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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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管理方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管理,根据广 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工程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 见(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试 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技工程资金的管 理监督方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 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工作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是指根据全省平安生产、防灾减 灾、应急救援的需求,由工程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应急管理厅组

2、织评审后列入广东省应急管理科技计划管理的工程,主要用于支持安 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的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科学普及 和科技平台建设等。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是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申 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执行管理、结题验收、绩 效评价及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地级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市县统筹的涉防灾减灾及应急 管理资金支持的工程,负责所属市县工程的申报推荐和实施管理。工程申报单位应为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负责本单 位工程申请、审核等工作,其他单位可作为工程参与单位共同申报。 工程申报单位申请工程立项后,即为工程承当单位,负责工程实施与 管理等工作。工

3、程申请人是工程申报的负责人,工程立项后即为工程负责人, 负责工程实施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应急管理科技工程管理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那么。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省财政资金工程应根据应急管理开展规划、科学开展战 略、应急管理新问题、迫切解决科技难题等重点工作、资金年度预算 等,在广泛听取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申报指南,经省 应急管理厅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发布。第六条 工程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申报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三)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申请人主持

4、在研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2项,或逾期3个月 未申请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二)申报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已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工程资助的;(三)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取消承当和参与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资格的。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申请省财 政资金应急管理科技工程。申请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第十条 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那么,按工程类别制定评 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评价科学性。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 严格评审纪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

5、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从工程申报基本要求、申报必要性、现有 工作基础和条件、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筹资 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遵循随机、回避、轮换原那么,遴选不少 于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根据会议评审排序 结果,形成拟立项工程建议。第十三条 拟立项工程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审议后,按规定程 序下达工程立项通知。第十四条 工程立项通知下达后,省应急管理厅向工程承当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发送合同书签订通知。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书将作为工程实施、中期检查和 结题验收的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书

6、签订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立 项,该工程予以撤销。第四章执行与变更第十五条 工程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做好工程 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工程承当单位应监督工程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 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规范过程管理。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负责人每个自然年度应提交年 度工程执行情况报告,经工程承当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31日前 报省应急管理厅。第十七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工程合同书研究内容和试验 示范地点的,由工程负责人在工程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申请。(-)延期变更。工程负责人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工程 的,应当在到期前由工程承当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应急管理厅审 批。

7、可申请延期1次,且期限不超过1年。(二)经费预算调整。在工程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 接费用均由工程承当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 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调剂权全部由承当单位下放给工程负责人,由工程负责人根据科研工程 实际自主安排。工程承当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技工程预算调整管理制 度。(三)负责人变更。工程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导致无 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可申请变更,由工程承当单位报省应急管理 厅审批。变更后的工程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 技术能力和资格,与原负责人在同一承当单位任职,且符合限项申请 规定。(四)参与人员变更

8、。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更换、增加或减少 工程参与人员的,由工程承当单位审批。(五)其他类型的工程变更,须根据实际情况,说明理由并提交 相应的佐证材料,由省应急管理厅审批。第十八条 工程发现以下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可终止工程执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工程不 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由工程承当单位提出终 止申请;(二)不按合同规定落实自筹经费或擅自挪用财政经费的;(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 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的;(五)导致工程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第十九条

9、 对终止执行的工程,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承 担单位应按规定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科技工程经费;因人为因素造成 的,工程承当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退回相应财政科技工程经费,省应急 管理厅同时降低工程承当单位和工程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工程单位2 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工程,工程第一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工程。第二十条 工程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形成的研究成果(包 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广东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或“Guangdong Emergency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资助并标注工程

10、编号。第五章验收与结题第二十一条 工程负责人应当在工程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验收申请表;(二)验收信息表;(三)自评估报告;(四)技术研究报告;(五)经费决算表(或科研工程经费审计报告);(六)工程试验示范相关情况;(七)工程合同(含工程变更批复等);(八)工程研究成果(论文、专利、标准等)。材料应按照要求盖章、签字,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第二十二条省应急管理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工程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现场查定、财 务审查和验收评审。工程经费50万以内(含本数)的,提供工程经费 决算表,工程经费50万以上的,提供科研工程经费

11、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可采用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进 行。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应以审核验收材料为 主,一般不组织现场辩论和现场考察。材料验收由省应急管理厅或委 托有关机构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进行 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安排现场验收,由省应 急管理厅或委托有关机构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听取汇 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并出具验收意见。100万元以 下的工程现场考察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现 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现场验收专家组组长由 技术专家担任,组员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

12、家。验收组根据工程合同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提出通过、”结 题或不通过”的结论建议。(-)通过。能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 收结论为通过。(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工程任务书确定的主要 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三)不通过。被验收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为不 通过:1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工程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3 .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财务审查不通过的。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申报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第二十四条

13、 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承当单位应填报工程验收证 书,完善验收申请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应急 管理厅审核归档。第二十五条 工程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启动工程终止程 序,2年内不再受理该工程承当单位新的工程申请,并阶段性或永久 取消工程负责人的工程申报资格。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财政资金工程按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技工程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科研工程及与之相关的人才(团队)、条 件与平台等领域的,纳入科研工程范畴,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 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工程资金的管理监督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加强省应急管理科技工程全过程管理监督,在评 审、专家抽取等关键

14、环节建立多方监督机制。所有参与工程评审(评 估)、研究、验收的专家应从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或广东省科 技咨询专家库(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和管理)中按照随机、回避、轮 换、保密等原那么遴选。第二十八条 参与工程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工程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承当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科技档案,工程负责人应建立并落实科技工程日志管理制度,实现 全过程可追溯。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等管理制度,对工程承当单位、科研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等在工程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过程中 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科研数据编造、论文抄袭、知识产

15、权侵 权、成果剽窃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科研活动黑 名单,并限制其申请应急管理科技工程或参与工程管理。第三十一条 工程申报阶段应规范设置工程绩效目标和指标,工程入库前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有规划地对资金工程使用情况开展单 位自评、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及配合做好财政评价,工程实施到期后应 根据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接受绩效他评。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工程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 程中或第三方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工程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 规行为的,可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 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按照有关 要求进行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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