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策划公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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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经纬航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公 司 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组织2. 1 组织架构2. 2 部门职责2. 3 部门职称及职务等级2. 4 权责划分第三章 人事管理章程3. 1 聘用、任职3. 2 工作守则3. 3 待遇3. 4 服务3. 5 请休假3. 6 调迁、离职3. 7 训练3. 8 考绩3. 9 福利3. 10 其他第四章 事务管理章程4. 1 文书4. 2 印章4. 3 介绍信4. 4 工作例会4. 5 手机、传呼机4. 6 车辆4. 7 物品4. 8 电脑及档案管理4. 9 外聘雇人员暂行管理办4. 10 宿舍第五章 财务管理章程5. 1 经营计划与资金管理5.

2、 2 会计管理5. 3 出纳管理5. 4 内部稽查5. 5 财产管理5. 6 筹资与投资管理5. 7 税收管理第六章 企划部管理特别规定第七章 销售部(售楼处)管理第 一 章 总 则一 、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之 精 神 , 结 合 本 公 司 具 体 状 况 制 定 本 规 章 。凡 本 企 业 之 从 业 人 员 均 须 遵 照 执 行 。二 、 本 企 业 的 公 司 组 织 、 人 事 管 理 、 事 务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及 各 部 门 的 等 管 理 均 制定 在 本 规 章 内 。三 、 本 规 章 所 称 “以 上 ”、 “以 下

3、”、 “以 前 ”、 “以 后 ”、 及 “内 ”均 含 本 权 。四 、 本 规 章 若 未 明 言 , 所 称 各 式 职 称 均 指 现 行 编 制 而 非 任 务 编 组 。五 、 本 规 章 所 称 “理 级 主 管 ”指 副 理 以 上 主 管 , 称 “部 门 主 管 ”指 部 门 经 理以 上 主 管 。六 、 本 企 业 各 级 员 工 正 式 任 用 前 应 通 读 本 公 司 各 式 管 理 规 章 , 在 员 工 正 式 签 到 上班 第 一 天 起 即 视 为 巳 经 了 解 和 认 同 。 同 时 , 应 主 动 查 询 知 悉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关的 单 行

4、 法 规 、 作 业 流 程 及 作 业 规 范 , 若 有 违 反 , 不 得 以 不 知 情 或 未 委 培 专 训作 为 免 责 原 因 。七 、 各 部 门 员 工 除 必 须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外 , 还 应 该 接 受 临 时 性 工 作 指 派 和 部 门 协 作 。八 、 本 规 章 由 总 经 理 拟 订 , 呈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 由 总 经 理 签 发 实 施 。 如 须 补 充 、修 改 时 , 由 总 经 理 先 行 裁 决 执 行 , 再 补 报 下 次 董 事 会 做 出 追 认 决 定 。九 、 本 规 章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解 释

5、。第二章 公司组织2.1 组织架构 我 公 司 为 总 经 理 制 , 上 对 公 司 股 东 会 各 股 东 负 责 , 下 负 责 整 体 公 司 营 运 , 管 理 公司 七 个 部 门 及 各 项 目 公 司 ( 子 公 司 ) , 或 单 点 售 楼 处 。我 公 司 以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及 房 地 产 营 销 策 划 为 主 , 依 公 司 营 运 方 针 , 设 总 部 一 处 ,内 含 七 个 部 门 , 分 别 为 业 务 部 、 企 划 部 、 销 售 部 、 财 务 部 、 管 理 部 、 工 程 内 业 部 、工 程 外 业 部 。 另 因 实 际 营 运

6、需 要 于 各 项 目 相 关 地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 内 设 七个 部 门 ( 同 总 部 ) 。 总 部 以 计 划 拟 定 为 主 , 分 公 司 以 执 行 为 主 。 各 部 门 直 接 受总 部 相 同 部 门 的 监 督 考 核 , 项 目 公 司 视 实 际 需 要 设 副 总 经 理 一 职 , 对 内 负 责 协 调公 司 各 部 门 间 运 作 及 落 实 并 直 接 向 总 部 总 经 理 负 责 ; 对 外 代 表 公 司 与 政 府 各 部 门协 调 沟 通 , 落 实 项 目 预 定 计 划 , 另 因 营 销 业 务 需 要 于 各 销

