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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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淮安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7月26日49目 录1 总 则1.1 目的和依据1.2 突发事件的概念1.3 突发事件的分类1.4 突发事件的分级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1.7 适用范围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工作机构2.4 专家组2.5 地方机构3 运行机制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3.1.2 监测 3.1.3 预警3.2 应急处置与救援3.2.1 信息报告3.2.2 分级分类响应3.2.3 先期处置3.2.4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3.2.5 指挥与协调3.2.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3.2.7 区

2、域合作3.2.8 应急终止3.3 恢复与重建3.3.1 善后处置3.3.2 社会救助3.3.3 保险3.3.4 调查评估3.3.5 恢复重建4 保障措施4.1 应急队伍保障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医疗卫生保障4.5 交通运输保障4.6 治安维护4.7 人员防护4.8 通信与信息保障4.9 公共设施保障4.10 环境保护4.1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4.12 社会动员保障4.13 技术储备与科技支撑保障5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5.1 演习演练5.2 教育培训5.3 责任与奖惩5.4 监督检查与改进6 附 则6.1 制定与解释6.2 实施时间7 附 件7.1 江苏省特别重大、

3、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7.2 淮安市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7.3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7.4 组织体系结构图7.5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7.6 市应急指挥联动系统示意图7.7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图7.8 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7.9 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1 总 则1.1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本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奋力谱写新时代崛起江淮新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3 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

5、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6、具体参见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附件7.1),淮安市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附件7.2,以下简称分级标准);淮安市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7.3)。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分级标准如有新修订的,则按新修订的分级标准执行。1.5 工作原则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

7、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基本完成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

8、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1.6 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4)。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9、,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预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备案。 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基层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行业)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商贸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门应急预案,由当地相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0、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各类应急预案应加强衔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11、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政府部门、部省属驻淮单位、驻淮部队等为成员单位。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办公室是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班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2.3 工作机构在重要的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应急委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应急委在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协助县(区)

12、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4 专家组 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5 地方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应急委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7.5。 3 运行机制3.1 预防、监测与预警3.1.1 预防各地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13、工作的需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3.1.2 监测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14、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应急平台。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构成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事后评估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通过互联网、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可

15、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所接报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3.1.3 预警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I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委主任请示国家后签

16、发;级(重大,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分管副主任请示省应急委主任后签发;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委后,由市应急委主任签发;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县(区)应急委请示市应急委后,由县(区)应急委主任签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和确定的预警级别,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鸣锣击鼓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

17、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预警措施。更新解除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见附件7.6。3. 2 应急处置与救援3.2.1 信息报告对于市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掌握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属于一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应急管理局作出通报,由当地县(区)应急委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应立即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在

18、1小时内报告详细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市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并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涉及影响大、范围广,以及可能造成连锁反应和次生灾害事件,也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其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3.2.2 分级分类响应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特别重大、

19、重大突发事件,县(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涉及跨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与有关市联动处置。3.2.3 先期处置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有效进行处置。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20、,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3.2.4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应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新闻发布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调用、征用的范围和数量。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

21、、省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将情况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请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人民政府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由上级作出决定。 3.2.5 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市应急委成立市应急指挥中心,原则上由市长担任总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应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相关领导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设立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承担在第一时间收集各种信息,传输上报,将

22、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市应急委应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借助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应急处置装备,建立市应急处置移动指挥系统,发挥应急联动作用。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市应急处置固定、移动、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与军队、武警等形成应急联动体系,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使用。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市应急委迅速进入民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救援指挥工作。 市应急处置指挥联动系统示意图见附件7.7,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

23、架图见附件7.8,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见附件7.9,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见附件7.10。3.2.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一般情况下,由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市长或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新闻发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真实、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有效

24、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新闻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新闻应急工作,第一时间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3.2.7 区域合作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毗邻地区应急管理的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区域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同时指导、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3.2.8 应急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

25、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并依据法定程序,经批准,由发布部门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3. 3 恢复与重建3.3.1 善后处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评估,并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组织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

26、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污染消除、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3.3.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3.3.3 保险 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进行理赔。3.3.4 调查评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向上一级人民政

27、府报告,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3.3.5 恢复重建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4 保障措施 4.1 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加强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地震救援、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抗旱、核与辐射、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水、电、油、气、通信等专业

28、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积极建立各类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4.2 财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进行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鼓励公民

29、、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4.3 物资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县(区)二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市、县(区)发改委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和更新周期等方面的标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物资的紧急供应。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与其他市和地区建立应急物资

30、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4.4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卫键委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辅导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市、县(区)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院内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4.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

31、、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公安、交通运输、住建、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县(区)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4.6 治安维护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32、社会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4.7 人员防护 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启用避难场所,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市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供电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市商务部门负责。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播电视总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

33、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协调。 4.9 公共设施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等急需品的供应。4.10 环境保护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进行环境监测,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立即成立

34、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应急需要迅速提供处置信息,为科学治污提供决策依据;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处置。4.1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根据市应急委的指令,市应急管理局在最短时间内,准确调度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进行科学合理配置,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12 社会动员保障 在发出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场动员,采取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应急措施。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的,由市应急委批准,市应急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

35、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4.13 技术储备与科技支撑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应急产业发展,加强先进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5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5.1 演习演练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综合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

36、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5.2 教育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应

37、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开展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

38、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四)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五)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六)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七)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八)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5.4 监督检查与改进 (一)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

39、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根据预案实施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改进。(三)以下情况将对预案进行评定:一是培训和演练中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二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发现问题;三是国家和地方应急法规发生变化;四是本地区或周边地区危险环境有较大变化。6 附则 6.1 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6.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7 附件7.1 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此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40、: 一、自然灾害类(一)水旱灾害。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长江大河等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300万亩以上。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长江大河等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

41、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全省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市发生特大干旱;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二)气象灾害。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在其他省(区、市)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4农作物受灾面积2000万亩以上,

42、或农作物绝收300万亩以上。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4农作物受灾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农作物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三)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重大

43、地震灾害包括: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2发生在我省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3发生在我省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4发生在周边省(市)6.5级以上地震;5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四)地质灾害。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1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地质灾害包括:1因山体崩塌、

44、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五)海洋灾害。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45、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六)生物灾害。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病虫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内发生,或在省内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包括: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

46、失的生物灾害;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省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七)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包括: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二、事故灾难类(一)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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