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q第八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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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v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v(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定义v不动产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求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v(二)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v1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v2不动产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与相邻不动产密不可分v3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v4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v二、不动

2、产相邻关系的性质v不动产相邻关系虽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从法律性质上说,相邻权属绝对权而非相对权,是物权而非请求权v三、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v有利生产、方便生活v团结互助、公平合理v尊重历史和习惯v合理损失赔偿原则引读案例引读案例贾某和甄某住宅东西相邻。贾某院中有一棵百年古树,根系延伸到甄某房屋地基下,将甄某的墙壁和火炕挤裂,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甄某要求贾某砍掉古树,贾某不同意;要求切断树根,贾某仍然不同意。甄某诉请法院判决贾某切断树根,不得影响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案例思考案例思考贾某院中古树的根系越界将邻居甄某的墙

3、壁和火炕挤裂,危及房屋和人身全。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双方当事人的不动产是否构成相邻关系?(2)贾某和甄某之间的纠纷是如何体现相邻关系的实质的?(3)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相邻关系的种类是什么?(4)处理这类相邻关系争议的具体规则是什么?v四、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种类v(一)土地相邻关系v1相邻通行关系v2相邻管线设置关系v3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v4相邻地界关系v5相邻土地的防险关系v“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v(1)相邻防险关系的种类及其内容v挖掘土地或建筑的防险关系v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危险的防免关系v放置或使用

4、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v(2)疏于相邻防险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v尚未发生明显损害的赔偿v已造成损害的赔偿v(二)水流相邻关系v1相邻用水关系v共同使用、依次灌溉v受损害方具有请求权v2相邻排水关系v自然排水与人供排水v排水权与承受义务v过水权v3相邻截水关系v4相邻滴水关系水泥店经营影响邻居v胡大海于1996年11起在遂川县泉江镇龙川大道128号的自家店面经营水泥,而邹满香经营的小百货店紧邻此店。2004年11月。胡大海v又在不远处承租郭云生的店面增开一间水泥店。v由于水泥店所散发出的水泥粉尘严重影响了邹满香一家生活起居和店铺经营,她便找到胡大海,想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希望胡大海能把水泥店搬到别的地方

5、去。胡大海却不理会,说自己在哪里开店别人管不了,租店后如何利用也是自己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来经营。v邹满香多次与胡大海协商要求他搬迁水泥店,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邹满香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胡大海即行停止在其自家店面和承租郭云生的店面内堆放水泥。v法院另外查明:胡大海曾因经营的水泥店污染损害人行道地花砖而被遂川县城市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v根据物权法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要求,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相互团结、公平合理的原则,正

6、确处理相邻关系。v本案中,胡大海的水泥店散发出很多水泥粉尘,对邹满香的生活和店铺经营带来很大影响,也污染了周边环境,应立即停止其在自家店面和承租郭云生的店面内堆放水泥。v(三)建筑物相邻关系v1相邻光照、通风关系v“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v规定日照妨害采光权v忍受限度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v2相邻建筑物通行关系v3相邻建筑物环保关系v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v修建、堆放污染物v有害物质侵入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v4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的相邻关系v(四)越界的相邻关系v1.越界建筑v“不即时提出异议”v土地购买请求权v损害赔偿请求权v

7、竹木根枝的越界v果实越界果实自落于邻地引读案例引读案例v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合伙开了一家名为“夜莺”的练歌城。双方约定:“夜莺”的练歌城由李某以自己名义在市中心的一所房屋参股,王某以10万元人民币出资;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证照均由王某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意,盈利共享,亏损共负。不久,王某便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了相关证照。v由于二人经营经验不足,“夜莺”的练歌城的经营出现了严重亏损。后王某趁李某出国之际,将“夜莺”的练歌城的主要动产价值3万元的两套豪华音响设备及房屋一并卖给了张某。王某称自己是“夜莺”的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某出示了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某深信不疑,遂于当日

8、付清音响及房屋的全部价款15万元,之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双方约定3日后到房屋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v李某在房屋登记日前回国,得知王某竟私自将练歌房卖与第三人张某,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某,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某共有,王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某返还音响设备,并且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王某与张某之间买卖“夜莺”的练歌城的房产的合用应归于无效。第十二章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v一、善意取得v(一)善意取得的概念v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v极端肯定善意取得与极端否定善意取得

