施工作业者应于24小时内将施工作

8、业完成情况报告当地港监。第十一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港监根据施工作作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 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一)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时,持证人可于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日7 Ho前到港监 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由港监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并加盖施二工作业审核专用章(下列 简称专用章)(见附件三)后方能继续使用;(二)港监准于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次数与延期天数由港监根据施工作业的实际确定;(三)关于施工作业期超过二年的施工作业者,其许可证每满一年应同意港监审核一 次,施工作业状况符合港监通航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由港监在原证上签注审核口期并加 盖专用章后方能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者取得

9、许可证后,如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或者实施施工作 业的单位等发生变更,原申请者须重新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原许可证交发证机 关注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施工作业水域的通航安全由受理该施工作业申请并核发许可证的港监 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或者未获得港监许可的,不得擅自 施工作业。第十五条施工作业者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与防污染措施进行作业,并同意港监 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专门从事水文测量、航道建设与沿海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者,应按季将测 量、建设、养护工程与施工船舶的安排训一划,书面报送港监备案。内河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由航道管理部门根据航道保护计划与航道变化 情况

10、组织实施,并采取有关安全措施,不适用本规定有关申请与许可证等制度。第十七条 实施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 号灯.号型。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者警 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者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 施工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施工作业者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配备警戒船进行观场:巡逻的费用由施工作业者承担。第十八条施工作业者进行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港监申请公布航行警告、航 行通告。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者确-责任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第二十条严禁施工作

11、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第二十一条划定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安全作业区务必报经港监局或者当地港监核准、 公告;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者 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除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外,施工作业者应及时 向港监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工程中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经统一组织竣工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况之一的,责令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与施: 工作业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一)应书面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

12、作业的;(三)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五)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公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业的;(六)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七)未按本规定第卜六条的规定报备季度作业计划的;(八)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九)施工作业水域邻近发生或者将发生重大事件,港监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设施 的,除可按中华人民共与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外,责令构筑、设置 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13、不清除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的, 可贵令其限期清除在限定的期限内不清除的,港监可强制清除,有关费用由施工作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即改正,并处以3000()元下列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其按 规定申请验收,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工程存在着危害通航安全 的缺陷,限期改正而不加以纠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港监可按中华人民共与国水上安全 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子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由港监局统一制作。申请书专用章由港监局统一制式。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与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