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外资并购-xxxxx有限公司重组计划法律文件(DOC24)p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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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有限公公司重组计划法律文件目 录外资并购一一般性公公司的操操作程序序2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投资资者应向向审批机机关报送送的文件件清单3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商总局联联合发布布的关关于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合并并与分立立的规定定(119999年11月1日实施施)4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商总局联联合发布布的关关于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境内内投资的的暂行规规定(2000年9月1日实施)4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中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联合合发布的的关于于上市公公司涉及及外商投投资有关关问题的的若干意意见(2001年10月8日实施)5关于加强强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审批、登登记、外外汇及税税收管理理有关

2、问问题的通通知(2003年1月1日实施)5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国国家税务务总局、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总局局、国家家外汇管管理总局局联合发发布的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暂行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实施)5外资并购的的税收问问题9外资并购一一般性公公司的操操作程序序1、 签署意向书书或框架架协议2、 调查、谈判判3、 对并购资产产进行审审计、评评估4、 涉及国有资资产的,评评估结果果报主管管部门备备案或核核准5、 签署协议6、 目标公司产产权持有有人作出出同意出出售的决决议7、 涉及国有资资产的,按按隶属关关系报上上级主管管部门审审批8、 涉及国有资资产的,报报财政部部或上级级主管

3、部部门的同同级国有有资产管管理部门门审批9、 涉及国有股股权的,报报上级经经济贸易易主管部部门审批批10、 报外经贸部部或省级级外经贸贸主管部部门审批批11、 有可能形成成垄断的的,由外外经贸部部、国家家工商总总局组织织听证会会12、 向转让方所所在地外外汇管理理部门办办理收汇汇的外资资外汇登登记手续续13、 办理工商登登记手续续14、 办理税务、海海关、土土地管理理和外汇汇管理等等登记手手续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投资资者应向向审批机机关报送送的文件件清单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投资资者应根根据并购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投资资总额向向具有相相应审批批权限的的审批机机关报送送下列文文件: (

4、1)被被并购境境内有限限责任公公司股东东一致同同意外国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的决决议,或或被并购购境内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同同意外国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的股股东大会会决议; (2)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依法变变更设立立为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申申请书; (3)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合合同、章章程; (4)外外国投资资者购买买境内公公司股东东股权或或认购境境内公司司增资的的协议; (5)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最近财财务年度度的财务务审计报报告; (6)投投资者的的身份证证明文件件或开业业证明、资资信证明明文件; (7)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所投资资企业的的情况说说明; (8)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及其所

5、所投资企企业的营营业执照照(副本本); (9)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职工安安置计划划; (10)本规定定第七条条、第十十九条要要求报送送的文件件。 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经营营范围、规规模、土土地使用用权的取取得,涉涉及其他他相关政政府部门门许可的的,有关关的许可可文件应应一并报报送。 被并购境内内公司原原有被投投资公司司的经营营范围应应符合有有关外商商投资产产业政策策的要求求;不符符合的,应应进行调调整。 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商总局联联合发布布的关关于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合并并与分立立的规定定(119999年11月1日实施)对中外合资资经营企企业、具具有法人人资格的的中外合合作经营营企业、

6、外外资企业业、外商商投资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之之间合并并或分立立行为进进行规范范,外资资企业与与中国国国内企业业合并的的,也参参照该规规定。第十七条规规定:外外资企业业与中国国内资企企业合并并的,拟拟合并的的中国内内资企业业是依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规规范组建建的有限限责任公公司或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第二十四条条规定:公司合合并的审审批机关关为外经经贸部的的,如果果外经贸贸部认为为公司合合并具有有行业垄垄断的趋趋势或者者可能形形成就某某种特定定商品或或服务的的市场控控制地位位而妨碍碍公平竞竞争,可可于接到到前款所所述有关关文件后后,召集集有关部部门和机机构,对对拟合并并的公司司进行听听证并对

7、对该公司司及其相相关市场场进行调调查。(反反垄断法法)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商总局联联合发布布的关关于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境内内投资的的暂行规规定(2000年9月1日实施)对外商投资资企业以以本企业业的名义义,在境境内投资资设立企企业或购购买其他他企业投投资者股股权的行行为进行行规范(不不涉及外外商投资资举办的的投资公公司的境境内投资资行为)。第五条规定定: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应符符合下列列条件,方方可投资资:1、注册资资本已缴缴清;2、开始盈盈利;3、依法经经营,无无违法经经营记录录。第三条规定定: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境内内投资比比照执行行指导导外商投投资方向向暂行规规定和和外商商投资产产业指导导目录的的

