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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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 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 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 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 定本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 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国有资产 管理处、学校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三)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 本、安全第

2、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 下的分工、分级负责制。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处、教务处、 保卫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 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 法规。2、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六、特种设备安全(一)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 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

3、验时, 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二)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 重机械。(三)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 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 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 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

4、使用安全。 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四)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 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 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 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五)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 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

5、工作; 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六)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七)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 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 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八)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 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 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九)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资 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送检。(十)各种压力气

6、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 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 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O(十一)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 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十二)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七、仪器设备安全(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 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 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

7、,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 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 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 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三)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 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 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 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四)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 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 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

8、,并按时归还。(五)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 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研究院)领 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八、保密安全(一)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 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二)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 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 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三)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四)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

9、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 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九、事故处理与奖惩(一)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 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研究院)有 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 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三)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 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 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

10、隐瞒不报或 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四)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 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 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五)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 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 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十、附则(-)本规定适用辖内各实验室。(-)本规定由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3、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

11、育培训和管理工作。4、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 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 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 作先进评比。5、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 校一院系、院系一实验室主任(导师)、实验室主任(导师)一实验 人员(学生)”三级签约模式,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各级领导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 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 全防范措施,制定事

12、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 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6、各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 管领导,分管领导职责为:(1)负责本所(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 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 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2)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 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的实验安全工作 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 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

13、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 安全违章行为。7、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 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实验室要把 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 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 实验室工作、学习。8、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学院(研究院)、学院(研 究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 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9、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学校检查与抽查、实验室自查

14、与抽查相 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 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10、实验室准入制度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 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 试后方可开始实验室学习、工作。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I,仔 细阅读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应急电 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二、实验室环境与管理(一)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 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

15、制牌,并粘贴在室外明显位 置,便于督查和联系。要确保实验室观察窗的可视性。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 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 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 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 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二)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 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 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 中处理”的工作原则。(三)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

16、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 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 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 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 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四)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 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五)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 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 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 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

17、并进行标注,不 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六)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 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 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 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七)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 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 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八)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 装置进行任

18、何处理。(九)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 局合理。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I、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 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 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三、消防安保(一)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 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 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二)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设备器材摆放整齐, 排列有序,

19、保持走道畅通。(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 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 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四)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 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 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 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 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

20、新、维护保养和 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六)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 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 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 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 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四、水电安全(一)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 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 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二)电、水、气等设施

21、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 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 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三)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 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 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 维修或报废。(四)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 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 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 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五、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一)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

22、,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 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 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 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X、Y电子束、中子 射线等的电器设备。(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上级部门的 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 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 账物相符。(三)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

23、作 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 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 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 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 直接责任。(四)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 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 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五)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 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 双制度”一一双

24、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六)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 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 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对 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 止进入。(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 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 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 放射性同位素,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 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 丢弃或借予他人。(A)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 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 人随行监管。(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 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 号装置。实验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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