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外资并购重组计划法律文件206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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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有限公司司重组计划法律文件目 录外资并购一一般性公司司的操作程程序2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购投资者应应向审批机机关报送的的文件清单单3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总总局联合发发布的关关于外商投投资企业合合并与分立立的规定(1999年11月1日实施)4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总总局联合发发布的关关于外商投投资企业境境内投资的的暂行规定定(20000年9月1日实施)4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部部、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联合发布布的关于于上市公司司涉及外商商投资有关关问题的若若干意见(2001年10月8日实施)5关于加强强外商投资资企业审批批、登记、外外汇及税收收管理有关关问题的通通知(22003年年

2、1月1日实施)5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部部、国家税税务总局、国国家工商行行政管理总总局、国家家外汇管理理总局联合合发布的外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内内企业暂行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实施)5外资并购的的税收问题题9外资并购一一般性公司司的操作程程序1、 签署意向书书或框架协协议2、 调查、谈判判3、 对并购资产产进行审计计、评估4、 涉及国有资资产的,评评估结果报报主管部门门备案或核核准5、 签署协议6、 目标公司产产权持有人人作出同意意出售的决决议7、 涉及国有资资产的,按按隶属关系系报上级主主管部门审审批8、 涉及国有资资产的,报报财政部或或上级主管管部门的同同级国有资资产管理部部门审批9、 涉

3、及国有股股权的,报报上级经济济贸易主管管部门审批批10、 报外经贸部部或省级外外经贸主管管部门审批批11、 有可能形成成垄断的,由由外经贸部部、国家工工商总局组组织听证会会12、 向转让方所所在地外汇汇管理部门门办理收汇汇的外资外外汇登记手手续13、 办理工商登登记手续14、 办理税务、海海关、土地地管理和外外汇管理等等登记手续续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向审批批机关报送送的文件清单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外商投资企企业的投资资总额向具具有相应审审批权限的的审批机关关报送下列列文件: (1)被被并购境内有限限责任公司司股东一致致同意外国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或被并购境

4、内股份份有限公司司同意外国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大会决议; (2)被被并购境内公司司依法变更更设立为外外商投资企企业的申请请书; (3)并并购后所设外外商投资企企业的合同同、章程; (4)外外国投资者者购买境内内公司股东东股权或认认购境内公公司增资的的协议; (5)被被并购境内公司司最近财务务年度的财财务审计报报告; (6)投投资者的身份证证明文件或或开业证明明、资信证明文文件; (7)被被并购境内公司司所投资企企业的情况况说明; (8)被被并购境内公司司及其所投投资企业的的营业执照照(副本); (9)被被并购境内公司司职工安置置计划; (10)本规定第第七条、第第十九条要要求报送的的文件。

5、 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经经营范围、规规模、土地地使用权的的取得,涉涉及其他相相关政府部部门许可的的,有关的的许可文件件应一并报报送。 被并购境内内公司原有有被投资公公司的经营营范围应符符合有关外外商投资产产业政策的的要求;不不符合的,应应进行调整整。 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总总局联合发发布的关关于外商投投资企业合合并与分立立的规定(11999年年11月11日实施)对中外合资资经营企业业、具有法法人资格的的中外合作作经营企业业、外资企企业、外商商投资股份份有限公司司之间合并并或分立行行为进行规规范,外资资企业与中中国国内企企业合并的的,也参照照该规定。第十七条规规定:外资资企业与中中国内资

6、企企业合并的的,拟合并并的中国内内资企业是是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司法规范范组建的有有限责任公公司或股份份有限公司司。第二十四条条规定:公司司合并的审审批机关为为外经贸部部的,如果果外经贸部部认为公司司合并具有有行业垄断断的趋势或或者可能形形成就某种种特定商品品或服务的的市场控制制地位而妨妨碍公平竞竞争,可于于接到前款款所述有关关文件后,召召集有关部部门和机构构,对拟合合并的公司司进行听证证并对该公公司及其相相关市场进进行调查。(反垄断法)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总总局联合发发布的关关于外商投投资企业境境内投资的的暂行规定定(20000年99月1日实实施)对外商投资资企业以本本企业的名名义,在

