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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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预算评审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省教育厅部门预算评审工作,加强预算编制的审核把关,提高预算工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 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那么、关于加强省本级部门 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省本级基建类工程财 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省 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等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本级及所属二级预算 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单位)在预算编制阶段拟安排和在预算 执行阶段拟追加的申请财政性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 及以上的基建类工程(含修缮,下同)和设备采购类工程。已 招投标、已签订施工合同和已开工的工程

2、除外,已安排中央 预算内资金和省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除外。高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类工程贯彻落 实国家及的“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 所自主权,简化资产配置程序,预算评审由各高校、科研院 所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自行组织,不执行本方法。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工程单位按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工程单位和工程单位负 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那么视同同意评审意见;(五)严格执行省级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 进行整改。(六)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 报。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开展评审工作:(一)按照有关评审质

3、量控制方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 部人员或抽选专家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 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科研仪器、教学仪器等专用设备 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应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 务;(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教 育厅报告;(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 员签字确认;(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六)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教育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 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并说明 原因;-10 -(七)建立严格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 实

4、地反映和记录工程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 管工作;(A)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 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工程的有关情况;(九)不得向工程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 报告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那么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算可以提前1年申请预算评审, 评审通过的工程作为预算备选工程进入财政工程库。使用中 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上年度资金安排等 情况,在中央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之前完成预算评审工 作。第二十二条 到部门(单位)不到工程或工程预算已 批复下达的资金,如果主管部门(单位)拟分配用于基建

5、类 工程且不属于预算调整追加的新增工程,按照“谁分配,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那么,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工程 预算评审,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三条信息化类工程送审范围和评审方法等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11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文件有效期为5年。-12 - 规定自行组织,不执行本方法。第三条 基建类工程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 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 修改变等工程建设工程。基建类工程预算评审前要按照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办 法规定履行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等审批手续。第四条设备采

6、购类工程是指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规定以购置方式配置资产的工程, 包括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设备购置;除高校和科研院所之 外单位的科研仪器、教学仪器等专用设备购置。第五条 预算评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廉 洁高效的原那么,根据预算管理级次和最终评审审批部门的不 同,采取基建类工程分级评审和设备采购类工程集中评审相 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评审。第二章 评审依据、送审程序和资料第六条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二)国家主管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定额、 工程技术经济规范和设备技术参数;(三)与工程

7、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工程的造价、政府采购中标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批 复文件等;(五)工程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七条 送审程序:(一)基建类工程:工程单位按照省级部门下达概算批 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编制预算,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 开展预算审核,预算审核完成的15天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省 级预算评审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评审。(二)设备采购类工程:工程单位根据单位设备采购内 控制度要求和教育教学需求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完成的15 天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省级预算评审申请,每年9月底前报送 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工程。省教育厅经必要性和完整性初

8、审 后,再向委托的专业评审机构和工程单位下达评审通知(见 附件2),工程单位按要求向省教育厅委托的专业评审机构提 供工程送审资料。第八条 送审资料:(一)基建类工程(资料均需要提供电子版):1 .有资质设计机构编制盖章的报告文件和施工图纸;2 .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 预算书、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底稿;3 .设备清单(品目、规格、产品描述、数量、单价、选装件)及近期同类设备政府采购中标合同价等询价材料;4 .工程立项及概算等批复文件、工程地质勘察资料;.预算审核结果文件等有关资料。(二)设备采购类工程(资料均需要提供电子版):1 .单位决策会议纪要;2 .资产配

9、置预算评审的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单位 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3 .设备清单(品目、规格、产品描述、数量、单价、选 装件)及近期同类设备政府采购中标合同价等询价材料;4 .没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提供中央部委或省委省政府 的有关工作要求、市场询价、设备采购预算书等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5 .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原那么上不得增补资料,确保“一 次送审一次审结。情况特殊确需增补资料的,建设类工程 由工程单位函告省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部 门预算业务处;设备采购类工程由工程单位向省教育厅提出 申请。设计、造价、

10、施工等单位直接反应的意见或补充资料 一律不予受理,严防廉政风险。第十条工程前期准备缺乏、资料申报不完整,未到达评审条件的不予评审。第三章 评审内容第十一条预算评审主要是对预算工程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一)完整性主要是工程申报程序是否合规,工程申报 内容填写是否全面,工程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二)必要性主要是工程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 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工程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等。(三)可行性主要是工程立项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 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四)合理性主要是工程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 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等。第十二条 基建

11、类工程评审主要对工程建设程序、建 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 预算等的评审。(一)工程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工程立项、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 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1 .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1)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依据图纸及配套标准图集;(2)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那么的选用是否正确;(3)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4)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投 资概算建设等现象。2 .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

1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和勤俭节约;(4)审查暂估价和暂列金的采用是否合理。(三)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 量及价格进行评审。(四)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预(结、决)算编 制费、预(结)算评审费、招投标费等待摊投资预算,按照 国家规定标准、合同实际金额或参照市场合理价格进行评 审。第十三条 设备采购类工程评审主要对工程决策程 序、设备投资预算、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 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一)工程决策程序评审,主要对工程启动实施现实需 求、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单

13、位决策会议纪要等进行程序性评 审。(二)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照工程单位资产配置 标准,对资产存量和采购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三)设备采购附带必需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参照 基建类工程进行评审。(四)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预算编制费、招投 标费等待摊投资预算,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合同实际金额或 参照市场合理价格进行评审。第四章 评审流程第十四条 基建类工程最终评审审批部门为省财政 厅,由省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按照省本级基建类工程财政预算 评审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设备采购类工程最终评审审批部门为省 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按

14、照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相 关规定,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实施。(一)报送资料审查:评审机构对报送工程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二)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科研仪器、教学仪器等专用 设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评审机构要规范抽取符合 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织评审,经过现场踏勘、核查、取证、 计量和分析汇总后,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形成评审初审意见。(三)征求初审意见:评审初审意见或结论出来后,先 征求工程单位意见。工程单位在收到评审初审意见或结论5 个工作日内反应意见,逾期不反应视为同意。其中工程单位 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增补资料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反 馈评审机构。(四)出具评审报告:

15、评审机构根据工程单位反应意见 对评审初审意见或结论进行修改完善,经与工程单位对数核 实无误后,出具评审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五)下达评审批复:省教育厅对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 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判断,形成批复意见,下达工程单位 设备采购预算评审结果批复,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结果是工程入库、申报和调整的 重要依据,是工程单位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控制价格, 是财政部门安排工程资金预算、相关部门审批资产配置的主 要依据。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费用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 的原那么,工程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待摊 投资预算,省教育厅委托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厅本级 部门预

16、算,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另行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 费用。第五章 职责分工第十八条省教育厅负责预算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部门预算评审制度,管理部门预算评审业务, 指导工程单位开展预算评审申报;(二)负责协调预算评审过程中财政部门、工程单位和 评审机构等方面的关系;(三)确定并下达设备采购类工程委托评审任务,向评 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监督评审机构评审过程,审核 批复评审机构报送的设备采购类工程评审报告。(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工程单位,根据实 际情况,提请省财政厅暂缓下达工程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 政性资金。(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 用。第十九条工程单位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厉 行勤俭节约,按照批准的概算和工程建设实际需求编制预 算,做到编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 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工程单位应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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