7、售 部 ( 售 楼 处 ) 设 销 售部 分 部 。 分 部 内 设 专 案 一 职 , 对 内 统 筹 协 调 管 理 企 划 、 财 管 及 销 售 等 工 作 , 并 积极 执 行 销 售 业 务 , 对 总 部 销 售 部 经 理 或 总 经 理 直 接 负 责 , 对 外 代 表 公 司 与 业 主( 开 发 商 ) 沟 通 协 调 。我 公 司 在 营 业 规 模 未 扩 大 前 , 总 公 司 各 部 统 筹 项 目 计 划 及 执 行 。 规 模 扩 大 后 , 经我 公 司 总 经 理 指 示 设 分 公 司 时 , 总 部 各 部 主 要 负 责 计 划 、 预 算 拟 定

8、 及 各 部 管 理 考核 落 实 。 项 目 公 司 ( 分 公 司 ) 负 责 执 行 及 回 馈 计 划 或 管 理 沟 通 上 的 缺 失 。我 公 司 各 部 应 以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为 重 , 抛 开 各 部 门 间 的 本 位 主 义 , 确 实 配 合 、 协 调落 实 各 部 门 应 作 的 工 作 任 务 。 各 部 门 应 负 职 责 于 2、 2 节 明 订 , 其 他 未 订 或矛 盾 , 于 各 工 作 例 会 中 由 总 经 理 协 调 指 示 分 派 任 务 。 公 司 工 作 会 议 计 有 :1、 市 调 汇 整 会 议2、 产 品 定 位 会 议3

9、、 各 部 门 项 目 执 行 计 划 会 议4、 设 计 方 案 、 定 案 会 议5、 施 工 图 绘 前 ( 扩 初 施 工 图 ) 会 议6、 发 包 会 议7、 营 销 策 划 会 议8、 销 售 会 议9、 财 务 会 议10、 管 理 会 议11、 主 管 工 作 例 行 会 议12、 我 公 司 整 体 组 织 架 构 及 运 作 如 附 表 2-12. 2 部 门 职 责一 、 业 务 部1、 主 导 项 目 的 开 发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 1) 市 场 调 查 , 市 场 前 景 预 测 及 建 议 , 项 目 市 场 潜 力 分 析 ;( 2) 投 资 报 酬

10、评 估 ;( 3) 开 发 项 目 竞 投 方 案 , 及 谈 判 条 件 的 拟 定 ;( 4) 主 导 产 品 定 位 及 价 格 建 议 ;2、 房 地 产 市 场 短 期 中 期 预 测 分 析 ; 以 宏 观 经 济 高 度 预 测 省 、 市 、 区 域 的房 地 产 发 展3、 负 责 起 草 本 部 业 务 的 有 关 文 件 及 合 同 签 定 ;4、 办 理 项 目 的 土 地 征 用 、 立 项 、 规 划 许 可 、 施 工 许 可 、 预 售 证 等 有 关 报建 手 续 ;5、 协 调 评 估 公 司 对 被 拆 迁 户 的 店 ( 住 ) 的 面 积 , 价 值

11、等 相 关 资 料 的 核 实整 理 并 建 立 专 户 档 案 保 管 资 料 ;6、 被 拆 迁 户 的 合 同 签 订 、 搬 迁 、 安 置 的 有 关 事 项 ;7、 填 报 公 司 月 、 年 度 统 计 报 表 ;8、 办 理 相 关 面 积 计 算 及 房 屋 证 取 得 等 报 建 手 续 ;9、 其 他 总 经 理 交 办 事 项 。二 、 销 售 部1、 加 强 业 务 学 习 , 熟 练 掌 握 各 种 营 销 手 段 , 对 市 场 动 态 和 信 息 随 时 予以 关 注 , 对 所 销 售 项 目 的 功 能 、 特 点 、 价 格 等 各 项 指 标 清 晰 明

12、 了 ,努 力 完 成 公 司 下 达 的 营 销 任 务 ;2、 及 时 调 查 其 他 楼 盘 情 况 , 对 竞 争 对 手 进 行 优 势 分 析 , 为 公 司 制 定 营 销策 略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 并 主 动 收 集 客 户 名 单 进 行 宣 传 推 荐 ;3、 协 调 业 务 部 对 各 项 目 的 产 品 定 位 分 析 及 制 作 项 目 销 售 执 行 计 划 ;4、 负 责 售 楼 处 的 销 售 工 作 业 务 ;5、 负 责 主 导 交 房 手 续 并 转 移 给 物 业 公 司6、 检 核 并 协 调 工 程 图 纸 的 变 更 事 宜 ( 包 括 一

