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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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资料仅供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 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2、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

3、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4、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

5、行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

6、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经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五)具有其它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十三条凡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三)具有其它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十四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

8、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

9、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注册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能够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

10、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

11、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她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12、。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七条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

13、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第二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九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

14、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15、。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三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

16、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第四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第五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

17、考试时间为4小时。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经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经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七条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

18、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第八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第九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第十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9、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十一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三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四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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