7、境境内投资设设立企业或或购买其他他企业投资资者股权的的行为进行行规范(不不涉及外商商投资举办办的投资公公司的境内内投资行为为)。第五条规定定:外商投投资企业应应符合下列列条件,方方可投资:1、注册资资本已缴清清;2、开始盈盈利;3、依法经经营,无违违法经营记记录。第三条规定定:外商投投资企业境境内投资比比照执行指指导外商投投资方向暂暂行规定和和外商投投资产业指指导目录的的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企业不得在在禁止外商商投资的领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企业投资设设立公司,公公司登记机机关准予登登记的,发发给的企企业法人营营业执照上上加注“外商投资资企业投资资”字样。第十五条规规定,外商商投资企业业收购被投投

8、资公司股股权,被投投资公司经经营范围涉涉及限制类类领域的,应应报省级审审批机关批批准。第十六条规规定:外商商投资企业业向中西部部地区投资资,被投资资公司注册册资本中外外资比例不不低于百分分之二十五五的,可享享受外商投投资企业待待遇。(外外资比例,而而不是外商商投资企业业的持股比比例)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部部、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联合发布布的关于于上市公司司涉及外商商投资有关关问题的若若干意见(22001年年10月88日实施)就外商投资资股份有限限公司境内内发行A股股、B股的的条件等问问题进行了了规定,并并规定外商商投资企业业受让境内内上市公司司非流通股股,应按外外商投资企企业境内投投资的

9、暂行行规定规规定的程序序和要求办办理有关手手续。允许许外商投资资企业受让让境内上市市公司非流流通股,等等于是为外商投投资企业收收购境内上上市公司开开启了一扇扇大门。但外商投资资性公司暂暂不可以受受让上市公公司非流通通股。关于加强强外商投资资企业审批批、登记、外外汇及税收收管理有关关问题的通通知(22003年年1月1日日实施)第五条规定定:外国投投资者收购购境内各种种性质、类类型企业的的股权,该该境内企业业应当按照照国家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依现行行的外商投投资企业审审批程序,经经审批机关关批准后变变更设立为为外商投资资企业,并并应符合外外商投资产产业政策。通知尤尤其加强了了对外国投投资者

10、境内内并购时转转让价款支支付的监管管。第六条条规定:外外国投资者者收购境内内企业股权权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业业营业执照照颁发之日日起3个月月内支付全全部购买金金。对特殊殊情况需延延长支付者者,经审批批机关批准准后,应自自营业执照照颁发之日日起6个月月内支付购购买总金额额的60%以上,在在1年内付付清全部购购买金,并并按实际已已缴付出资资额所占比比例分配收收益。控股股投资者在在付清全部部购买金之之前,不得得取得企业业决策权,不不得将其在在企业中的的权益、资资产以合并并报表的方方式纳入该该投资者的的财务报表表。股权出出让方所在在地的外汇汇管理部门门出具外资资外汇登记记证明是证证明外国投投资者购买买金到

11、位的的有效文件件。外国投资者者收购境内内企业股权权,股权转转让双方应应在签订的股权转转让协议中中规定外国国投资者支支付股权购购买金的期期限。协议议中未规定定有关期限限的,审批批机关不予予批准。第七条规定定:审批机机关在批准准外国投资资者收购境境内企业股股权时,应应将有关股股权转让的的批复同时时抄送境内内企业所在在地及股权权出让方所所在地外汇汇管理部门门,由股权权出让方所所在地外汇汇管理部门门监督收汇汇。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部部、国家税税务总局、国国家工商行行政管理总总局、国家家外汇管理理总局联合合发布的外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内内企业暂行行规定(22003年年4月122日实施)对外资并购购在原则、程

12、程序、审批批等方面作作出了规定定,同时也也使外资并并购更具操操作性。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称外国投资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业,系指外外国投资者者协议购买买境内非外外商投资企企业(以下下称“境内内公司”)的的股东的股股权或认购购境内公司司增资,使使该境内公公司变更设设立为外商商;投资企业业(以下称称“股权并并购”);或或者,外国国投资者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业业,并通过该企企业协议购购买境内企企业资产且且运营该资资产,或,外外国投资者者协议购买买境内企业业资产,并并以该资产产投资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业业运营该资资产(以下下称“资产产并购”)。 第四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业,应符合合中国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和部门门规

13、章对投投资者资格和产产业政策的的要求。 依照外商商投资产业业指导目录录不允许许外国投资资者独资经营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本规定中中的审批机机关为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对外贸贸易经济合合作部(以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资资企业,根根据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部门规章