13、 程 变 设 计 、 面 积 差 异 部 分 确定 等 ) ;7、 其 他 总 经 理 交 办 事 项 。三 、 企 划 部1、 各 项 目 营 销 、 策 划 方 案 配 合 销 售 部 拟 定 并 落 实 ;2、 提 拟 各 项 目 的 媒 体 的 计 划 并 落 实 设 计 及 制 作 ;3、 公 司 或 各 项 目 的 CI 设 计 、 制 作 ;4、 其 他 总 经 理 交 办 事 项 。四 、 工 程 内 业 部1、 协 助 完 成 产 品 定 位 的 方 案 图 , 并 测 算 建 筑 面 积 ;2、 依 据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和 产 品 定 位 决 策 , 编 制 工

14、 程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计 划 ;3、 编 制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向 公 司 提 出 选 择 合 作 单 位 建 议 ;洽 谈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合 同 书 , 提 交 公 司 审 核 签 订 ; 监 督 管 理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合 同 的 实 施 ;4、 核 查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 组 织 图 纸 交 底 和 图 纸 会 审 及 绘 制 必 要 的 施 工 大 样图 ;5、 编 制 并 审 核 施 工 图 预 、 决 算 ;6、 主 持 协 商 建 设 主 体 各 方 提 出 的 设 计 变 更 ,

15、合 同 条 款 变 更 , 处 理 索 赔 事项 ;7、 核 查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验 收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 签 署 工 程 付 款 凭 证 ;8、 核 签 工 程 暂 停 令 , 复 工 报 审 表 , 开 、 竣 工 报 告 , 隐 蔽 验 收 记 录 和 工 程项 目 增 减 洽 商 记 录 ;9、 组 织 并 参 与 工 程 竣 工 初 验 收 、 验 收 , 并 签 署 验 收 意 见 和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10、 编 写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整 理 工 程 档 案 资 料 , 办 理 竣 工 报 备 手 续 ;11、 工 程 保 修 期

16、内 , 负 责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 组 织 鉴 定 质 量 问 题 责 任 ,督 促 责 任 单 位 维 修 ;12、 办 理 基 建 手 续 。五 、 工 程 外 业 部1、 协 助 编 制 施 工 图 预 、 决 算 , 并 对 施 工 提 出 具 体 的 建 议 及 清 图 。2、 勘 察 施 工 现 场 , 组 织 实 施 “三 通 一 平 ”等 施 工 前 准 备 工 作 , 向 施工 单 位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3、 制 定 施 工 总 体 规 划 ,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17、 下 达 单 位 工 程 施 工 开 工 令 ;4、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物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采 购 清 单 , 并 检查 进 场 材 料 、 构 件 、 设 备 的 规 格 和 质 量 ;5、 检 查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和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6、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好 施 工 进 度 , 工 程 质 量 、 施 工 安 全 和 施 工 文 件 的 整理 归 档 工 作 。六 、 财 务 部1、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国 家 政 策 法 令 和 财 经 制 度 , 收 集 、 整 理 国 家 新 公布

18、 的 财 政 、 税 收 、 法 规 、 法 令 等 ;2、 拟 定 本 公 司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编 制 项 目 预 算 管 理 计 划 ; 3、 实 施 财 务 监 督 , 进 行 财 务 核 算 ;4、 利 用 会 计 资 料 和 信 息 对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预 测 和 分 析 ; 5、 编 写 财 务 报 告 书 , 组 织 编 制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 其 中 包 括 开 发 计 划 、 资 金来 源 计 划 、 成 本 计 划 、 流 动 资 金 收 支 计 划 、 营 业 收 入 计 划 、 利 润 计划 。6、 按 时 缴 纳 各 项 税 金 和 其 他

19、 应 交 费 用 ;7、 负 责 公 司 的 成 本 核 算 , 做 好 成 本 管 理 , 对 各 项 成 本 、 费 用 开 支 情 况 进行 考 核 和 分 析 , 并 不 定 期 核 对 库 存 现 金 及 明 细 帐 与 总 帐 的 核 对 ;8、 随 时 掌 握 外 汇 汇 率 的 变 动 情 况 , 合 理 的 对 外 汇 资 金 进 行 调 剂 和 结 汇 ;9、 参 与 和 配 合 个 部 门 签 订 和 执 行 对 外 合 同 ;10、 认 真 保 管 好 会 计 档 案 ;11、 责 保 管 公 司 财 务 印 鉴 、 变 码 印 鉴 器 和 各 种 空 白 的 银 行

