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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人调发19906号 发文时间:1990-4-14为加强非教化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们制定了关于非教化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刚好告我部流淌调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关于非教化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教化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经费的运用效益,制定本
2、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一九七八年以来出国留学已回国或即将回国受聘在非教化系统工作的留学人员。第三条资助经费分为以下四类:一、类项目(课题)资助经费。二、类小额资助经费。三、类参与国际学术沟通活动资助经费。四、类开办工作资助经费。其次章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第四条符合本方法其次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的资助经费:一、回国后从事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急需开拓的基础理论探讨项目或者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等探讨,有肯定的仪器设备基础和合作人员,急需购置仪器设备、试验材料,改装试验室以及缺乏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其它必要经费的
3、,可以申请类资助经费。二、为在国内开展科研工作,急需购买一些必需的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的,可以申请类资助经费。三、回国工作一年以上,受国外邀请,须要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参与其他必要的国际学术沟通活动的,可以申请类资助经费。四、刚回国或者即将回国,把国外探讨项目(课题)带回国内接着探讨或者依据在国外的探讨成果重新立项,学术思想新奇,立论依据充分,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较好的应用前景的,可以申请类资助经费。第五条类、类和类资助经费,由人事部审批。类资助经费由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安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批,报人事部备案。类资助经费每年审批一次;类资助经费每年审批
4、二至三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第六条申请类、类和类资助经费,必需由本人填写资助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看法,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安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申请类资助经费的,必需在会议前两个月报送人事部;申请类资助经费的,必需有两名以上国内外同行专家举荐信和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的举荐信。类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详细方法由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安排单列市自行规定。第七条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可以在国外干脆办理类资助经费的申请手续;也可以托付其国内单位代为办理。第三章资助经费的划拔第八条 各类资助费由人事部统一分类下拨:一、类和类资助经费由人
5、事部全额下拔至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资助经费总额和资助项目探讨的进展安排,分年度将资助经费核拨至受资助者的所在单位。外汇额度必需一次性下拨。二、类资助经费每年度由人事部按肯定比例向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安排单列市下拨。各有关部门和地区的主管部门依据审批结果,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受资助者的所在单位。类资助经费(含外汇额度)不得跨年度划拨。三、类资助经费由人事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第九条和类资助经费的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非教化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后,必需在一个月内,依据批准资助总金额、探讨年限和内容,
6、编制资助经费开支安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人事部。不能按期报送的,必需书面说明缘由,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第十条类和类资助经费一般依据资助经费开支安排拨款。因特别状况需提前或推迟拨款的,必需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对申请资助经费获准的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一般在其回国起先工作后,下拨资助款项;因特别状况须要提前拨款的,必需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第四章资助经费的运用管理第十二条各类资助经费必需严格管理。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安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必需在每年年终向人事部汇总编报本部门、本地区的年度决算安排;报告各年度各类资助项目探讨进展的状况和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状况
7、;对各类资助经费的运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当刚好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转让工作。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协作各级主管部门做好资助经费的运用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类、类和类资助经费获得者,必需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经费运用状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必需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状况,并抄报人事部。类资助经费获得者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沟通活动归来后,必需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会议或者沟通活动状况汇报及其论文,并抄报人事部。第十四条受资助者不能参与资助项目探讨工作一年以上的,一般按中途停止或者撤销资助处理。所在单位仍有实力接着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接着运用资助经费。第十五条受资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须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接着探讨的,必需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鉴署看法,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接着运用。第十六条资助项目进展不正常或者经费运用不当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削减、暂停拨款或者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撤销、追偿资助经费。第十七条禁止挪用各类资助经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肃穆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