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6 理论攻坚-法律(刑法1) 夏萌 (讲义+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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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论攻坚-法律(刑法 1) 主讲教师:夏萌 授课时间:2019.03.16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1 理论攻坚理论攻坚- -法律(刑法法律(刑法 1 1)( (讲义讲义) )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刑法概述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 是指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 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 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

2、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强化练习】 1.(单选)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 A.罪刑法定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犯罪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 16 周岁。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2 醉酒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 不满 14 周岁的人。 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二)犯罪主观

4、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有意放任,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5、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3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 即由行为人的意识、 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

6、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真题演练】 1.(单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属于( ) 。 【2016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48 题】 A.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C.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D.免予刑事处罚的主体 2.(单选)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 【2016 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26 题】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犯罪的主观动机 C.犯罪的危害后果 D.犯罪的行为特征 3.(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是( ) 。 【2013 年军队文职人

7、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19 题】 A.犯罪主体 B.犯罪主观方面 C.犯罪对象 D.犯罪客观方面 【强化练习】 1.(单选)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 4 C.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减轻处罚 2.(单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下列哪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A.绑架罪 B.投毒罪 C.妨害公务罪 D.失火罪 三、排除犯罪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

8、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对于防卫过当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 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真题演练

9、】 1.(单选)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属于( ) 。 【2013 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25 题】 A.正当防卫 B.意外事件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2.(单选)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将其逼至一房屋角落,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构成( ) 。 【2018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19 题】 A.紧急避险 B.防卫过当 5 C.正当防卫 D.犯罪行为 【强化练习】 1(单选)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 。 A.

10、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发生 B.只能是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C.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D.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单选)公民甲持刀抢劫公民乙的财物,乙在争夺甲手中所持刀具时,将甲撞击在水泥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乙的行为属于( )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四、故意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未

11、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真题演练】 1.(单选)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 【2016 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6 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强化练习】 1(单选)王某潜入某局的财务室盗窃财物,打开保险箱后,柜中空无分文。王某的行为是盗窃( ) 。 6 A.中止 B.预备 C.未遂 D.既

12、遂 2.(单选)甲偷乙的财物,因害怕被追究,过了一段时间又偷偷地返还,这是( )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1)必须二人以上(主体) ; (2)必须有共同故意(主观) ; (3)必须有共同行为(客观) 。 排除情形: (1)同时犯;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间接正犯。 (二)共犯人的分类 1.主犯 主犯, 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胁从犯 胁从犯

13、,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4.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化练习】 1.(判断)我国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 2.(判断)我国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适

14、当考虑分工,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三种。 ( ) 7 理论攻坚理论攻坚- -法律(刑法法律(刑法 1 1)( (笔记笔记) ) 【说在课前】 1.学习注意的地方: 刑法是 “活的” ,考试中更多以案例的方式考查, 更加偏重于理解,根据考试大纲,大家需要掌握总则和分则,总则说的是一些一般性的规定,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说明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法。刑法分则说的是具体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 2.结合军队文职历年真题,刑法部分考查每年 2-4 个题目,考点集中分布在犯罪,近几年考查:犯罪构成、排除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形态,这部分需要重点掌握。 3.本节课讲解总则的前两部分

15、,刑法 2 会讲解刑罚和分则内容。只需记住老师标注“”形式的内容即可,如果有特别需要的地方老师会提醒,老师帮同学准备了思维导图,具有 99%的考点都在思维导图,课上可以直接截图,重点是听明白。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刑法概述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 是指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 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解析】 刑法的概念:关键词“犯罪” “刑罚”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给犯罪分子定何种罪、判何种刑。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8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 也即刑法

16、面前人人平等, 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解析】 1.考查方式:喜欢直接简单粗暴的考查,比如下列属于/不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是哪一项/哪几项。 2.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注意:(考试干扰性选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不是刑法基本原则,是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法律还没有正式引入这个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

17、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翻译成大白话是“只要法律没有明文写出的,就不能定罪、不能量刑” 。如甲拐卖一个成年小帅哥,不能定拐卖男人罪,因为在我国既没有拐卖男人罪,也没有拐卖人口罪,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儿童:不分男女,不满 14 周岁的人。妇女:14 周岁以上的女性都是妇女,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儿童和妇女。14 周岁以上的男同胞被拐卖,拐卖行为本身不能定罪、不能量刑,可能根据其他情节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 4.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考试可能出现不同的表述,如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在适用刑法时都是平等的,不因财富、职位、工作等而区别对待。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如罪刑相适应