20、票 据 、 发 票 、 收款 收 据 ;12、 负 责 办 理 外 汇 年 检 、 税 务 年 检 、 贷 款 证 年 检 、 开 户 许 可 证 年 检 等 有 关手 续 ;13、 协 调 银 行 、 税 务 、 财 政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单 位 的 关 系 ;14、 配 合 管 理 部 拟 定 固 定 资 产 、 低 值 容 易 耗 品 、 办 公 用 品 等 财 产 、 物 资料 的 管 理 与 核 处 实 施 方 法 ; 15、 认 真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16、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17、 会 计 具 体 工 作 ;(

21、 1)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及 呈 送 总 经 理 核 准 ;( 2) 负 责 登 记 各 种 明 细 帐 和 总 帐 并 按 规 定 做 好 结 帐 工 作 ;( 3) 负 责 各 项 税 、 费 的 计 算 、 申 报 工 作 ;( 4) 负 责 财 务 档 案 的 整 理( 5) 装 订 、 立 卷 、 归 档 工 作 ; 配 合 管 理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固定 资 产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盘 点 、 清 查 工 作 , 并 写 出 清 查 报 告 ;( 6) 负 责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及 呈 送 各 相 关 单 位

22、 和 总 经 理 ;( 7) 负 责 工 资 的 核 算 、 制 表 工 作 ;( 8) 负 责 各 项 往 来 帐 款 的 清 理 核 对 工 作 ;( 9) 负 责 购 买 和 发 放 空 白 发 票 及 收 款 收 据 ;( 10) 保 管 变 码 印 鉴 器 、 银 行 票 据 财 务 专 用 章 ( 圆 形 ) 和 对 外 的财 务 专 用 章 ( 圆 形 ) ;( 11) 定 期 与 出 纳 核 对 库 存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 12)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18、 出 纳 具 体 工 作 ;( 1)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现 金 管

23、理 和 银 行 结 算 制 度 的 规 定 , 根 据 完 成立 、 审 、 核 、 批 手 续 的 记 帐 凭 证 , 办 理 款 项 支 付 ;( 2) 库 存 现 金 有 超 过 核 定 的 限 额 , 不 得 以 “自 条 ”抵 库 存 ,及 时 将 超 出 限 额 的 库 存 现 金 送 存 银 行 , 不 得 私 自 挪 用 现 金 ;( 3) 负 责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 4) 负 责 与 银 行 的 对 帐 工 作 , 保 证 帐 、 帐 相 符 , 若 发 现 不 符 ,查 明 原 因 , 及 时 处 理 并 报 告 总 经 理 。

24、 每 月 编 制 : “银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5) 负 责 保 管 库 存 现 金 和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 存 单 等 。 并 按 时 盘 点 、清 查 ; 负 责 保 管 和 购 买 银 行 空 白 结 算 票 据 , 并 办 理 签 发 登记 ;( 6) 随 时 了 解 银 行 汇 率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进 行 记 录 ;( 7) 负 责 去 银 行 办 理 结 算 手 续 ;( 8) 负 责 工 资 的 发 放 ;( 9) 每 月 底 与 会 计 核 对 现 金 余 额 和 银 行 帐 户 余 额 ;( 10)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25、 务 。七 、 管 理 部 ( 或 办 公 室 )1、 负 责 起 草 公 司 近 期 、 中 期 、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及 目 标 。2、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 法 规 及 政 治 , 经 济 形 势 动 向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和 与 公司 相 关 资 料 的 剪 报 、 分 办 处 理 。3、 负 责 来 宾 接 待 并 按 总 经 理 的 批 示 对 外 联 络 , 承 办 会 务 。4、 负 责 总 经 理 有 关 会 议 的 组 织 、 通 知 和 记 录 工 作 。5、 负 责 起 草 公 司 文 件 和 合 同 ( 业 务 合 同 和 与 业 务 相 关 公

