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实务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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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继继承法承法实务实务在婚姻法部分,先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基本知识,然后再以案例的形式和大家探讨一下婚姻法方面的若干问题。基本知识分成三部分来介绍。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结婚,又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年龄要求: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婚龄的不能结婚。程序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一、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条件1、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

2、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不早于 22 周岁,女不早于 20 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2、法律也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旁系血亲计算时,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计算时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以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例如:计算己身和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代份,首先找出双方

3、的同源直系血亲为祖父母,从己身上数至祖父母为三代,从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也为三代。两边均在三代以内,则断定堂兄弟姐妹是自己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二、结婚登记二、结婚登记1、登记的效力(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2)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代理。(3)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

4、行结婚登记,没有拿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这种情况,两个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障。所以补救的办法就是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2、不予登记的情形:(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3、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三、无效婚姻三、无效婚姻1、无效的具体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1)重婚的;(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2、无效婚姻之

5、诉(1)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法院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例如:某男已满 22 周岁,某女只有 19 周岁,双方隐瞒了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两年过去后,女方已满 21 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法院将不予支持此请求。(2)申请婚姻无效之诉提出后,法院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作出宣布无效的判决。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四、

6、可撤消婚姻四、可撤消婚姻1、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婚姻。2、可撤消婚姻的撤消行使权只属于婚姻关系中受到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别人没有权利申请撤消。3、有权撤消的机关有两类: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 五、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后的效力五、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后的效力1、无效婚姻以及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二部分:夫妻财产关系第二部分:夫妻财产关

7、系一、法定共有财产一、法定共有财产依据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共有财产”。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例如:一个男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3、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例如: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写了部长篇小说,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签了出版合同,约定一出版就给某男 20 万元稿费,可是,在付稿费前夕,这两个人离婚了。这 20 万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这属于知识

8、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定了合同,小说是肯定出版的,20 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这就属于“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二、法定个人财产二、法定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这类费用不是纯粹的财产,它们包含了很强烈的人身性,应当是属于个人专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9、;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案例】甲诉乙离婚案,甲婚前丧父,继承已经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在此期间他与乙结婚,婚后半年,甲才分得遗产。乙在诉讼中提出应平分遗产,貌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实际上其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约定财产制三、约定财产制1、约定财产制的指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和婚内财产的所有方式,这是法律充分尊重人的自由的表现。2、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财产的所有方式,其约定的效力比法定的高,除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才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所有以及进行分配。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各自分别所

10、有,或者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分别所有,或者部分共同共有。总得来说,是很灵活的。3、夫妻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案例】甲男与乙女是一对夫妻,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甲男是双腿残疾人。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三年。乙女主张:甲男之所以能在国内外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得奖牌,与她的支持照顾时分不开的。甲的奖牌应分她一半,其他财产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但甲所获奖牌属于个人荣誉的象征,归甲个人所有。其余财产平均分割。【案例】甲男与乙女离婚案。甲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乙提出要将甲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对此,法院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离

11、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作出判决:对于甲已售出的作品而得到的款项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售出的绘画、书法作品判归本人所有。对于乙的付出,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五、夫妻债务五、夫妻债务1、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

12、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2、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1)例如: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或妻婚前所负的债务;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欠的债务等。(2)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案例】某县个体户,

13、家中拥有大小汽车几辆及各种高档电器、家具、豪华住宅,但拒绝偿还拖欠的贷款。法院准备采取强制措施,以物抵债。当审判人员调查核实时,发现债务人正与其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而他因此失去偿债能力。对这种故意逃避债务的协议,应当认为无效。第三部分:离婚第三部分:离婚婚姻关系的终止其实有两种情况:一方死亡和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分为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离婚后,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就人身关系而言,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就财产关系而言,应进行分割;就子女关系而言,应确立抚养、监护、探望等诸多事宜。 一、我国离婚的两种形式:我国离婚

14、的两种形式:1、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诉讼离婚(1)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2)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

15、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3、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事人如何进行选择(1)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当事人可首先考虑。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