18、、罪刑相当、罪刑均衡。根据所犯的罪、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三者应该是相适应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比,故意杀人罪判刑更重,因为其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需承担更重的责任和刑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 【强化练习】 1.(单选)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 A.罪刑法定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2.A、C、D 项都是基本原则,正确。B 项错误:我国法律还没有完全引入这项基本原则,更不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选 B】 9 【梳理】 刑法概述只包括两个部分, 刑法概念和刑法基本原

19、则。 军队文职考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是比较通识性的考试。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犯罪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解析】考查重点:都是黄金考点,基本上考查刑法都会在这部分出题。 1.犯罪的特征(多选题考点)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 2.犯罪构成(多选题) :我国目前通说仍然为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要认定某人犯罪,须四要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

20、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解析】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是重点,就是谁犯罪的问题。 1.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 16 周岁。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醉酒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 14 周岁的人。 10 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 1.三个年龄节点:14、16、18。 (1)不满 14 周岁: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杀人放火、做任何坏事都不负刑事责任。 (

21、2) 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仅对八种严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后面详细讲) 。 (3)16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所有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4) 不满 18 周岁: 对于未成年人, 法律给予宽大处理的机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满 14 周岁:指小于 14 周岁,具体到 14 周岁生日的当天,意味着 14 周岁生日当天是不满 14 周岁的最后一天,是杀人、放火不担刑事责任的最后一天,生日当天算 13 周岁,过半夜 12 点 14 岁生日过完, 到了第二天属于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 归到八种行为这一类。 3.已满 14 不满 16

22、 周岁:针对八种严重行为担责(黄金考点) 。记忆方式:日本鬼子和城管。 (1)日本鬼子:烧杀奸抢;城管:商贩抱头: “烧”指放火、 “杀”指故意杀人、 “奸”指强奸、 “抢”指抢劫; “商”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贩”指贩卖毒品、 “抱”指爆炸、“头”指投毒。 (2)投毒罪:立法上的一个漏洞,在刑法修正案(三) 中已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总则中的表述仍然为投毒罪,考试中出现投毒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时,均正确。 4.精神病人:根据人的精神状态分为三类,即全疯、半疯、不疯。 (1)不疯:正常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全疯:疯得很彻底,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半疯: 间歇性精

23、神病:人一会儿疯一会儿不疯, “非全日制”的精神病人。发病时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正常不发病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半迷糊状态:一天到晚“红红火火恍恍惚惚”的人,一直处于迷糊的状态,说清醒不清醒。在量刑上给予宽大处理的机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是否是精神病由医学专家判断,判断是否由精神病引起行为由司法专家判断,考试的时候题干会明确告知。 5.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与正常人一样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命题:对醉酒的人可以从轻、减轻、从重处罚(错误) :防止有人借着酒劲干坏事。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

24、又哑的人、盲人、尚未11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解析】 四类人: 1.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 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若某人只聋不哑、只哑不聋的人不能宽大处理。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恍恍惚惚、半迷糊状态的人。只需要知道有这四类人即可。可以用: “老幼参半”记忆。每一种人具体怎么减轻,军队文职考试不要求掌握,如果想掌握,可以看老师置顶的微博。 2.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

25、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解析】 单位犯罪:必须是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典型例子:比如单位行贿罪,比如人民的名义中,甲是汉东省京州市某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拿下光明峰的某个项目,董事会开会决定派甲给丁义珍副市长送礼,是为了单位的利益送礼,此时构成单位行贿罪;若领导甲是为谋私利(如介绍对象)给丁副市长送礼,此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此部分相对来说不是特别重要)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解析】 犯罪主观方面:关键词“心理态度” ,即行为人心里

26、到底是如何想的,为什么要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有意放任,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解析】 1.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2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并且希望、追求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并且有意放任。 “放任”即听之任之、无所谓、漠视。 2.例子: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浩毒杀黄洋,林同学将毒药投放至饮水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毒死人,目的是为

27、了杀死黄洋,并且希望、追求黄洋死亡的结果,属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当林同学将毒药投放至饮水机时,很可能导致其他同学喝水后死亡,林同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其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为杀死黄洋,听之任之、放任、漠视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解析】 1.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 疏忽大意的过

28、失: 应当预见, 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 如甲是看管仓库的工作人员,值班时候抽烟,没想到仓库中堆放的是草料,从而引起大火,此时甲作为仓库管理人员应该预见仓库中堆放的是一堆易燃品,看仓库的人职责所在应当预见,但是疏忽、没想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题目中出现关键词“没想到” “不料”均说明行为人没有预见,则很可能考查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很可能发生,轻信能避免,但最终没有避免成。如甲自认是一个神枪手,对小伙伴吹牛说其头顶苹果站在 10 米之外的地方,自己可以一枪打中苹果,小伙伴表示不信,站在 10 米之外让甲射击,甲一枪打中小伙伴的头部。因为头和苹果距离太近,甲已经预见到