9、v中间法立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v善意取得制度是动产所有权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财产交易的安全,以维护交易秩序。v(二)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v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构成条件;v1.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v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动产与不动产。但禁止流通物、记名有价证券虽属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v2.出让人无权处分权v让与人须没有处分动产的权利,如果让与人享有让与动产的权利,则无善意取得的适用必要。所有权受限制如查封v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支付了对价v首先,

10、善意取得的成立须受让人已实际占有让与人移转的动产。其次受让人须因交易关系占有动产。如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适用善意取得。再次,受让人有偿占有动产。v4.须受让动产的占有或者已经登记v5.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v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善意为成立条件。至于让与人是否为善意,对善意取得的成立不生影响。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让与人无让与财产的权利。v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由原所有人负举证责任。受让人的善意以动产交付时为善意即为满足。动产交付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v(三)善意取得的效力v善意取得成立后,依法即可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v1.受

11、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有权。v2.原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损害,对让与人可行使下列权利:v(1)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原所有人与让与入之间存在债权关系时,如使用、借贷,租赁、保管系等,原所有入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v(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人处分原所有人的动产,为无权处分,属于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可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v(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让与人处分原所有人的动产所取得的对价,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让与人返还所受利益。v3、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无偿回复v时效2年v二、遗失物的拾得v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

12、的事实。拾得遗失物是一种事实行为,故拾得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只要拾得人发现遗失物并予以实际占有的,均可构成拾得遗失物。v我国实行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过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当归国家所有。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v三、埋藏物的发现v所谓埋藏物是埋藏于土地之中的物(亦包括隐藏于他包藏物中的隐藏物)。所谓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

13、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v四、无主物先占v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法律事实。v先占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为限。即使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也可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v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先占的成立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v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无主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从来没有为任何人所有的物,如野生动植物等;二是原来有所有人而现在无所有人的物,如所抛弃的物,即废弃物。v2.先占的无主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得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v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实际上包括了

14、两个条件:一是先占人主观上有“所有的意思”。二是先占人客观上已际占有了无主动产。v法律效果原始取得物权法未规定v五、添附v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通说认为,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v(一)附合v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在附合的情况下,原所有人的财产虽从外观上可加以识别,但若不经毁损则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需费过大。附合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两种形式。v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v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与不动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

15、立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v(1)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例如,木板、瓷砖附合于房屋之上。v(2)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v(3)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同一所有人的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在一起,不发生附合问题。v我国民法没有规定附合物的归属。但按我国的司法解释,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不动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

16、赔偿责任。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v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具备三个条件:v(1)须是动产与动产相互结合。附合的原因,在所不问。v(2)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动产与动产附合的程度,必须达到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费用过大的程度。例如,用油漆漆家具、将宝石镶入戒指等。v(3)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v动产与动产附合后,新的财产所有权应如何确定,我国学者通说认为,动产与动产附合的所有权确定,可以采取三种方法:一是由各所有人共有,二是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三是由财产价值大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当然,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

17、予丧失所有权的一方以一定的补偿。v(二)混合v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形式。因混合而形成的新的财产,称为混合物。混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如黄金与黄金的混合、酒与酒的混合、等煤气与煤气的混合等。v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大。v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所有人。v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合后,依各国民法的规定,混合物的所有权准用附合的规定。v(三)加工v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如将他人的布料制成衣服、将他人的木材制成家具等。因加工而形成的新的财产,称为加工物。v加工的构成须

18、具备下列条件:v1.须有加工行为。加工行为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的行为。v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v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的动产。对自己的动产进行加工制作的,不发生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v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物。如果没有制成新物,则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问题,当然自无加工的适用。v我国民法没有规定加工物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当事人就加工物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加工物一般归原材料所有人所有,由原材料所有人对加工人的劳动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如果加工的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价值的,加工物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对原材料所有人给予补偿。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共有权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2)共有关系的产生和消灭有哪些原因?(3)按份共有的对内、对外关系有哪些?(4)共同共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5)准共有有哪些类型?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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