8、规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不不得在禁禁止外商商投资的的领域投投资。外商投资企企业投资资设立公公司,公公司登记记机关准准予登记记的,发发给的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上上加注“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投资”字样。第十五条规规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收收购被投投资公司司股权,被被投资公公司经营营范围涉涉及限制制类领域域的,应应报省级级审批机机关批准准。第十六条规规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向向中西部部地区投投资,被被投资公公司注册册资本中中外资比比例不低低于百分分之二十十五的,可可享受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待待遇。(外外资比例例,而不不是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持持股比例例)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中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联合合

9、发布的的关于于上市公公司涉及及外商投投资有关关问题的的若干意意见(2001年10月8日实施)就外商投资资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境内发发行A股股、B股股的条件件等问题题进行了了规定,并并规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受受让境内内上市公公司非流流通股,应应按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境境内投资资的暂行行规定规规定的程程序和要要求办理理有关手手续。允允许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受让让境内上上市公司司非流通通股,等等于是为为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收购境境内上市市公司开开启了一一扇大门门。但外商投资资性公司司暂不可可以受让让上市公公司非流流通股。关于加强强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审批、登登记、外外汇及税税收管理理有关问问题的通通知(2003年1月1日

10、实施)第五条规定定:外国国投资者者收购境境内各种种性质、类类型企业业的股权权,该境境内企业业应当按按照国家家有关法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依依现行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审批程程序,经经审批机机关批准准后变更更设立为为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并应应符合外外商投资资产业政政策。通知尤尤其加强强了对外外国投资资者境内内并购时时转让价价款支付付的监管管。第六六条规定定:外国国投资者者收购境境内企业业股权应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颁颁发之日日起3个个月内支支付全部部购买金金。对特特殊情况况需延长长支付者者,经审审批机关关批准后后,应自自营业执执照颁发发之日起起6个月月内支付付购买总总金额的的60%以上,在在

11、1年内内付清全全部购买买金,并并按实际际已缴付付出资额额所占比比例分配配收益。控控股投资资者在付付清全部部购买金金之前,不不得取得得企业决决策权,不不得将其其在企业业中的权权益、资资产以合合并报表表的方式式纳入该该投资者者的财务务报表。股股权出让让方所在在地的外外汇管理理部门出出具外资资外汇登登记证明明是证明明外国投投资者购购买金到到位的有有效文件件。外国投资者者收购境境内企业业股权,股股权转让让双方应应在签订订的股权权转让协协议中规规定外国国投资者者支付股股权购买买金的期期限。协协议中未未规定有有关期限限的,审审批机关关不予批批准。第七条规定定:审批批机关在在批准外外国投资资者收购购境内企企

12、业股权权时,应应将有关关股权转转让的批批复同时时抄送境境内企业业所在地地及股权权出让方方所在地地外汇管管理部门门,由股股权出让让方所在在地外汇汇管理部部门监督督收汇。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国国家税务务总局、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总局局、国家家外汇管管理总局局联合发发布的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暂行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实施)对外资并购购在原则则、程序序、审批批等方面面作出了了规定,同同时也使使外资并并购更具具操作性性。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称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系系指外国国投资者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非外商商投资企企业(以以下称“境内公公司”)的股股东的股股权或认认购境内内公司增

13、增资,使使该境内内公司变变更设立立为外商商;投资资企业(以以下称“股权并并购”);或或者,外外国投资资者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并通通过该企企业协议议购买境境内企业业资产且且运营该该资产,或或,外国国投资者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企业资资产,并并以该资资产投资资设立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运运营该资资产(以以下称“资产并并购”)。 第四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应应符合中中国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部门规规章对投投资者资资格和产产业政策策的要求求。 依照外商商投资产产业指导导目录不不允许外外国投资资者独资资经营的的产业,并并购不得得导致外外国投资资者持有有企业的的全部股股权;需需由中方方控股或或相对控控

14、股的产产业,该该产业的的企业被被并购后后,仍应应由中方方在企业业中占控控股或相相对控股股地位;禁止外外国投资资者经营营的产业业,外国国投资者者不得并并购从事事该产业业的企业业。 第六条本规定中中的审批批机关为为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对外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以以下简称称“外经贸贸部”)或省省级对外外贸易经经济主管管部门(以下简简称“省级审审批机关关”),登登记管理理机关为为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总局或或其授权权的地方方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 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根据据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部门门规章的的规定,属属于应由由外经贸贸部审批批的特定定类型或或行业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

