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5537-2022 进境海运饲草检验检疫监管规程[商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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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6 5.0 2 0.0 1C C SB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 N/T5 5 3 72 0 2 2 进境海运饲草检验检疫监管规程R u l e s f o r t h e I n s p e c t i o n a n d Q u a r a n t i n e o f I m p o r t F o r a g e b y S e a 2 0 2 2-0 7-0 7发布2 0 2 3-0 2-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 B/T 1.12 0 2 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华人民

2、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武汉海关技术中心、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瑞芳、孙铮、陈阵、张凤娟、王振华、管旭芳、衣维贤、封立平、郝卫宁。S N/T5 5 3 72 0 2 2进境海运饲草检验检疫监管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进境海运饲草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进境海运饲草的检验检疫及监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B 1 0 6 4

3、 8 饲料标签G B 1 3 0 7 8 饲料卫生标准G B/T 1 4 6 9 9.1 饲料采样S N/T 2 1 2 2 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抽样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饲草 f o r a g e茎叶用于饲喂食草动物的各类牧草产品。注:包括干草捆、饲草颗粒等。4 检验检疫依据4.1 中国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4.2 中国与出口国政府和部门间签订的双边植物检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及中国参加的地区性或国际性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中的相关规定。4.4

4、 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及警示通报中的检验检疫要求。5 检疫审批进境饲草企业在贸易合同签订前须向进境口岸直属海关申请,并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1S N/T5 5 3 72 0 2 26 报关6.1 受理报关进境饲草报关时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如双边议定书中有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单证、资料。申报为转基因的,还需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6.2 单证审核6.2.1 审核上述报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清晰,资料上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是否真实及正

5、确。6.2.2 核对申报饲草是否来自允许进口的国家或地区,确认证书上的国外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码与海关总署准入名单是否一致;经过除害处理的,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的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报数量是否在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许可数量范围内。6.2.3 经审核,符合入境申报要求的,接受报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报关。7 现场查验7.1 核对货证核查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号码与封识号、货物种类、数(质)量、输出国家或地区、国外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码等信息,确认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7.2 标识查验核查每个集装箱或船舶的每个舱(如散装船运)内是否至少有一个标识,标识上是否注明国外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码和“

6、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7.3 标签查验查验标签的张贴方式、内容及格式等是否符合G B 1 0 6 4 8中的要求。含转基因成分的,其标签要同时符合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的要求。7.4 货物查验7.4.1 检查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外部、内部、缝隙等有无携带活虫、杂草籽及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等禁止进境物。7.4.2 检查草捆包装上有无钉子或其他金属物。7.4.3 检查货物有无携带饲草根等植物残体、菌瘿、活虫、草籽、禽类羽毛、土壤及动物粪便,有无发霉、变质、水湿等情况。7.5 取样及制样7.5.1 将现场查验发现的有害生物等装入采样容器中,做好标识送实验室鉴定。7.5.2 需要进行转

7、基因成分筛查、动植物疫病检测的,按S N/T 2 1 2 2进行样品的采集与制备。7.5.3 根据查验指令,需要进行卫生项目检验的,按G B/T 1 4 6 9 9.1中的要求进行样品的采集与制备。7.5.4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海关指定的场所等待检测结果。2S N/T5 5 3 72 0 2 28 实验室检验8.1 有害生物检测与鉴定按生物学特性、形态学特征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对送检样品进行病、虫、杂草等的检测与鉴定,应特别注意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注明的病、虫、杂草等的检测与鉴定。8.2 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根据G B 1 3 0 7 8要求的项目对送检样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

8、验。9 结果评定与处置9.1 合格评定与处置根据现场查验情况和实验室出具的鉴定检测结果,符合本文件第4章规定,并经安全卫生检验合格的,出具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许该批货物销售/使用。9.2 不合格评定与处置9.2.1 输出国家或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的,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货证不符的,或者无法提供输出国官方出具的 植物检疫证书 或 兽医卫生证书 的,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9.2.2 现场查验饲草腐败变质无法使用的,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 B 1 3 0 7 8的,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及

9、检验证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9.2.3 检出转基因成分,无有效批准文件的,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9.2.4 发现标签不符合G B 1 0 6 4 8但可以整改的,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监管场所进行整改;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9.2.5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采取熏蒸、热处理(技术指标建议选择附录A中的处理方法)、消毒等检疫处理措施可达到除害处理效果的,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处理合格后出具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许该批货物销售/使用;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

10、退运或销毁处理。1 0 监督管理海关机构对进境饲草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进境饲草企业在首次办理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需要通过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申请备案。海关对备案进境饲草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进口饲草的报关单号、数/质量、包装、输出国家或地区、国外出口商、国外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草流向等信息。审查不合格的,应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草加严查验。1 1 信息上报海关机构在查验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或检出未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等不合格信息时,将有关信息填报进境植物检疫有害生物截获系统或动植物检验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11、同时填写 中华人民3S N/T5 5 3 72 0 2 2共和国海关总署违规通报表 逐级上报。1 2 样品保存与处理1 2.1 样品保存保留样品应不少于1 k g,并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应至少包含报关单号、取样时间、取样人等信息。样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样品保存6个月。如涉及贸易纠纷的样品,应保存至结案为止。1 2.2 样品处理经查验发现疫情及转基因不合格的样品,应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保管。保存期满后无问题的样品由企业负责领回,携带疫情及转基因不合格的样品由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4S N/T5 5 3 72 0 2 2附 录 A(资料性)苜蓿草检疫处理技术要求和指标A.1 溴甲

12、烷熏蒸处理:一般害虫、鳞球茎茎线虫、菊花滑刃线虫等线虫。溴甲烷常压熏蒸,技术要求按相关标准执行,技术指标见表A.1。表A.1 溴甲烷常压熏蒸温度/剂量/(g/m3)熏蒸时间/h最低浓度要求/(g/m3)0.5 h2 h2 4 h2 8 h3 2 h2 6.63 2.19 62 47 24 83 02 1.12 6.51 2 82 49 66 43 51 5.62 1.01 9 22 41 4 49 65 01 0.01 5.51 9 22 81 4 49 65 05 04.49.91 9 23 21 4 49 65 05 05 0 其他技术要求:投药:集装箱熏蒸时,从集装箱顶部投药,投药点在3处以上;浓度检测:在投药结束后0.5 h、2 h、2 4 h、2 8 h、3 2 h检测集装箱内溴甲烷浓度,检测点在3点以上(草捆中心、集装箱空间)。浓度值低于表中规定值,进行补充投药或延长熏蒸时间。A.2 热处理:一般害虫、鳞球茎茎线虫、菊花滑刃线虫等线虫。加热使草捆中心温度(最低温度)达到5 6,持续处理3 0 m i n以上。5S N/T5 5 3 72 0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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