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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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融合 开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 规划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 划建设条例某市村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的通知(建村20142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 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 1号),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村镇

2、(街道) 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征用集体所 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村庄、街道、建制镇。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执行。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融合、生 态优先、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规合一的原那么, 见。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 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含新建、 改建、扩建),村民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 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经审查同意后,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 建设规划

3、许可证。涉及新占宅基地的,应先行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方 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进行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申请核发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报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申 请人有效身份证;(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 用地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的材料;(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 说明;(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申请村民自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 决定。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4、审 查:(一)审查建设工程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是 否符合城乡规划;(二)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三)涉 及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 见。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 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许可:(一) 近期规划改造,拟建用地已列入征用范围的;(二)不符合 土地利用规划的;(三)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四)占压城 乡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黑线控制范 围的。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原那么人均建筑面积 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 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

5、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 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村民 自建住宅建设,建筑高度同时需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9米或两层以上的 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选用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第三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位置、用地 范围和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 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许可机关可 以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对建设 工程的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提出要求。第三十三条村民委

6、员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前, 应当将拟建工程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高度、建 筑面积、用途等在村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 得少于7日。许可机关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应 当将拟作出的许可有关内容在部门网站、便民服务场所或者 建设工程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 少于7日。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部门网站、便民服务 场所或者建设工程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布。建设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 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第三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 撤

7、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执行。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 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 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规划验线申请,许可机关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规划验线,核发验线确认书 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第三十六条乡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竣工规划勘验申请,许可机关应当自行 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未取得建设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乡村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第四章 村镇规划管理

8、和监督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成立 相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市法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 向有关村镇规划建设执法人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执法证。第三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 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村镇规 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网格化 巡查机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 违法建设行为。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 区工程违法建设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函 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 工作日内按职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及

9、时函告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并抄报区县人民政府。属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类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贝L由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明确处理 意见并及时进行查处。属城中村违法建设类的,按照某市城中村违法建设专 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办字(2018184号)文件执行。第三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对于应当办理 建设工程准入手续而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第四十条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 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10、,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 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撤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他设施。第四H一条 超出批准面积多占土地进行乡村建设的, 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由镇(街道)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进行乡村建设的,由镇(街道)资源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 的违法建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建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撤除其违法建设局部。第四十四条 未取

11、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 设,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市场监管、 公安、卫健、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以下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受理、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二)发现乡村建设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 查处的;(三)未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的;(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 制考核内容,并与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

12、府(街道办事处)的年终考核挂钩。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开展,村镇建 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开展相协调。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 境俣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 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村 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村镇规划编制委 员会,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搭建村镇规划 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下乡开展村镇 规划编制服务。探索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选 聘专业人员,逐步建立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3、处)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 助做好村规划实施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农村 居民参与村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推进人居环境改善。资源规划、住建、交通、卫健、教育、生态环境、水务、 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村镇规划建设 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设、管 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 提高村镇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鼓励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选用适宜村 镇建设的节能、节地、节水、

14、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 建筑技术和材料,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及 技术。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报审第七条村镇规划编制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 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 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 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 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第八条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外围组团、 新城、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街道)及村庄,不 再编制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执行西安城市总体 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九条 某市村镇规划体系包括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区 (县)域村庄建设规划、镇(街

15、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四 个层级。镇(街道)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 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条镇(街道)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第H一条 编制镇(街道)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市域城 镇体系规划、西安城市总体规划、区县级或乡镇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镇(街道)总体规划、 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指导镇(街道)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 县辖镇(街道)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工委) 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镇

16、(街道)及开发区托 管镇(街道)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 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工委)审查同意后,区 辖镇(街道)的总体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开发区范围内 镇(街道)及开发区托管镇(街道)的总体规划报开发区管 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批。镇(街道)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镇(街道)的发 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 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各类 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 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

17、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应当作为镇(街道)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第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和渭河生态区范围内镇 (街道)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 制,会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严格按照陕西省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 划某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某市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以及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生 态区建设总体规划等法规和规划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经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工委)审查同意,区县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 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执行。第十四条省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的总体规划, 由镇

18、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人大工委)审查同意,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 查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住建厅备案后,区县人 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执行。列入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中的50个主要镇(街道)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执行。第十五条 县辖镇(街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 政府公布执行。区辖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镇(街道)及开发区托 管镇(街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

19、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执 行。第十六条 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七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 编制,区县辖镇(街道)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 审批,开发区范围内及开发区托管镇(街道)的村庄规划报 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村庄内公示,确保规划符 合村民意愿。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布

20、局、建 筑风格和建筑高度,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开展 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 健、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和渭河生态区的村庄规划,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严格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某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某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 条例陕西省渭河生态区建设总体规划等法规和规划的 要求进行技术审查,按程序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1、。第十八条跨区县行政辖区、开发区及开发区托管范围 的镇(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由开发 区负责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执行。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三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二十条 在某市行政辖区范围(含西咸新区),经法 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的,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含农村集 中居住区工程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须取得市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核发的工

22、程准入意见书后,方可申请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渭河生态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需 符合省、市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 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 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 当持批准建设工程的有关文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后,报 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3、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进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 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资源规划和其他相关 主管部门意见。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城乡规 划和工程类型出具规划条件,明确工程的用地性质、允许建 设范围、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 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第二十四条进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的建设单 位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报以下材料:(一) 建设单位书面申请;(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三)资源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 的,提供农用

24、地转用审批文件;(四)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地 形图(符合西安规划坐标系统、高程系统1 : 500或1 : 1000); (五)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六)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意见; (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八)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申请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规划许可 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 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 进行审查:(一)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 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二)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 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三)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四) 涉及他人利益的,应依法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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