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动态(第5期XXXX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动态hcq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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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政策动态第5期(2010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2010年5月18日目 录第一部分 增值税3一、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明确3二、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明确3三、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3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施行4第二部分 消费税5一、绝缘类油品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6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6一、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6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7三、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明确7四、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明确9五、民办博物馆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11

2、六、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11第四部分 进出口税收11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明确12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印发12三、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明确12四、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明确13五、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明确13六、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14七、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开展14第五部分 国际税务管理1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明确15二、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3、有关问题补充明确15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17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出台18五、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享受中日税收协定的有关待遇19第六部分 综合税收政策19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延长19第七部分 营业税20一、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20第八部分 契税21一、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21第九部分 其他21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出台21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23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修订24四、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明确25第一部分 增值税 一、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

4、明确 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二、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明确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5、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三、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2010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施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认定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一方面降低了小规模纳税

6、人标准。条例修订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二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认定办法简化了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三是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现行政策,申

7、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核批准等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认定办法简化了约谈程序,同时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既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又利于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核工作。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项事项的办理时间。如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

8、手续,维护纳税人权益。五是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第二部分 消费税一、绝缘类油品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一、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2010年1月5日,财

9、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 2010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

10、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明确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1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

12、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

13、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

14、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四、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明确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规定:一、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省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

15、每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二、省联社发生的本年度各项费用,在分摊时,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省联社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分摊方法的,由联社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执行省联社分摊给各基层社的上述费用,在按季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或按月计算扣除,年度汇算。三、省联社每年制定费用分摊方案后,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执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四、本通知实施前,经税务总局批准,有关省联社已向基层社收取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

16、无形资产等,凡该项资金已按税务总局单项批复由各基层社分摊在税前扣除的,其相应资产不得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复提取折旧费、摊销费,并向基层社分摊扣除。各基层社交付给省联社的上述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仍按照税务总局已批准的专项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到期满。五、省联社自身从事其它业务取得收入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应该单独核算,不能作为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六、地市与县联社发生上述共同费用的税务处理,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度没有按照本规定或者以前专项规定执行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统一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度按照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

17、层社收取管理费的,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五、民办博物馆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010年1月29日,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规定,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2010年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

18、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第四部分 进出口税收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明确2010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

19、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印发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明确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具体管理办法。三、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明确2010年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 )规定: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四、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明确2010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五、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明确2010年3月

21、22日,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包括财税2009115号文有关条件的说明、资格条件的审核、需报送的材料和相关工作的管理。六、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2010年3月30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

22、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 七、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开展2010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 第五部分 国际税务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23、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明确2010年1月5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的第一条常设机构问题、第二条第一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等有关问题二、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补充明确2010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24、函2009507号)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

25、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二、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三、对200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凡相关服务活动跨10月1日并尚未对服务所得做出税务处理的,应执行上述规定及国税函2009507号文有关规定,对涉及跨10月1日的技术服务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其所有工作时间应作为计算构成常设

26、机构的时间,但10月1日前对技术转让及相关服务收入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已征收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下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应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办法指出,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27、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办法还提到,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

28、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出台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下发,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

29、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称,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三种办法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可按照相应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

30、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表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享受中日税收协定的有关待遇2010年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068号)规定,“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可以享受中日税收协定的有关待遇。第六部分 综合税收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延长 2010年3月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

31、通知(财税201010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第七部分 营业税 一、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 2010年3月1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 号)明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

32、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第八部分 契税一、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2010年3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就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

33、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第九部分 其他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出台2010年1月21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出台,首次对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工作进行规范。办法明确,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办结投诉事项。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明确了起草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办理投诉事项的原则、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投诉提交与受理、税务机关调查与处理投诉的程序与要求,以及对投诉工作指导监督的要求。办法

34、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回答纳税人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均可进行投诉。办法明确,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如果纳税人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的,税务机关也应当受理。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 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35、。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并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公布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投诉人提供便利。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2010年2月10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呈现以下几点变化:变化一:新办法在章节

36、的设置上增加了“文件清理”,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体系。新办法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客体、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原来的办法中,清理工作只用了一条一款进行说明,而新办法将“文件清理”作为单独的一章,设置了五条内容详细介绍了清理的原则、方法、时限、负责部门及结果处理等。变化二:新办法对县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进行了限制。新办法明确规定: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变化三:新办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进行了

37、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 “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变化四:新办法规定特殊情况可增加会签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形成起草文本后,若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变化五:新办法增加了可操作性。以第十六条第二款 “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为例。与旧办法对比,法规部门由“审查”变为“审核”,办公室由“审核”变为“核稿”,签发的由“机关负责人”变为“局领导”。三、税务行政复议规

38、则修订2010年2月10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共12章,105条,比修订前条文增加53条。此次修订专章增设“和解与调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设计了详细的程序和具体的要求。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另外,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还充实、细化了原有证据制度,改变了行政复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公开审理方式,

39、规定了地方税务局的复议管辖制度,并设专章要求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明确2010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明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一、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40、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编辑整理:张俊兴、林昊)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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