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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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O承包人(全称):O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勘察设计、建设 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解放北路568-572号旧楼重建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568号至572号。工程内容:本项目用地面积为916.5 nf,拟建设面积为2657.8肝,建筑的 功能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商业楼,地上共3层,其中首层建筑高度4. 3米,二、 三层建筑高度3.1米。具体包括:基础土石方、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 屋面工程、防水工程及各类设备的基础、化

2、粪池等配套建筑工程。(招标人有权 按实际设计情况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工程具体实施规模及 建设内容最终以经职能部门审定的施工图和招标人确认的需求书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50-03-036258o资金来源:项目单位自筹100虬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1)设计部分包含设计各阶段(方案阶段、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各 阶段的相关报批审查等)的各项工作,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详见设 计任务书)。(2)施工部分经招标人确认的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设 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

3、包验收、 包保修)。本项目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包工程施工 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 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二)承包方式: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设计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 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1.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1.2 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 计计算书等附件。1.3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 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

4、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1.4 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10份,原图10份、初步 设计概算10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提交设计施 工图纸10份、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1.5 在提交初步设计(部分)及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 间,设计人提供进行相关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各一式10份。5. 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6. 7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5. 8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 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

5、人有关规定办理。5. 9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5.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 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第六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6.1设计费,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中标工程费一万元计算,暂定为 一万元人民币。设计收费结算以经审核的建安费为基准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乘以投标下浮率计取,结算价不得高于投标最高 限价。6. 2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议。6. 3设计费的支付:6. 3.1本合同签订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发包人在埋个工作日内,

6、 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壑作为定金,计一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 作设计费)。6. 3. 2方案深化设计完成并经审批确认,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项目概算通过主管部门批复,提交完整支付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 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价的50%o全部施工图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且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 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按审定的工程概算调整设计费的支付, 向承包人累计支付至调整后设计费的80%o6. 3. 4全部结构封顶,专业工程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配合竣工图编 制完成并提交,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

7、 日内。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累计支付至调整后设计费的90%。6. 3.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 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结 算价的100%o6.4 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 收款时须同时出具与支付额度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6.5 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 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 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6.6 必要性的专项设计由

8、设计人完成,或由报发包人批准的其他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公司承担设计任务,相应费用由设计人支付。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发包人义务1 .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 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 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 . 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 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 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如作出重大设计 修改,增加设计工作量的,按实际设计工作量支付设计费。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 起的设计修

9、改除外。7.1. 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 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 费。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 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7. 2设计人义务7. 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 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7. 2. 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10、: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7. 2. 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7. 2. 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 付资料及文件。7. 2. 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 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 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 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 2. 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 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 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7. 2, 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

11、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 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 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 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7. 2. 8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 等。7. 2. 9若设计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 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 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 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 设计人必须保证在初

12、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 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7. 2. 10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 计标准和深度要求,并应是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专家审核确认为标准)。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进 行修正,其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工程完工后,不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要求的,乙方需配合核实原因, 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属于乙方责任的,则扣除相应的设计费。因乙方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概算造价超过可研投资额,影 响工程建设计划的,应修改设计文件,并扣除全部设计费的10虬7. 3发包人权利7. 3.1享有设计人

13、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7. 3.2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 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 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设计 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7. 3.3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 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 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 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7. 3. 4

1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7. 3. 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7. 4设计人的权利7. 4.1按时收取设计费。7. 4.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7. 4.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第八条违约责任:8.1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千 分之二,减收设计费上限为设计费的百分之一。8. 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 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设计人还需购买设计 保险,相应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15、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8. 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8. 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6. 3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 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因 发包人的原因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 人均按6. 3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九条设计投资控制9.1限额设计9. 1. 1本工程设计限额约为一万元人民币(为经批准的招标控制价限价)。 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 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

16、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 标。9. 1.2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 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 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9. 1.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 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 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 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9. 1.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

17、 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9. 1.5非发包人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对设计进行变更或设计人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9. 1.6工程投资限额设计,理解为在工程建设期内定额、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等未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商定,不视为设计人违约。9. 2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9. 2.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 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 投资的方案。9. 2. 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 设计内容,应通过

18、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 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9. 2. 3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 性。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 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 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后方可修正。9. 2. 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承包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 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200万以上)使用、 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50元以上或总

