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及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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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提醒: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边多有议

2、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有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解决。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协议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司法部答案】D【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抵押物灭失对主协议的影响【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财产灭失,债权人的抵押权一般消灭,除非存在物上代位。但作为主协议的借款协议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借款人仍负有还款义务。A

3、选项中,尽管洪水冲毁房屋属于不可抗力,但协议法规定的风险承担合用交付主义,该风险应当由张某承担,甲的说法不成立。B选项中,还款能力与是否负有仍还款义务无关,乙说法不成立。C选项中,银行可以做坏账解决的系的确无法收回的贷款,而非只要房屋损毁即应当做坏账解决,丙的说法颠倒因果不成立。D选项成立,彰显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司法部答案】B【考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区分【答案解析】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大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

4、难理解。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重要形式就是基金。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派给成员;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法人,也可为公益法人,前者如公司,后者如工会、消费者协会,A、C错误。基金会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B对的。我国有关法律中出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重要系营利法人,但也可为公益目的,

5、如民办学校,民办慈善基金会,D错误。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派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认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认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认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结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导致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

6、方面应当注意,重大误解合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另一方面,误解不合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再次,“误解”的内容不涉及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结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结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值得一提的是,本题与2023年司考卷三关某住店思绪一致。以上点老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

7、机乙不久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司法部答案】B【考点】单方虚伪表达、悬赏广告的性质【答案解析】单方虚伪表达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达不一致。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达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达和不自由的意思表达。不一致的类型涉及:(1)表意人一方故意导致的意思分离,即心中保存与戏谑行为。也有学者把心中保存称为单方虚伪表达。(2)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故意导致的意思分离,即虚伪的意思表达。(3)无意的意思分离,即表达上的错误。后者涉及受欺诈的意思表达、受胁迫的意思表达瑕疵形式

8、。单独的虚伪表达,指表意人明知与表达行为相相应的效果意思并不存在,在不告述相对人的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达。意思表达须向别人做出,只有相对人知道此保存的,该意思表达无效,否则意思表达效力不受影响。甲故意遗失电脑并发布悬赏广告,构成单方虚伪表达,出租车司机不知其心中保存,该悬赏广告效力不受影响。协议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毕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毕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起草者介绍,该解释采纳了“要约说”而非“单独行为说”。但是,如此一来,A、C选项都对的,与单项选择不符,所以命题者显然系认为采纳了“

9、单独行为说”,B对的。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拾得人并未排除特定人,D不选。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

10、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司法部答案】C【考点】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A选项中,乙享有的债权的起算点是借期届满日而非出具借条日,A不对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说明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B不对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

11、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抵押人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权的实行会导致主债的诉讼时效中断。C对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批准给付的情形除外。一方面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自然无法抗辩,仍可追偿;即使甲明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可追偿,但除主债务人批准给付的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错

12、误。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批准,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批准,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认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批准D有效,出租是以运用的方法增长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批准即可【司法部答案】B【考点】按份共有人管理权与运用权的行使【答案解析】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

13、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运用,对于共有物运用方法的选择并不涉及在内。所以,A不应选。在决定共有物的运用方法时,若共有人之间既无约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何解决?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C错误。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长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开开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涉及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不应选。理论界认为,对于涉及出租在内的运用方法选择,类推合用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

14、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批准,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解释上,合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认为之。B对的。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告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告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告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告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尚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

15、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批准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告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对的,不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告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告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对的,应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告知第三债务人,若未告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

16、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相应收账款质权人承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对的。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告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8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达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

17、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占有的分类与效力、占有回复请求权【答案解析】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因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自然缺少权源,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也许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别人财产。甲属于恶意占有,A对的。尽管甲系无权占有人,但其擅自出租并不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协

18、议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无权处分为由宣告协议无效,举重以明轻,无权出租协议有效,对于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丙具有约束力。此外,协议法第22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规定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也说明无权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协议无效。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协议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协议约定;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对的。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由于甲系无权占有,丙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不管

19、丙系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乙都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但乙能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却有疑问。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别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占有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对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甲侵占乙的占有,乙并非间接占有人,甲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此外,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在1年内行使,本案信息显示已过该期间。D错误。但甲将占有物出租,由直接

20、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时,其作为侵占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C对的。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毕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存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

21、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司法部答案】B【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存【答案解析】协议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存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对的。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合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合用善意取得,C错误。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10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

22、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告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告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B不成立,因协议内容不完整C甲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主线违约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司法部答案】C【考点】预约协议的效力【答案解析】买卖协议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协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协议,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协议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协议

23、违约责任或者规定解除预约协议并主张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协议,它与商品房预售协议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预售许可,协议有效。甲公司违反该预约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李某有权解除协议。A错误,C对的。协议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协议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可以拟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协议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预约协议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包含了协议的重要内容,已经成立,其指向的标的系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的行为。B错误。协议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规定

24、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规定履行。”该预约协议已经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D错误。11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成二本线。若未达成该目的,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D虽违反教育规律但属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点】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答案解析】协议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

25、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题目当中并未给出系格式条款的信息,A不选。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运用优势或者运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该协议内容拟定,并无主观意思上的瑕疵,未出现显失公平,B不选。协议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协议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