16、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

17、况下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当事人撤销请求的。所以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十分慎重。【案例】甲男与乙女是结婚并生下一女,后二人感情不好协议离婚,2000 年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上写明:双方自愿离婚,女儿随母亲,甲每月给女儿生活费 500 元,直到女儿长大成人。另外,由于乙女离婚后没有房子,甲一次性补助乙 10000 元,这笔钱自双方办理完离婚手后 2 个月内给付。可是半年过去了,甲一直都没有履行。问乙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分析】离婚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产生的,即使在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登记,也不属于可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婚姻法第 31 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

18、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甲乙自愿离婚,当甲不履行协议内容时,乙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救济:一是自己要求甲尽快履行,二是凭借手中的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起诉。(2)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二、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二、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1)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排除一种特殊情况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注意,重大过错,指的具体是三种:重婚

19、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2)女方有三种情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途停止妊娠,比如流产,之后的 6 个月内,男方都不可以提出离婚。有下面两种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这是个灵活掌握的问题,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机械的。例如:夫妻双方矛盾尖锐到了一种再不离婚就会危及到一方生命、婴儿生命的情况;又比如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三、子女问题三、子女问题1、监护(1)两个人离婚以后,虽然夫妻关系解除了,但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的。所以

20、,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监护职责。(2)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非共同生活一方所承担的监护责任则是不相同的。例如:根据意见第 158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独立承担确实有困难时,才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必须是在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确实有困难”时才能向另一方要求。2、抚养权(1)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

21、定数额的要求。3、探望权(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义务。(2)如果发生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具体事由由法院裁量。四、财产处理四、财产处理1、共同财产处理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才由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的一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再次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注意,这个是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从发现这些现象存在之次日起算,两年内提出。2、补偿权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

22、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3、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五、损害赔偿请求权五、损害赔偿请求权1、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离婚诉讼当中的无过错方享有请求权。另一方,即存在过错的一方就是责任人。3、请求在发生条件: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如果没有判决离婚,则不发生损害

23、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4、承担责任的性质: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5、请求方式:(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强调必须是在提起离婚之诉的“同时”。(2)但若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的话,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一、子女结婚,父母

24、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 3 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 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 30 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

25、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 22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

26、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 20 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 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3 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却发现,乙与丙结婚了,但又已离婚。在这种情况下,

27、甲可以自行恢复与乙的关系么?【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该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该配偶丧偶或又离婚的,夫妻关系也不能再自行恢复;如果配偶愿意与受撤销宣告人重新结合,则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本案,甲和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如果愿意复婚,则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案例 2】甲乙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甲外出打工,连续五年未回家,且毫无音讯。乙想离婚怎么办?【分析】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 2 年,另一一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法院申请宣

28、告失踪,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只能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公告没有音讯的,可缺席判决离婚。三、可撤销婚姻三、可撤销婚姻【案例 1】甲男,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乙女发现甲男有赌博恶习,于是决定解除恋爱关系。甲男十分气愤,扬言如果乙女不嫁给他就杀她全家。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来,就和他登记结婚了。婚后 8 个月,甲男因犯罪入狱。乙女终于可以摆脱了,但由于害怕甲男出狱后报复,不敢去法院。于是,她的朋友就代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29、【分析】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结婚是人生的大事,每一位公民对自己的婚姻都有完全的自主权。婚姻法11 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讲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給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结婚的,法律将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赋予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由他来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本案,乙女因受胁迫与甲男结婚,

30、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如果决定撤销该婚姻,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由她本人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案例 2】李女士被人贩子拐卖给贵州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 2005 年5 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女士本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还挺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2008 年 9 月,李女士发现赵某染上赌博的恶习,对家庭和孩子越来越不管不问。后李女士就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问:李女士能胜诉吗?【分析】当事人在受胁迫结婚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否则,就视同放弃撤销权。本案中,李女士应 2005 年 5 月至 200

31、6 年 5 月期间去申请撤销婚姻。但是,李女士放弃了一年内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李女士在 2008 年去申请撤销婚姻时早已超过了一年。因此,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女士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和赵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四、补办结婚证是否可以将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四、补办结婚证是否可以将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1995 年 1 月李某和王某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当时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没有登记。95 年 12 月王父去世,王父生前有一套别墅价值 200 万。1996 年王某与李某到民政局补办了登记。2004 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