19、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 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 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9. 2. 5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 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 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 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 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 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9. 3概预算9. 3.1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

20、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 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概 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9 . 3. 2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 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 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10 3.3设计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 (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 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 程造价。9. 3. 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招

21、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 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 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标的标段灵 活组合。9. 3. 5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 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修 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 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9. 4设计变更9. 3.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发包人相关规定执 行。设计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

22、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9. 3. 2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 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第十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9.1 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 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 衔接的连贯性。9.2 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 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 费直至解除合同等。9.3 3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设计人承诺为 本项目

23、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一年以上, 且担任过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10. 4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当以上职称,设计 经历在一年以上。11. 5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 人之一,职称,其设计经历在一年以上,担任过 专业(含相近专业)工 程的设计负责人。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 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12. 6设计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的设计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 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13. 7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人 作为设计代表驻

24、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14. 8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 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 协调工作。15. 9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计 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 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16. 10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 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 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不 称职时,设计人应当

25、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 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 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 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 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17. 11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 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0. 12. 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10. 12. 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 计变相推销。10. 12. 3禁止与

26、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10. 12.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 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10. 12. 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 及验收。10. 12. 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10. 12. 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 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1.1 13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 究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 行为

27、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设计质量控制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 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 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 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 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1.3 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 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 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1.4 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

28、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 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 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 和工作效率。1.5 如果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 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 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 任。1.6 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 挥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 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

29、不均衡。1.7 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 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第十二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2.1 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但对一些关系到建 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 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吐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 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 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12.2 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 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

30、任何费用。12.3 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 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 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 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设 计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第十三条进度计划13.1 设计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分初步设计和施 工图二阶段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13.2 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 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

31、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 纸,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设计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 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设计人 协调。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建筑主体结 构及配套工程)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 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 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合同价款施工费按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价格以投标下浮率以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按实工程量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三、合同工期总工期暂定为:18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暂定为:30日历天。施工工期暂定

32、为:150日历天。暂定施工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应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为元(大写:人民币)。其中:1、设计费(含税)合同暂定价: 元(大写:),投标报价下浮率: %;2、施工费(含税、含预备费)合同暂定价: 元(大写:),投标报价下浮率: % ;施工费包括:建安工程费 元(大写:)、预备费 元(大写: )。承包人需在施工图确定后 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及有 关单位审核。以发包人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量清单并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其中工程费

33、部分, 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经核定的结算工程量及发包人审定的 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础,依据合同、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办理 结算并报发包人评审,结算金额最终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1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13.3 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 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 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13.4 设计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 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

34、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第十四条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4.1 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 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设计人采 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14.2 设计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 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14.3 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 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设计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 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设计人执行。14.4 对于设计人

35、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 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第十五条 关键点控制15.1 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 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 部署。15.2 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设计 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 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设计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 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15.3 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指定设计工作整体的季度网络图,确定其中 的关键点

36、,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 受控的状态。15.4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 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15.5 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 度的措施、指令,设计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 发包人的检查。第十六条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1 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 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1.2 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 虑工

37、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第十七条设计服务17. 1设计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8. 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17.1.2 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设计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 有关设计问题。17.1.3 现场服务: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设计人分工责任分别组 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 设计文件有疑问,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 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 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38、。17.1.4 1.4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 技术部分由设计人负责编写,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17. 1.5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 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17. 1.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17.L7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第十八条知识产权18.1 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设计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发包人所 有;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它工程项目, 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18.

39、2 设计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 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 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 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18.3 发包人拥有设计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 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18.4 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 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设计人严重违约,设计人应返还本合同 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18. 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及

40、争议解决1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19.2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 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19.3 在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 须继续履行。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无法协商而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乙方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防碍甲方另行委 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工作。第二十条不可抗力20.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

41、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 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 提供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 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其他23.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 设计人应无条件

42、服从。23.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 关出版部门购买。23.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 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 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23.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 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23.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及发包人支付定金后生效。23.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

43、认可的来往 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1、附表1附表1设计及施工主要团队情况序号职务姓名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及编号职称及职称证书编号备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第三部分施工合同解放北路568-572号旧楼重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广州市越秀区签订日期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 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4、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 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 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 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 合

45、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 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 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 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

46、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 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 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

47、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 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 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 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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