26、 函 由 有 关 业 务部 起 草 ) 、 年 度 计 划 、 年 终 总 结 。6、 负 责 公 司 文 件 , 合 同 及 各 种 资 料 的 归 档 管 理 。7、 负 责 处 理 总 经 理 有 关 信 函 。8、 公 共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维 系 。9、 人 事 具 体 工 作 办 理 :(1)拟 定 人 事 管 理 方 案 ;(2)办 理 人 事 招 考 、 考 勤 、 考 绩 及 人 事 评 议 事 项 , 建 立 人 才 档 案库 ;(3)办 理 员 工 任 免 、 迁 调 、 教 育 培 训 、 工 资 福 利 等 人 事 管 理 事 项 ;(4)负 责 有 关 证 书

27、 、 执 照 的 送 批 保 管 工 作 ; (5)计 划 生 育 管 理10、 总 务 具 体 工 作 办 理 :(1)公 司 本 身 固 定 资 产 、 低 值 易 耗 物 品 的 采 购 、 验 收 及 管 理 造 册 ;(2)公 司 各 种 会 议 、 康 乐 活 动 的 联 络 、 场 所 准 备 及 服 务 ;(3)文 明 办 公 管 理 ;(4)车 辆 调 派 与 管 理 ;(5)公 司 安 全 保 卫 ;(6)各 类 报 纸 、 刊 物 的 征 订 、 收 发 及 管 理 ;(7)食 堂 和 住 宿 管 理 ;(8)其 他 后 勤 管 理 服 务 性 工 作 ; 11、 保 姆

28、 工 作 职 责(1)每天应按公司规定的伙食费购买。所购买的菜、肉应节约避免浪费,且价格及斤两应确实无误。(2)每天应于归定时间内负责烹饪中、晚餐,并确实依照部门人数分配菜肴份量。避免外派部门菜肴、份量不足,并应遵从总经理或管理部主管的意见适时变换菜式,确实搞好伙食。(3)每天定时打扫,整理宿舍公共区域的卫生,包括厨房、餐厅,客厅、卫生间(二间)及阳台。(4)每天定时打扫、整理总经理寝室并负责洗涤两位总经理的换洗衣物。(5)及时完成总经理或管理部主管交派的任务,不得推委卸责任。2.3 部 门 职 称 及 职 务 等 级一 、 依公司组织架构及整体运作情况,公司职务等级分七个职等,并依学历、经历

29、、职务年资等因素再分为 9 个级别差(详见薪津结构表)二 、 除销售部业务员依实际从事销售经历及公司职务考量外,其余公司各部门员工、等级订立原则参考个人的学历、经历及任用职位予以考量核定。并于试用期满后由管理部报总经理核准后实施。日后员工考核、升迁及加薪皆依职务等级评定。第三章 人事管理章程3、1 聘用、任职3、1、1 试用一、本章所称试用系对本企业新进人员试用合格期满以前而言。二、新进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对试用期间不符合聘用条件者,公司可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延长试用时间。试用期间表现特优者,可缩短试用期。三、理级以上人员试用期满十五天前,由本部门的主管和管理部提报,经总经理审核核准,合

30、格者继办正式员工手续。并套用“薪津结构”提报其薪津,经管理部稽核呈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转正手续办理完毕,并套用“薪津结构”提报其薪津。四、理级以下人员,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十五天前,部门主管根据其聘任职务和试用表现,套用表 Gd10 提报其薪津,经管理部稽核呈总经理审查批准后转正手续办理完毕,始视为由试用工正式招聘为合同工。五、试用人员所请事假及普通伤病假(公伤除外)一律按比例扣薪。新进人员试用期除销售个奖外不享有公司第 3、9 节的有关福利。六、试用人员离职须由本人在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至公司管理部办妥离职手续呈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规定计发薪津。试用未满十五日或未办理离职手续者,不计

31、薪津。七、新进人员需备齐下列文件,并须于转正同时缴交一个月的基础工资作为保证金。无法缴交者可以在转正后的 2 个月以发放的工资中扣抵。新进员工转正后应依劳动合同确实遵守各项规定。必须是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一份) ;学(经)历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填表 Gb10;跨镇人员应有全国通用“计生审验证”原件 1 本。八、临时雇工或兼职人员比照试用人员除依实际上班天数以日薪计外,也不列职等,不计考积。3、1、2 任职 试用人员转正手续办理完毕后,即正式成为公司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规定外,依表Gd10 由总经理核定任用职等,并依下职称表核定。具体工作内容参照 2、2 节部门职责或总经理核定的工作职责。职称表(表 Gd20)3.1.3 任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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