26、案件的实际情况拟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题目情形不符合情势变更,C不选。保证能考上二本也许违反教育规律,由于考试成绩影响因素较多,并不仅仅系于培训质量,但并不违反协议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D可选。1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协议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补

27、偿金向甲公司追偿【司法部答案】A【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答案解析】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严禁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严禁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批准。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批准,清偿有

28、效。故A选项对的。(参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777页;韩世远:协议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05页。)第三人清偿的重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去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协议求偿,无委任协议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妥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妥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去,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

29、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补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对的答案为A。1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批准。丁规定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答案解析】协议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告知债务人。未经告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该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虽然

30、不能对抗债务人,A、B错误。协议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协议的义务所有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批准。”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批准,该债务承担有效,C错误。由于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乙清偿10万元债务,丙构成不妥得利,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D对的。14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告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规定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妥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B甲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C乙有权主张补偿财产损失D丙有权主张补偿财产损失【司法部答案】D

31、【考点】提存的效果【答案解析】学说认为清偿提存的场合,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保管协议,甲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根据协议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补偿责任”,甲机构应当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补偿责任,A、B对的。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孳息和风险所有转移给债权人。但乙另行履行了提存之债之后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又所有转移回乙,故乙有权主张补偿财产损失。故C对的。15甲公司在2023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

32、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2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钞票。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乙公司有权撤消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B乙公司有权撤消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C乙公司有权撤消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D甲公司有权撤消对戊学校的捐赠【司法部答案】C【考点】债权人撤消权、赠与人任意撤消权【答案解析】协议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33、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撤消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应当成立在先。而本案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对丁基金会的捐赠均在甲公司无力清偿之前,在民法上(破产法上回溯半年)不能撤消,A、B不选。但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消权,C对的。协议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或者通过公证的赠

34、与协议,不合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不能行使任意撤消权,D错误。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行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善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善,并对改善技术采用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行该专利技术B甲公司无权规定分享改善技术C乙公司改善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乙公司改善技术属于违约行为【司法部答案】B【考点】专利实行许可协议、专利技术改善【答案解析】根据技术协议司法解释,独占实行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行专

35、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行,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行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实行该专利技术,A错误。协议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协议中约定实行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善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的,一方后续改善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B对的。协议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别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协议无效。”根据技术协议司法解释第10条,本案情形属于妨碍技术进步,协议无效,乙公司改善技术并未违约,也未侵权,C、D错误。17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

36、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批准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别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批准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批准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汇编作品著作权【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

37、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尽管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但论文集不属于报刊,出版社需要通过论文著作权人的批准,A错误。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都需要支付报酬,论文集自然不能例外,B错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每位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作者享有汇编著作权,使用者应当通过双重批准并支付报酬,C错误。对大多数汇编作品来说,其独创性重要体现在选材、各部分的组织方式上面,因而它往往要透过汇编作品的整体或者其大部分来体现出来。尽管未经论文著

38、作权人批准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但也许需要承担对若干作者的侵权责任,D对的。1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行许可协议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行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许可实行权的甲公司许可别人实行该专利技术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别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批准而制造其专利药品【司法部答案】D【考点】专利权侵权构成、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答案解析】独占实行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行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行,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行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

39、行专利技术,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行权,并且无权允许别人实行。”B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补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别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补偿责任,但这并不免去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

40、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对的。19如外国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B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也许获准注册【司法部答案】D【考点】外国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答案解析】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A错误。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非必须加入保护工业

41、产权巴黎公约和WTO,B、C错误。有关国际公约仅仅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低规定,但并未否认各国法律的差异性,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也许获准注册,D对的。2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规定,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如仅甲、乙间买卖协议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妥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协议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妥得利返还请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协议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妥得利返还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协议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妥得利返还请求权【司法部答案】C【考点】不妥得利【答

42、案解析】如仅甲、乙间买卖协议无效,甲失去某物,该物品被用于乙与丙之间协议的履行,丙并未不妥得利,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妥得利,A对的。如仅乙、丙间买卖协议无效,甲的交付行为系履行有效协议,乙失去了利益,其有权向不应获得利益的丙主张不妥得利返还,B对的。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协议均无效,根据协议法第58条,协议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妥得利返还可以在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分别进行,D对的。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协议均无效,甲利益受损

43、,丙获得了利益,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由甲直接向丙请求返还不妥得利,C错误。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部答案】A【考点】无因管理、委托协议【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别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规定受益人偿付由

44、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对甲急病昏迷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但乙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将甲送往医院,属于无因管理。A对的。协议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解决委托事务。经委托人批准,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批准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批准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属于委托协议,在紧急情况下乙将之转委托丁,构成转委托,因存在约定义务而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

45、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聘请丁做家务,丁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并非因约定劳务导致,丙无须负责,C错误。协议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协议,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规定补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协议,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规定补偿损失。”丁作为转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过失导致甲之小孩受伤,理应承担责任,乙作为受托人并无过错,不须承担责任,D错误。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派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

46、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司法部答案】A【考点】遗嘱继承、登记簿的效力、职务作品【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

47、管理。”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有,A对的。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派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B错误。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错误。23甲与乙结婚数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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