14、章的规定,属属于应由外外经贸部审审批的特定定类型或行行业的外商商投资企业业的,省级级审批机关关应将申请请文件转报报外经贸部审审批,外经贸部依依法决定批批准或不批批准。 新的暂行行规定明明确规定了了外资并购购后所设的的外商投资资企业中外外国投资者者的出资比比例一般不不低于255%(第五条);被并购购企业债权权债务的处处理(第七条);并购作作价必须依依据资产评评估结果,尤尤其要防止止以明显低低于评估结结果的价格格转让股权权或出售资资产,变相相向境外转转移资本的的行为(第第八条);转让价价款的支付付期限以及及外国投资资者的出资资期限(第第九条);并购购后所设外外商投资企企业投资总总额的确定定(第十一

15、条);并购协协议的必备备条款等。第五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业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业业,应依照照本规定经经审批机关关批准,并并向登记管管理机关办办理变更登登记或设立立登记。外外国投资者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外商投资企企业注册资资本中的出出资比例一一般不低于于25%。外外国投资者者的出资比比例低于225%的,除除法律、行行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外外,应依照照现行设立立外商投资资企业的审审批、登记记程序进行行审批、登登记。审批批机关在颁颁发外商投投资企业批批准证书时时加注“外外资比例低低于25%”的字样样。登记管管理机关在在颁发外商商投资企业业营业执照照时加注“外外资比例低低于25%”的字样样。 第七条外国投资

16、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外商投资企企业继承被被并购境内公司司的债权和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者资产并购的,出售售资产的境境内企业承承担其原有有的债权和和债务。 外国投资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业、债权人人及其他当当事人可以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业的债权债债务的处置置另行达成成协议,但但是该协议议不得损害害第三人利利益和社会会公共利益益。债权债债务的处置置协议应报报送审批机机关。 出售资产的的境内企业业应自作出出出售资产产决议之日日起10日日内,向债债权人发出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17、并购当事事人应以资资产评估机机构对拟转转让的股权权价值或拟拟出售资产产的评估结结果作为确确定交易价价格的依据据。并购当事人可可以约定在在中国境内内依法设立立的资产评评估机构。资资产评估应应采用国际际通行的评评估方法。 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内企业业,导致以以国有资产产投资形成成的股权变变更或国有有资产产权权转移时,应应根据国有有资产管理理的有关规规定进行评评估,确定定交易价格格。 禁止以明显显低于评估估结果的价价格转让股股权或出售售资产,变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本。 第九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业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业业,外国投投资者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业业营业执照照颁发之日日起3个月月内向转让让股权的股股

18、东,或出出售资产的的境内企业业支付全部部对价。对对特殊情况况需要延长长者,经审批批机关批准准后,应自自外商投资资企业营业业执照颁发发之日起66个月内支付全部部对价的660%以上上,1年内内付清全部部对价,并并按实际缴缴付的出资资比例分配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外商投资企企业增资的的,投资者者应在拟变变更设立的的外商投资资企业合同同、章程中中规定出资资期限。规规定一次缴缴清出资的的,投资者者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业业营业执照照颁发之日日起6个月月内缴清;规规定分期缴缴付出资的的,投资者者第一期出出资不得低低于各自认认缴出资额额的15%,并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业业营业执照照颁发之日日起3

19、个月月内缴清。 作为对价的的支付手段段,应符合合国家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的的规定。外外国投资者者以其拥有有处置权的的股票或其其合法拥有有的人民币币资产作为为支付手段段的,须经经外汇管理理部门核准准。 第十条外国投资资者协议购买买境内公司司股东的股股权,境内内公司变更更设立为外外商投资企企业后,该该外商投资资企业的注注册资本为为原境内公公司注册资资本,外国国投资者的出资比比例为其所所购买股权权在原注册册资本中所所占比例。被股权并购购境内公司司同时增资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外商投资企企业的注册册资本为原原境内公司司注册资本本与增资额额之和;外外国投资者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司原其他投投资者,在对境境内公

20、司资资产评估的的基础上,确确定各自在在外商投资资企业注册册资本中的的出资比例例。 外国投资者者认购境内内公司的增增资,境内内公司变更更设立为外外商投资企企业后,该该外商投资资企业的注册册资本为原原境内公司司注册资本本与增资额额之和。外外国投资者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司原其他股股东,在境境内公司资资产评估的的基础上,确确定各自在在外商投资资企业注册册资本中的的出资比例例。 被股权并购购境内公司司中国自然然人股东在在原公司享享有股东地地位一年以以上的,经经批准,可可继续作为为变更后所所设外商投投资企业的的中方投资资者。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外商投资企企业应按照照以下比例例确定

