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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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九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条例 (2022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爱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2、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爱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详细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坚持统筹规划、爱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

3、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当,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章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进展和改革、环境爱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

4、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进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

5、地区赐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鼓舞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爱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舞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科学讨论,加强生物多样性爱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讨论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训练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宣扬训练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舞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加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6、以及根据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看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应当组织进展和改革、环境爱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爱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爱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

7、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相连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

8、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肯定区域的建设掌握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爱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削减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掌握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其次十条省进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进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

9、济进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进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爱护 其次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自然林爱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掩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其次十二条根据自然林优先爱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爱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自然林爱护的优待政策和措施,做好自然林的爱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自然林范围。 其次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态爱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

10、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舞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实行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其次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11、。 其次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自然林爱护工程范围内的自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其次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自然草场爱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其次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实行措施,掌握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削减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

12、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准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实行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爱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爱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相连接,经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爱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

13、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平安。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爱护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分为一级爱护区、二级爱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外围划定肯定的区域作为准爱护区。水源爱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爱护区、二级爱护区、准爱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环境爱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

14、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爱护区。禁止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爱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实行有效平安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爱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掌握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方案,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爱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

15、测,发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掌握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准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爱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爱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爱护。秦岭生物多样性爱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爱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爱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

16、实行爱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实行迁地爱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爱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爱护野生植物物种的自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别爱护、科学讨论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自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爱护区或者种质资源爱护区。 其他区域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建立野生动植物爱护点或者设立爱护标志。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爱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爱护区的试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爱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

17、境爱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爱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爱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爱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爱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损坏爱护设施和爱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爱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爱护 第四十三条省进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状况和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

18、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爱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爱护区、重点文物爱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纳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削减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纳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纳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峻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难的,开发

19、单位应当依法担当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担当。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根据企业全部、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

20、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详细征收标准和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其次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爱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开或者削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爱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

21、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实行措施,爱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实行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削减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爱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相连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掌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掌握地带从

22、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根据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方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爱护和公

23、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掌握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爱护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根据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

24、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便弃置和堆放。 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便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自然气、液化气

25、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爱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爱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担当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

26、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爱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爱护区运输危急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急化学品大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其次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解阻碍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掌握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

28、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生态环境爱护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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