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月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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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月实施为了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条例并将于下月实施,下面是具体内容。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设区的市可严于条例划分标准详细划定爱护范围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较修订草案增加了诸多条款。表决稿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应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县(市、区)政府可建立综合执法机构,或依法托付有关爱护管理机构进行

2、执法。在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规划方面,表决稿规定,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应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总体规划应包括生态环境爱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爱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依据爱护须要,根据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保须要,可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详细划定爱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实施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编制、修订或调

3、整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实施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看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爱护标记、标牌、界桩。秦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为禁止开发区此外,表决稿把秦岭自然爱护区试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整体性、系统性爱护的区域,也划定为秦岭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爱护、科学探讨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爱护。表决稿还规定,自然爱护区的试验区、种质资源爱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爱护地准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自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要文物

4、爱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城,应划分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复原、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省秦岭生态环保总体规划的要求。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秦岭生态环保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各级政府应依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爱护责任。禁止在禁止开发区及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在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

5、环保方面,表决稿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禁止在禁止开发区、相关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限制在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限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采纳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削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纳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釆用落

6、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关闭。严格限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表决稿还规定,严格限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限制性具体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表决稿同时规定,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政府批准。秦岭范围

7、内的县(市、区)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下是条例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爱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8、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爱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详细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坚持爱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负总责。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

9、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规划编制;(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政策的建议;(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政务信息平台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公告和相关信息;(五)探讨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爱护项目;(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当,其机构设置及详细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

10、区)人民政府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的须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管理机构。第六条 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爱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监督管理工作。秦岭的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爱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爱护工作。第七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11、。第八条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须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托付有关爱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爱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秦岭生态爱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爱护、植被复原、矿山环

12、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复原和环境爱护工作。省人民政府和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地区赐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推动生态环境干脆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应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环境爱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激励社会组

13、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爱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激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科学探讨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爱护和生态复原等科技成果的应用。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化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爱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宣扬教化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舆论监督。第十四条 激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

14、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便利公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刚好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 生态环境爱护规划第十六条 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爱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爱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报

15、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爱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爱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根据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爱护须要,根据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依据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爱护须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详细划定爱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

16、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看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爱护标记、标牌、界桩。第十七条 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

17、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连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根据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看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爱护、科学探讨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爱护:(一)自然爱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18、;(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爱护区;(三)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四)自然爱护区试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须要整体性、系统性爱护的区域。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复原、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一)自然爱护区的试验区、种质资源爱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爱护地准爱护区;(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自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三)重点文物爱护单位、自然文化

19、遗存;(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其次十条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其次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爱护责任。其次十二条 因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须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实行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状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20、第三章 植被爱护其次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复原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封育爱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其次十四条 根据爱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爱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自然林、自然草甸爱护的实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爱护工作。国家划定的秦岭自然林爱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态爱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

21、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六条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其次十七条 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激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实行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其次十八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

22、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支配。其次十九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列入国家自然林爱护工程范围内的自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条 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自然草场爱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实行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爱护性耕作等措施,限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削减水土流失。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23、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刚好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实行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第四章 水资源爱护第三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爱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爱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

24、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第三十五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爱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平安。第三十六条 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爱护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分为一级爱护区、二级爱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外围划定肯定的区域作为准爱护区。水源爱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秦岭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秦岭饮用水水源爱护区

25、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爱护区、二级爱护区、准爱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爱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第三十七条 禁止运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爱护区。禁止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爱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实行有效平安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爱护区管理机构。第三十八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限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26、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安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环境爱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刚好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组织治理。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爱护第四十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状况,依法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爱护专项规划,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秦岭生物多样性爱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爱护的详细措施。秦岭生物多样

27、性爱护规划经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托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爱护地档案。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爱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实行爱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实行迁地爱护措施。第四十二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爱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爱护野生植物物

28、种的自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别爱护、科学探讨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自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爱护区或者种质资源爱护区,设置爱护设施和爱护标记。第四十三条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一)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爱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爱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爱护地及其环境;(二)在国家和省重点爱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运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三)运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四)损坏爱护设施和爱护标记;(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爱护第一节

29、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爱护第四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状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实力。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限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

30、发矿产资源;严格限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第四十六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纳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削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纳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纳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第四十七条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难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担当治理和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

31、业担当,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复原。第四十八条 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复原治理、生态环境复原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刚好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保证金,根据企业全部、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治理复原义务的费用支出。其次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爱护第四十九条 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复原,避开或者削减对

32、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条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爱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实行措施,爱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实行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退或者削减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第五十二条

33、 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爱护第五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第五十四条 严格限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限制性具体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五十五条 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

34、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爱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五十六条 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五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须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排,科学合理支配、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复原生态。第五十八条 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

35、织推广运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第五十九条 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爱护第六十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规划的要求。第六十一条 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诞生态环境爱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

36、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二条 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第六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第六十四条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

37、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在秦岭旅游景区巡游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运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六十五条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运用太阳能、风能、水能、自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爱护要求。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

38、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爱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担当治理费用。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运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爱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

39、爱护区运输危急化学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法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其次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解除阻碍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

40、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复原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须要担当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担当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惩罚确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

41、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惩罚确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第七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峻后果的赐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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