21、投资资总额的上上限: (1)注注册资本在在二百一十十万美元以以下的,投投资总额不不得超过注注册资本的的七分之十十; (2)注注册资本在在二百一十十万美元以以上至五百百万美元的的,投资总总额不得超超过注册资资本的2倍倍; (3)注注册资本在在五百万美美元以上至至一千二百百万美元的的,投资总总额不得超超过注册资资本的2.5倍; (4)注注册资本在在一千二百百万美元以以上的,投投资总额不不得超过注注册资本的的3倍。 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业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业业,除本规规定第二十十条另有规规定外,审批机机关应自收收到规定报报送的全部部文件之日日起30日日内,依法法决定批准准或不批准准。决定批

22、批准的,由由审批机关关颁发外商商投资企业业批准证书书。 外国投资者者协议购买买境内公司司股东股权权,审批机机关决定批批准的,应应同时将有有关批准文文件分别抄抄送股权转转让方、境境内公司所所在地外汇汇管理部门门。股权转转让方所在在地外汇管管理部门为为其办理收收汇的外资资外汇登记记手续,并并出具外国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对价支付付到位的外外资外汇登登记证明。 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资者应自收到到外商投资资企业批准准证书之日日起30日日内,向登登记管理机机关申请办办理设立登登记,领取取外商投资资企业营业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司应依照本本规定向原原登记管理理机关申请请

23、变更登记记,领取外外商投资企企业营业执执照。原登登记管理机机关没有登登记管辖权权的,应自自收到申请请文件之日日起10日日内转送有有管辖权的的登记管理理机关办理理,同时附附送该境内内公司的登登记档案。被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申请变更登登记时,应应提交以下下文件,并并对其真实实性、有效效性负责: (1)变变更登记申申请书; (2)被被并购境内公司司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司法及公公司章程做做出的关于于股权转让让或增资的的股东会(大大会)决议议; (3)外外国投资者者购买境内内公司股东东股权或认认购境内公公司增资的的协议; (4)修修改后的公公司章程或或原章程的的修正案和和依法需要要提交的外外商投资企

24、企业合同; (5)外外商投资企企业批准证证书; (6)外外国投资者者的身份证证明文件或或开业证明明、资信证明文文件; (7)修修改后的董董事会名单单,记载新新增董事姓姓名、住所所的文件和和新增董事事的任职文文件; (8)国国家工商行行政管理总总局规定的的其他有关关文件和证证件。 转让国有股股权和外国国投资者认购含国国有股权公公司的增资资额的,还还应提交经经济贸易主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件。 投资者自收收到外商投投资企业营营业执照之之日起300日内,到到税务、海海关、土地地管理和外外汇管理等等有关部门门办理登记记手续。 外资并购中中反垄断和和限制不正正当竞争的的要求第三条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内内企业

25、应遵遵守中国的的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部门规章章,遵循公公平合理、等等价有偿、诚诚实信用的的原则,不不得造成过过度集中、排排除或限制制竞争,不不得扰乱社社会经济秩秩序和损害害社会公共共利益。第十九条外资并购在在可能造成成垄断的几几种情况下下,外国投投资者应向向外经贸部部和国家工工商总局作作出报告。包包括:(1) 并购一方当当事人当年年在中国市市场营业额额超过155亿元人民民币;(2) 一年内并购购国内关联联行业的企企业累计超超过10个个;(3) 并购一方当当事人在中中国的市场场占有率已已经达到百百分之二十十;(4) 并购导致并并购一方当当事人在中中国的市场场占有率达达到百分之之二十五。外经贸部和

26、和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总局认为为可能造成成过度集中中,妨害正正当竞争、损损害消费者者利益的,应应共同或经经协商单独独召集有关关部门、机机构、企业业以及其他他利害关系系方举行听听证会,并并依法决定定批准或不不批准。外资并购的的税收问题题根据外外商投资企企业和外国国企业所得得税法及及其配套规规定,生产产性外商投投资企业,经经营期在十十年以上的的,自获利利年度起,享享受“二免免三减半”的的税收优惠惠;同时,对对于从事基基础性建设设的外商投投资企业,另另有更为优优惠的税收收待遇。对对于外资通通过股权并并购而使境境内企业变变更为外商商投资企业业的,国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外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内内企业股权权有关税收收问题的通通知规定定可以享受受税法及其其有关规定定所制定的的各项企业业所得税优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家税务总局局关于外国国投资者并并购境内企企业股权有有关税收问问题的通知知的规定定,外资并并购非上市市企业,在在符合法定定条件的前前提下(如如外资比例例在25%以上,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等)则则可享受外外商投资企企业的税收收优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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