32、但就王父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王某认为别墅是 95 年 12 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不能分割给他。请问: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分析】婚姻法解释(一)第 4 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 8 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本案,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95 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后来补办了登记,由于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

33、要件,因此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 95 年 1 月。其父是 95 年 12 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五、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五、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婚姻法19 条第 3 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六六、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案例 1】甲男与乙女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认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

35、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男的认为离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分析】婚姻法36 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

36、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由此可见,本案孩子判给女方较为合理。【案例 2】2000 年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孩子丙归母亲乙抚养。判决生效后不久,甲又组成了新的家庭。因离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气,打骂他。2001

37、 年,乙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甲见乙已无力抚养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乙不同意。2002 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问能否得到支持?【分析】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8、;(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符合第一种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七、想离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七、想离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案例】甲乙想通过诉讼离婚。甲乙家住 A 省 B 市 C 区,本区内有 C 区法院,B 市中院以及 A省高院,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析】离婚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级别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域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

39、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C 区法院是管辖法院。八、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八、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案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之后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因甲乙发生口角,甲一气之下,愤然离去,不顾法官的劝导中途退庭。法院因此作出裁定,原告自愿撤诉。2 个月后,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析】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6 个月后原告仍有权就原来的诉讼请求重新提起诉讼,6 个月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必须举

40、证证明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但非撤诉方当事人不受此限。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一般包括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可能引起凶杀、自杀;或发现对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行为等。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案,甲在 6 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必须举证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此时,乙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此限。九、在上诉期间内,被判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能再婚么?九、在上诉期间内,被判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能再婚么?【案例】人民法院判处甲和乙离婚,甲不服离婚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乙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析】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离婚判决过了上诉期间,婚姻关系才算正式解除。否则

41、上诉期间内,一方又与第三人结婚,便构成重婚行为。这样做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十、女方中止妊娠后,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么?十、女方中止妊娠后,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么?【案例】甲男与乙女 2000 年结婚,生有一女,后乙又怀孕,因害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甲男知道后非常生气,向法院提离婚诉讼。【分析】婚姻法34 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诉讼。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诉讼。但女方可

42、以提,而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时,也不受此限。根据司法实践,“确有必要受理”主要是指在法定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或者女方怀孕是由于与他人通奸所致等。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矛盾激化出现意外,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十一、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订立的十一、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有效么?有效么?【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并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后乙女发现甲男与她人有染,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诉至法院要求按约定赔偿 50 万。【分析】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我国婚姻法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虽然,有违

43、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而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夫妻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而且,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应受法律保护。十二、妻子擅自堕胎,丈夫有权请求赔偿么?十二、妻子擅自堕胎,丈夫有权请求赔偿么?【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乙女气愤回娘家生活,期间做了流产手术。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乙女赔偿擅自堕胎的精神损失费 2000 元。【分析】乙女不应当赔偿甲精神损失费。理由是:妇女权利保障法51 条规定:妇女有按

44、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进行决定。乙女流产手术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对甲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十三、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怎么办?十三、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怎么办?【案例】甲乙夫妻感情不和,甲多次提出与乙协议离婚,但乙坚决反对。甲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乙知道后很生气,告知甲:既然要离婚,那么所有家产他一分也得不到,他将全部卖掉。问:如何处理?【分析】离婚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离婚案件

45、中,一方发现另一方可能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就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甲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慎重。只有在证据充分且非常必要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否则,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离婚后又发现对方有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十四、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要返还么?十四、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要返还么?【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前应乙女家要求给了 5000 元彩礼,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乙女起诉离婚,甲男要求返

46、还彩礼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夫妻,如果生活没有特殊困难,不能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 10 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只有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本案,已结婚并共同生活,故返还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十五、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情形十五、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情形?【案例】2002 年甲乙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有一子,2005 年甲男与单位同事

47、丙关系密切并发展为同居。06 年乙起诉与甲离婚,乙提出甲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了夫妻义务,要求甲赔偿损失 1 万元。【分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是指有配偶者与

48、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可见,婚姻法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除应具备以上过错之外,还应具备:因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再就是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上述行为受到了物质、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失。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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