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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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和承建国家科技重大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 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领域 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 2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 (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和平台)的配套资金及业务管理,包括配套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和平台年

2、度资金预算 安排与拨付,监控财政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开展绩效 评价和抽查等。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和平台主要包括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落地广东省且国家有配套要求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 科技重大项目,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 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重大平台,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配套支持 的重大项目和平台。第五条省级财政配套支持的重大项目和平台,须满足以下条件:参与单位,下同)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重大项目和平台已获国家立项批复并已签订任务书(合同 书)。(三)单个承担单位在单个项目或平台获得的中央财政经费(

3、以 下简称国拨经费)支持不低于2000万元,并且首批经费已经拨付至 承担单位。)重大项目和平台申报时原则上须经省科技厅推荐,通过其它渠道推荐的须在申报前报省科技厅备案。第三章配套方式与资金使用第六条对重大项目和平台进行分类支持、合理配套。(-)国家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市 等地方财政共同配套,以达到国家要求;国家有配套要求但没有明确 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省市等地方财政视情予以积极支 持。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配套原则上不高于50%。单个 项目省级配套金额超1亿元(含),应报请省政府按“一事一议”方 式批准。(二)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

4、重点实验 室等重大平台的配套支持按国家与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无明确规定 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三)鼓励所在地市财政对落地广东的重大项目和平台进行配套 支持,力争地方财政配套满足国家要求。(四)配套支持体现分类原则,对偏重于基础研究或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项目和平台给予倾斜。第七条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由承担单位用于本项目研发或本平台建 设,开支范围由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包括设备 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等。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八条重大项目和平台申报时,由其推荐单位按要求提供配套资 金承诺函;获得国家立项后,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当期国拨经费到账

5、一年内,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级配套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立项文件、已签订的任务(合同)书、国拨 经费到账凭证等。第九条省科技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 委托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提出咨询意见。第十条根据审核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重大项目和平 台配套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和经费拨付安排,以及 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情况,重大项目和平台配套资金可分期分 批拨付。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担负起重大项目和平台管理及资金使用的主 体责任,对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

6、理。原则上,以项目 承担单位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 及考核的依据,不再签订新的任务书(合同书);以国家科技主管部 门组织的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考核结果,不再另行组织验 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国家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承担单位应将国 家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材料、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审计报告等 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保留对省级财政配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权限,必要时可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十四条承担单位在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应配合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承担单位 的科技主

7、管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的跟踪监管。省科技厅根据国家相关部 门对重大项目和平台的处理情况,牵头办理调整、终止等事项。涉及 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 文件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机关查处。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省级配套经费原则上以当年度预算金额为上限,不足部 分可跨年滚动安排。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试行(具体配套项目的立项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有效期3年。政策解读: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进一步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承 担国

8、家科技重大项目,承建国家科技重大平台,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布 局,参考上海、江苏等地相关做法,我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 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3 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o二、制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26号)。(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 22号)。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六章十七条,包括总则、支持对象与条件、配套方式与资金使用、申请与审批程序、管理与监

9、督、附则。关部门职责。(二)支持对象与条件。明确配套支持的对象为省内单位牵头或 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平台。(三)配套方式与资金使用。明确对重大项目和平台进行分类支 持、合理配套。明确省市承担不同的配套责任,项目和平台适用不同 的配套原则。(四)申请与审批程序。明确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要件,以及 主管部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等程序。(五)管理与监督。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 责任,并简化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验收等管理事项。(六)附则。明确解释权与试用期。四、主要特点(-)聚焦重点,集中资源。管理办法明确科技部牵头或归 口管理的落地广东省且国家有配套要求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

10、大项 目等科技重大项目,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 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重大平台,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配套支 持的重大项目和平台等作为配套对象;配套门槛为单个承担单位在单 个项目或平台获中央财政经费支持不低于2000万元。(二)省市联动,分类支持。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国家明 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市县(区)等地方财 政共同配套,以达到国家要求;国家有配套要求但国家没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省市县(区)等地方财政视情予以积极 支持。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配套原则上不高于50%。单 个项目省级配套金额超1亿元(含),应报请省政府按“一事一议 方式批准。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重大 平台的配套支持按国家与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无明确规定的按“一 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对偏重于基础研究或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项 目和平台给予倾斜配套支持。(三)优化管理,减负赋能。在保留省级财政配套经费使用情况 监督管理权限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任 务书作为项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据,不再签订新的任务书;以国家科技 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考核结果,不再另行 组织验收(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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