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量信用报告规范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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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效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效用评价规范标准起草组二二一年十一月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效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项目来源于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本标准由珠海珠海深圳清华大学创新中心提出,由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归口。二、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为缓解因城市化带来的地表径流量增加和水质污染等问题,海绵城市的建设俞显迫切和必要。其中生物滞留系统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中源头控制地表径流水量和水质的关键技术,最典型的“细胞体”,兼具水量控制、水质处理和景观功

2、能,对水生态和水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生物滞留土壤介质土是生物滞留设施功能发挥的重要载体。珠海域内土壤主要分布有赤红壤、潴育型水稻土、盐渍型水稻土、滨海盐渍土等四种类型。市域内整体土壤持水性较好,透水性较差。区域土壤在勘察范围内,土壤渗透性整体偏低,不利于入渗。而珠海及珠三角地区,雨水丰沛,尤其是暴雨天气较多,在海绵城市建设时应减少雨水入渗系统的使用,宜采用换土的方式及生物滞留系统改造。使用适合珠海地理地质和自然气候环境的生物滞留介质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可以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总量与峰值,缓解城市内涝,在提高下渗的同时,增强土壤介质径流污染物截留、吸附、沉淀、微

3、生物降解等净化作用,有效控制城市面源污染。同时有利于将雨水下渗、滞蓄、净化与植物生长需水规律有机结合,改善植物生长环境,并提升景观效果。目前,国内尚未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相关标准,更缺乏适应珠海当地气候条件特征的相关评价标准。若参考外的相关评价依据,或者使用国内其他地方的生物滞留介质,可能造成雨水的渗透性大大降低,且容易成为蚊蝇滋生地等,更可能影响设施之上本地植物的持久生长。这些,均导致水生态和水环境的改善效用降低,更可能导致相应建设、维护成本增加,不利于城市和环境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基于此,结合珠海市的降雨及径流污染特征从生物滞留设施的结构、功能、应用、经济效益以及存在问题等维度出

4、发,对生物滞留介质土的效用做出科学评价,指导合理选用,对珠海乃至珠三角地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尤为重要和迫切。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既适应珠海地理地质和自然气候环境、又经济合理,可大规模应用的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效用的评价标准,以指导珠海乃至相近珠三角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的评价、选用和管理,以利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建设、发展和可持续。三、名称和范围在本标准立项名称为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效用评价规范,本文件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效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珠海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的选用、评价和管理。四、编制原则和依据

5、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效用评价规范珠海地方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依据:(一)科学性原则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本标准内容。同时,参考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及GB/T 15624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等相关标准化文件资料,力求使信用标准化工作符合客观规律,遵循科学性原则。(二)先进性原则本标准内容的制定,在考虑现有生物滞留介质土研发制造、管理和评价的基础上,并参考国内外相关生物滞留介质土标准现状,力争提出更具先进水平的评价标准。(三)适用性原则本标准在调研生物滞留介质土生产制造、采购使用管理和应用现状的

6、基础上,参考有关现有国家、地方标准,考虑当前发展趋势,依据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生物滞留介质土应用发展方向,提出生物滞留介质土评价内容、方法,力求使标准内容适合工作实际和业务需求,具有实际指导和引领价值。五、标准主要研制过程本标准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并针对标准研制的重点内容赴相关主管部门和不同企业进行了多次座谈交流和调研,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参与标准起草、研讨的人员和专家多来自城市管理部门、园林研究机构、城市规划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标准化机构、生物滞留介质土研发制造企业和不同类型人员。起草组人员还对标准全文进行了逐条的讨论,通过对标准内容的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珠海市地

7、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起草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成立起草组。2021年3月,标准承担单位联系标准化技术机构,制定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开展前期研究。2021年4-5月,面向相关企业和机构定向征求并准参与单位,先后吸纳了珠海规划院等单位共同参与标准研究起草。2确立标准框架。标准起草组根据当前生物滞留介质土制造和应用现状和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标准定位、应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开展多次的座谈会和调研工作,吸收和借鉴了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分析和研讨,确立了初步的标准框架。3形成标准草案。在标准框架确定的基础上,起草组成员充分吸收已有的收集相关研究成果、测试报告以及考察建设应用实地等,经过反

8、复推敲,逐渐确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于6月完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1稿。2021年7月-8月,起草组对标准进行内部征求意见,并组织会议进行研讨,于9月8日形成标准内部征求意见稿。4专题研讨定向意见收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10月,标准起草就内部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部分关键指标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并基于可靠性的原则,对供应保障能力和孔隙率等指标进行的科学论证和确定。2021年10月底,标准起草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六、标准主要内容(一)主要思路与结构为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评价管理要求的实现和稳步提升,标准内容按以下逻辑“基本规定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进行编写,准主要内容构成为:

9、首先提出评价基本规定要求,即对生物滞留介质土评价应进行全面、平衡的评价,避免仅技术先进,但施工性能不理想,或是技术先进、施工性能好但经济性不好或者供应链能力不足等等。如规定生物滞留介质土的评价应以适应珠海整个区域海绵城市建设需要为基本出发点、综合满足技术性能要求和经济合理性要求、满足建设施工及后期维护更新的要求、应满足供应链的可持续性要求。在对生物滞留介质土效用评价做出基本规定后,既对评价内容做出了规定,以使标准更具有实操性。如规定了生物滞留介质土的渗透性能、净化性能、植物生长性能、施工性能、经济性能、供应可持续性评价的内容、指标。第三,本标准在评价内容之后,提出了评价方法,针对评价内容中的指

10、标做出了对应的方法规定,以便标准使用。(二)主要创新与特色指标结构与构成创新。一般关于产品的评价,多集中于产品的技术指标,如其功能、性能等质量方面指标,本标准基于建设应用需要,增加了经济性能的评价指标,保障城市建设费用的合理性;同时,标准在保障经济性能的基础上,还考虑施工性能指标,便于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不仅考虑初期建设施工性能,更考虑了未来更新改造维护等施工性能要求,进一步保障其评价的合理、全面和科学。其次,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对生物滞留介质土的供应保障是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避免供应能力不足或者供应周期较长等不利因素,对供应链保障能力提出了要求。通过目前的检索发现,尚未见类似较全面的效用评

11、价标准。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本标准属于管理标准,建议该标准做为推荐性标准发布,鼓励相关管理部门、各类规划设计主体、建设主体、施工单位和管养单位等在相关建设、管理、评价等活动中积极引用或使用。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无。九、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十、采标情况。(包括采用国际标准的形式、主要内容以及与国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无。十一、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法规政策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

12、01575号)等。其中的目标明确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本标准研究制定的生物滞留介质土是实现“渗、滞、蓄、净、用、排”的重要载体,然而却缺乏有关该载体效用的评价标准,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本标准遵从并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法)、质量安全(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污水利用的相关强制性标准(GB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再利用的相关国家推荐性标准。本标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且是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有效技术补充和支撑。十二、宣贯及实施建议标准发布后,计划召开全市范围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设计、施工主体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标准内容进行宣贯培训,鼓励相关商户主题积极学习、实施该标准。同时,建议每年度组织相关机构或委托第三方、媒体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和公布,促进标准的实施,持续促进诚信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的提升,并为将来标准的修订积累相关信息。十三、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无。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介质土效用评价规范标准起草组 2021年11月10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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