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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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23年会计初级考试 考 试 大 纲经济法基础 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1 第一节 法律基础 .1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2 第三节 法律责任 .6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9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9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9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4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15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6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7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17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18 第三节 票 据 .18 第四节 银行卡 .22 第五节 网上支付 .23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2、.23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24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25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25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26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30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33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3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37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43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43 - 1 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 (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五)熟悉法律责任 (六)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3、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法”。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4、,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四大类。 - 1 -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

5、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做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

6、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做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门。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

7、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

8、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

9、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

10、0日。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 - 5 - 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1、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12、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

13、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 6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

14、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二)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 (三)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四)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六)了解代理记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

15、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 9 -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16、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2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登记

17、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六)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 10不相容岗

18、位相互分离。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归口管理。 预算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会计控制。 单据控制。 信息内部公开。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

19、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会计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概念和要素。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2)审计报告的种类和审计意见的类型。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

20、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21、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

22、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 (六)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评价标准不同。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

23、容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内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二)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六)熟悉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七)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八)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九)熟悉托收承付、预付卡 (十)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

24、结算的工具 (十二)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三)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 (十四)了解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十五)了解国内信用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

25、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17 -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

26、银行账户分为类银行账户、类银行账户和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

27、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的开立和使用。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第三节 票 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 18(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

28、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9、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七、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

30、过2个月。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八、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

31、和印鉴。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 21 -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四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32、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

33、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四、银行卡清算市场 自2023年6月1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五、银行卡收单 (一

34、)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 - 22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四)熟悉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税目、消费税征收管理 (五)了解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 (六)了解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税种 (七)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八)了解消费税税率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与税法 1税收。 2税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35、。 二、税法要素 1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 3税目。 4税率。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5计税依据。 - 25 - 6纳税环节。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税收优惠。 10法律责任。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四)纳税人会计核算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应税劳务 (三)进口货物 (四)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

36、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五)销售无形资产 (六)销售不动产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九)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 26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

37、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7)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0)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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