29、很可能会打中小伙伴头部这种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没有避免成,此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意外事件: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即没有预见的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 。比如甲在马路上走着突然特别想打喷嚏,喷嚏力道比较大将旁边患有心脏病的老人吓死,此时甲不可能预见旁边的人患有心脏病打喷嚏会导致其死亡,即从行为人角度,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称为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民事赔偿。考试时问自己“这能死人吗?” ,当死得蹊跷、离奇时属于意外事件。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解析】 13 1.犯罪客体:抽象概念,即我国刑法所保

30、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考点: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分:犯罪客体是一种抽象概念,是一种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如甲偷窃一个钱包,里面有 5000 元,构成盗窃。此时犯罪客体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就是公民的财产权;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即具体的 5000 元。 (2)命题:犯罪客体是受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正确) ,原因: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权、财产权,所以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利益。如分则中,侵犯人身权利就是一种社会利益,钱是公民的财产,所以也是社会利益,也是社会客体。 (3)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是什么?答:依据同类客体进行分

31、类。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 即由行为人的意识、 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解析】 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积极,如要杀人,将刀插在某人的心脏上,是一个积极的行为,属于作为14 犯罪。 (2)不作为:前提“应为能为而不为” (且的关系) 。如甲走路看到某处着火,在旁边插着腰看热闹不救火, 还录小视频

32、发朋友圈儿, 此时甲不构成犯罪, 因为甲没有救火的义务,但若甲是接到任务的消防员,赶到火场不救火,消防员的职责就是救火(应为) ,作为消防队员有专业的设备、经过专业的训练(能为) ,但不救火(不为) ,此时构成不作为犯罪。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解析】 危害结果:包括实际损害和危险状态。 (1)实际损害:如甲想杀人,杀人之后摆放的尸体为实际损害。 (2)危险状态:典型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如甲将 2 斤砒霜投放到水井中,没有人喝井水之前同样构成犯罪,因为只要将砒霜投进去,已经让水有了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 因果关

33、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解析】 1.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甲捅乙 20 刀将乙捅死,捅刀和死人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反例(考试常考) :巫蛊杀人。如甲恨张三,每天在有张三生辰八字的小人上扎针、念咒,1 个月后张三真的死亡,此时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二者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我国坚决不承认用迷信手段杀人。 【真题演练】 1.(单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属于( ) 。 【2016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48 题】 A.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C.完全刑事责

34、任能力人 D.免予刑事处罚的主体 【解析】1.A 项正确: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B项错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不满 14 周岁的人。C 项错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已经满 16 周岁的人。D 项错误:免予刑事处罚和完全无刑事责任是不一样的。完全无刑事责任的就是无刑和无罪,而免予刑事处罚是要定罪,但是不判刑。 【选 A】 2.(单选)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 【2016 年军队文职人员15 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26 题】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犯罪的主观动机 C.犯罪的危害后果 D.犯罪的行为特征 【解析】2.A 项正确:分类依

35、据是同类客体。 【选 A】 3.(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是( ) 。 【2013 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19 题】 A.犯罪主体 B.犯罪主观方面 C.犯罪对象 D.犯罪客观方面 【解析】3.考查犯罪构成要件,分别是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C 项错误: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的犯罪一定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犯罪对象。如偷越国境罪,站在国境线旁边一脚跨过去就是偷越了, 但是没有具体的人或者物受到损害, 所以没有犯罪对象,但是有犯罪客体,是一国的边境管理制度。 【选 C】 【答案汇总】1-3:AAC 【强化练习】 1.(单选)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36、( )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 C.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减轻处罚 【解析】1.B 项正确: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选 B】 2.(单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下列哪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A.绑架罪 B.投毒罪 C.妨害公务罪 D.失火罪 【解析】2.B 项正确:烧杀奸抢,商贩抱头。A、C 项错误。D 项错误:八种行为的火是放火,不是失火罪。 【选 B】 16 【答案汇总】1-2:BB 【梳理】 1.犯罪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多选题) 。 2.犯罪构成(黄金考点) :四要件。 (1)主体:

37、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重点掌握自然人,年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满 14 周岁的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八种行为“烧杀奸抢、商贩抱头” ;减轻刑罚的四类人的口诀(老幼参半) 。 (2)单位:是指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人员谋取非法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补充:意外事件。 (4)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作好区分,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如杀的人)和物(偷的东西) 。刑法分则的分类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

