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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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 组织”)的行为,加强中介组织管理,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 序,保障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正、公平的市 场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 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按一定的规 那么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审计、评估、鉴定、咨询、代理等有 偿中介服务,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 包括:(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组织;(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

2、资源、房地产、建 设工程环境影响等评估组织;(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组织;(四)测绘、监理、科技、培训、担保等服务组织;(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六)职业、人才、教育等介绍组织;(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 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国(境)、经纪等 代理组织;(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第四条 中介组织的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 场运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那么。开展和改革部门是中介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负责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开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制促进和 规范中介组织开展的政策措施。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行政监察对象

3、在监督管理中介组 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察。预防腐败部门负责指导和催促中 介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防范商业贿赂行 为。中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 的中介执业行为进行监管。第五条 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那么,恪 守执业规那么和职业道德,开展中介业务。中介组织的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第六条 中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发现中介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

4、奖励。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七条 中介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经营许可证书;(二)在我国境内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手续;(三)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四)执业人员取得了相应的执业资质;(五)与执业人员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 办理了社会保险;(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中介组织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 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第九条 中介组织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 业,不得聘用以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 休的公务员,但法律、法规对中介组织聘用执业人员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一)原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在辞职或者退休后三年以内;(

5、二)其他公务员在辞职或者退休后两年以内。第十条中介组织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许可证或者 其他执业证明文件;(二)执业人员姓名、照片及有关证书或者证书 编号;(三)收费工程、标准和依据;(四)监督投诉组织的 和地址;(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中介组织应当与行政管理部门在职 能、财务、场所、人员等方面实行全面脱钩,独立执业。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工程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指导价管理范畴的,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按 规定支付服务费,不得强迫中介组织提供无偿服务。第十三条 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在执

6、业过程中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真实、完整、合法提供信息、资料及书面 文件;(二)严格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三)全面履行委托合同。第十四条 中介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 定,严格财务收支管理。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反映收支情况,不得白条报 账,不得虚列支出,大额现金收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第十五条 中介组织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合同和执业成果抄报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 得有以下行为:(一)提供危害国家平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三)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

7、者其他 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 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五)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六)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 业中介组织执业;(七)接受中介服务后,将其转包给其他中介组 织;(A)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行业自律第十七条 鼓励中介组织、中介执业人员加入 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 自律管理制度,对中介组织、中介执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本行业健康开展。第十八条 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其行业主管 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建立会员信

8、用档案。第十九条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发现违法中介活动 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 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二十条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依法开展中介组 织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及时向中介组织信息管理部 门上报信用信息。开展和改革部门和预防腐败部门为本地区中介 组织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健全中介组织信用管 理体系。第二十一条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由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记录:(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受到行政处分的;(三)在执业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的;(四)被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报 批评的。第二十二条中介组

9、织及其执业人员在1年内 有2次以上(含2次)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组织信用信息 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的警示期限为 1年。第二十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工程,不得委 托警示期内的中介组织从事中介业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开展和改革、预防腐败和行业主管 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中介组织 从业行为的监管。第二十五条 开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审计、 预防腐败等部门应当对中介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依 法查处中介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组织及其执业 人员实施监管,不得阻碍其正常的经营

10、和执业活动,不得索 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 用职权为中介组织指定和承揽业务,不得在中介组织报销费 用,不得占用、平调中介组织的资产。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按照其法定职责和权 限,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中介组织监管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违法经营,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委托人或他人利 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理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违 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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