15、业的,省省级审批批机关应应将申请请文件转转报外经经贸部审审批,外外经贸部部依法决决定批准准或不批批准。 新的暂行行规定明明确规定定了外资资并购后后所设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中外国国投资者者的出资资比例一一般不低低于255%(第第五条);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第七条);并购作价必须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尤其要防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的行为(第八条);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第九条);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确定(第十一条);并购协议的必备条款等。第五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应依依照本规规定经审审批机

16、关关批准,并并向登记记管理机机关办理理变更登登记或设设立登记记。外国国投资者者在并购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注册资资本中的的出资比比例一般般不低于于25%。外国国投资者者的出资资比例低低于255%的,除除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另有规规定外,应应依照现现行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审批批、登记记程序进进行审批批、登记记。审批批机关在在颁发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批批准证书书时加注注“外资比比例低于于25%”的字样样。登记记管理机机关在颁颁发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时时加注“外资比比例低于于25%”的字样样。 第七条外国投资资者股权权并购的的,并购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继承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的债权权和

17、债务务。 外国投资者者资产并并购的,出出售资产产的境内内企业承承担其原原有的债债权和债债务。外外国投资资者、被被并购境境内企业业、债权权人及其其他当事事人可以以对被并并购境内内企业的的债权债债务的处处置另行行达成协协议,但但是该协协议不得得损害第第三人利利益和社社会公共共利益。债债权债务务的处置置协议应应报送审审批机关关。 出售资产的的境内企企业应自自作出出出售资产产决议之之日起110日内内,向债债权人发发出通知知书,并并在全国国发行的的省级以以上报纸纸上发布布公告。债债权人自自接到该该通知书书或自公公告发布布之日起起10日日内,有有权要求求出售资资产的境境内企业业提供相相应的担担保。 第八条

18、并购当事事人应以以资产评评估机构构对拟转转让的股股权价值值或拟出出售资产产的评估估结果作作为确定定交易价价格的依依据。并并购当事事人可以以约定在在中国境境内依法法设立的的资产评评估机构构。资产产评估应应采用国国际通行行的评估估方法。 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导致致以国有有资产投投资形成成的股权权变更或或国有资资产产权权转移时时,应根根据国有有资产管管理的有有关规定定进行评评估,确确定交易易价格。 禁止以明显显低于评评估结果果的价格格转让股股权或出出售资产产,变相相向境外外转移资资本。 第九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外国国投资者者应自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营营业执照照

19、颁发之之日起33个月内内向转让让股权的的股东,或或出售资资产的境境内企业业支付全全部对价价。对特特殊情况况需要延延长者,经经审批机机关批准准后,应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颁颁发之日日起6个个月内支支付全部部对价的的60%以上,11年内付付清全部部对价,并并按实际际缴付的的出资比比例分配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增资资的,投投资者应应在拟变变更设立立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合同同、章程程中规定定出资期期限。规规定一次次缴清出出资的,投投资者应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颁颁发之日日起6个个月内缴缴清;规规定分期期缴付出出资的,投投资者第第一期出出资不得得低

20、于各各自认缴缴出资额额的155%,并并应自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营营业执照照颁发之之日起33个月内内缴清。 作为对价的的支付手手段,应应符合国国家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外国国投资者者以其拥拥有处置置权的股股票或其其合法拥拥有的人人民币资资产作为为支付手手段的,须须经外汇汇管理部部门核准准。 第十条外国投资资者协议议购买境境内公司司股东的的股权,境境内公司司变更设设立为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后后,该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注册资资本为原原境内公公司注册册资本,外外国投资资者的出出资比例例为其所所购买股股权在原原注册资资本中所所占比例例。被股权并购购境内公公司同时时增资的的,并购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

21、业业的注册册资本为为原境内内公司注注册资本本与增资资额之和和;外国国投资者者与被并并购境内内公司原原其他投投资者,在在对境内内公司资资产评估估的基础础上,确确定各自自在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注册册资本中中的出资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者认购境境内公司司的增资资,境内内公司变变更设立立为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后,该该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注册册资本为为原境内内公司注注册资本本与增资资额之和和。外国国投资者者与被并并购境内内公司原原其他股股东,在在境内公公司资产产评估的的基础上上,确定定各自在在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注册资资本中的的出资比比例。 被股权并购购境内公公司中国国自然人人股东在在原公司司享有股股东地位位一年以以上