38、体。 (5)客观方面:掌握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不作为的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 ;危害结果包括实际损害和危险状态;因果关系指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三、排除犯罪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17 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对于防卫过当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39、,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 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关键词“他人” ,如被歹徒抢劫,打了歹徒,构成正当防卫;又如英雄救美、见义勇为也是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他人利益。 (2)关键词“正在进行” ,强调当场性,即不能在事前也不能在事后,必须是现在进行时,如受到威胁,先下手为强,把发出威胁的人杀了,这属于事前,构成了故意杀人;又如被抢劫了,打晕了抢劫犯,还将其捅死,这是事后防卫,也是构成故意杀人。 (3)有意图的,如组团打架

40、斗殴,不能称为正当防卫。补充:防卫挑拨,即谁先动手谁理亏,如故意谩骂他人,让他人先动手打人,然后拿出准备的刀杀人,这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4)关键词“不法侵害” ,现实,不能是幻想的,如某人被迫害妄想症,别人来敲门,认为别人想加害于他,开门后对人脑袋来一板砖。 (5)关键词“不法侵害人” ,指其本人,如张三实施抢劫,不能打张三的儿子,只能针对张三本人进行防卫。 2.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首先明确没有防卫过当罪,做题时遇到可以直接排除,如一个贼偷钱包,刚得手就被察觉了, 追上他后不小心过失将其杀死了, 防卫就超过限度,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2)量

41、刑: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有可原) 。 3.无过当防卫(打死勿论) :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现在进行时)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犯罪分子要杀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不需要考虑保护犯罪分子的安全。 关键词 “正在进行” “人身” “暴力” , 无过当防卫即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 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

42、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18 处罚。 【解析】 1.紧急避险:保大放小。如张三在追杀李四,李四看到路边有摩托车,就骑上这辆摩托车甩开了张三,摩托车没有人命重要,即保大放小。 2.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 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关键词“危险” (必须现实存在,不能假想) ; “不得已” (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 “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 (

43、保大放小, “保”与“放”二者不能相等,如张三要杀李四,李四不能拉路人挡刀) 。 3.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在火场不救火,他对领导说“他不能为了火场而付出自己的生命,要保大放小。 ” ,他不能紧急避险,他具有旧货的特定责任。 4.量刑: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有可原) ,要注意无避险过当罪。 【真题演练】 1.(单选)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属于( ) 。 【2013 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25 题】 A.

44、正当防卫 B.意外事件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解析】1.D 项正确:关键词“遇到危险” “不得已” ,即保大放小。 【选 D】 2.(单选)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将其逼至一房屋角落,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构成( ) 。 【2018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19 题】 A.紧急避险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犯罪行为 【解析】2.C 项正确:关键词“追杀乙” “无处可逃” ,乙是针对坏人本人下手,即甲,属于正当防卫,并没有防卫过当,面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打死勿论,即无过当防卫。 A 项错误: 区分紧急

45、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标准是还手对象, 正当防卫要针对坏人本人,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紧急避险。B 项错误:题干属于无过当防卫情形。D 项错误:是正当防卫。 【选 C】 【答案汇总】1-2:DC 【强化练习】 19 1(单选)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 。 A.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发生 B.只能是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C.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D.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解析】1.选非题。B 项错误:还有国家、个人等利益。C 项正确: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选 B】 2.(单选)公民甲持刀抢劫公民乙的财物,乙在争夺甲手中所持刀具时,将甲撞击在水泥

46、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乙的行为属于( )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解析】2.B 项正确:乙是针对坏人本人下手,属于正当防卫,并没有防卫过当,甲正在持刀犯罪,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打死勿论,乙是无过当防卫。A 项错误:必须是损害第三方的权益。D 项错误:题干的情况属于无过当防卫。 【选 B】 【答案汇总】1-2:BB 【解析】 1.正当防卫: (1)概念要点: 20 他人: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 正在进行:当场性。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能有被迫害妄想症。 制止:目的。 不法侵害人:本人。 (2)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明确无防卫过当罪这个

47、罪名。 (3)无过当防卫(打死勿论) :人身+暴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2.紧急避险: (1)概念要点: 遇到危险;现实存在。 不得已。 保大放小。 (2)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3)避险过当:无避险过当罪。 四、故意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1.故意犯罪形态整体上包括完成与未完成。 (1)完成:指犯罪既遂,如张三要杀李四,一刀将其杀死,完成了杀人行为,是犯罪既遂。 (2)未完成:犯罪分为准备阶段与实行阶段。 犯罪预备,在犯罪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的,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在犯罪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的,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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