22、的,经经批准,可可继续作作为变更更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中方方投资者者。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资者股权权并购的的,对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应按按照以下下比例确确定投资资总额的的上限: (1)注注册资本本在二百百一十万万美元以以下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七分之之十; (2)注注册资本本在二百百一十万万美元以以上至五五百万美美元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2倍; (3)注注册资本本在五百百万美元元以上至至一千二二百万美美元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2.55倍; (4)注注册资本本在一千千二百万万美元以以上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3倍

23、。 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除本本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另有规规定外,审审批机关关应自收收到规定定报送的的全部文文件之日日起300日内,依依法决定定批准或或不批准准。决定定批准的的,由审审批机关关颁发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批批准证书书。 外国投资者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公司股股东股权权,审批批机关决决定批准准的,应应同时将将有关批批准文件件分别抄抄送股权权转让方方、境内内公司所所在地外外汇管理理部门。股股权转让让方所在在地外汇汇管理部部门为其其办理收收汇的外外资外汇汇登记手手续,并并出具外外国投资资者股权权并购对对价支付付到位的的外资外外汇登记记证明。 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资者

24、资产产并购的的,投资资者应自自收到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批批准证书书之日起起30日日内,向向登记管管理机关关申请办办理设立立登记,领领取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的,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应依照照本规定定向原登登记管理理机关申申请变更更登记,领领取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原原登记管管理机关关没有登登记管辖辖权的,应应自收到到申请文文件之日日起100日内转转送有管管辖权的的登记管管理机关关办理,同同时附送送该境内内公司的的登记档档案。被被并购境境内公司司在申请请变更登登记时,应应提交以以下文件件,并对对其真实实性、有有效性负负责: (1)变变更登记记申请书书; (2)被被并

25、购境境内公司司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及公公司章程程做出的的关于股股权转让让或增资资的股东东会(大大会)决决议; (3)外外国投资资者购买买境内公公司股东东股权或或认购境境内公司司增资的的协议; (4)修修改后的的公司章章程或原原章程的的修正案案和依法法需要提提交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合合同; (5)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批批准证书书; (6)外外国投资资者的身身份证明明文件或或开业证证明、资资信证明明文件; (7)修修改后的的董事会会名单,记记载新增增董事姓姓名、住住所的文文件和新新增董事事的任职职文件; (8)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总局局规定的的其他有有关文件件和证件件。 转让国有股股权和外

26、外国投资资者认购购含国有有股权公公司的增增资额的的,还应应提交经经济贸易易主管部部门的批批准文件件。 投资者自收收到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之之日起330日内内,到税税务、海海关、土土地管理理和外汇汇管理等等有关部部门办理理登记手手续。 外资并购中中反垄断断和限制制不正当当竞争的的要求第三条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应遵守守中国的的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部门门规章,遵遵循公平平合理、等等价有偿偿、诚实实信用的的原则,不不得造成成过度集集中、排排除或限限制竞争争,不得得扰乱社社会经济济秩序和和损害社社会公共共利益。第十九条外资并购在在可能造造成垄断断的几种种情况下下,外国国投资者者应向外外经贸

27、部部和国家家工商总总局作出出报告。包包括:(1) 并购一方当当事人当当年在中中国市场场营业额额超过115亿元元人民币币;(2) 一年内并购购国内关关联行业业的企业业累计超超过100个;(3) 并购一方当当事人在在中国的的市场占占有率已已经达到到百分之之二十;(4) 并购导致并并购一方方当事人人在中国国的市场场占有率率达到百百分之二二十五。外经贸部和和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总总局认为为可能造造成过度度集中,妨妨害正当当竞争、损损害消费费者利益益的,应应共同或或经协商商单独召召集有关关部门、机机构、企企业以及及其他利利害关系系方举行行听证会会,并依依法决定定批准或或不批准准。外资并购的的税收问问题根

28、据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和和外国企企业所得得税法及及其配套套规定,生生产性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经经营期在在十年以以上的,自自获利年年度起,享享受“二免三三减半”的税收收优惠;同时,对对于从事事基础性性建设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另有有更为优优惠的税税收待遇遇。对于于外资通通过股权权并购而而使境内内企业变变更为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国国家税务务总局关关于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股权有有关税收收问题的的通知规规定可以以享受税税法及其其有关规规定所制制定的各各项企业业所得税税优惠政政策。根据国家家税务总总局关于于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股股权有关关税收问问题的通通知的的规定,外外资并购购非上市市企业,在在符合法法定条件件的前提提下(如如外资比比例在225%以以上,从从事生产产经营等等)则可可享受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税收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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