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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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历史建筑文化遗产,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造型别致、选材考究、装饰精巧的具有传统风格的建筑。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鼓浪

2、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应组织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建筑规划、土地房产等方面的专家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及其保护规划进行鉴定、论证。第六条、向人民政府捐献历史风貌建筑或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认定第七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业主),可以向市规划部门自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推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

3、建筑。第八条、市规划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自荐、推荐或经调查认为应列入保护的建筑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经鉴定认为可列入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市规划部门应举行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该建筑相邻市民的意见。市规划部门应会同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鉴定意见和听证意见进行审查。第九条、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第三章、保护第十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总量,

4、做好鼓浪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鼓浪屿整体环境风貌。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个保护类别。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第十二条、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由市规划部门或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研究单位编制,并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

5、,应明确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措施及投资概算。第十三条、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应当有计划拆除。第十四条、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风貌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第十五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合理利用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第十六条、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层数、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上必须与周围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环境空间相和

6、谐。第十七条、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二补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三用于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经费;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第四章、管理第十九条、历史风貌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负责保护或保持历史风貌建筑的坚固、安全、整洁、美观。第二十条、历史风貌建筑业主必须对历史风貌建筑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修缮,维护建筑原貌,保持

7、建筑完好,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外墙、门窗、阳台等造型。对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建筑外貌进行修缮的,须事先报市规划部门批准,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第二十一条、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对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的活动,必须协助和配合,不得阻挠。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申请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还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第二十二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经费,由业主负责,业主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业主不按规定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护或共有业主之间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可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承担修缮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鼓浪屿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8、,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需要和业主经济困难的情况进行审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历史风貌建筑也可由人民政府收购产权后加以修缮保护。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经鉴定属危险建筑物,要求拆除重建或结构更新的,应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按风貌保护要求重建或更新。第二十四条、历史风貌建筑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建筑内堆放危险品或进行其他损害历史风貌建筑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历史风貌建筑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院落、阳台、走廊乱挂、乱堆杂物。第二十六条、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新筑和改变门楼、围墙。历史风貌建筑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

9、途。经批准新筑的围墙应透空、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七条、历史风貌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应搞好庭院绿化管理,养护好庭院内树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移植的,应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人已有安置房的,业主有权依法要求使用人限期从历史风貌建筑中搬出。第二十九条、历史风貌建筑业主在买卖、赠与、出租历史风貌建筑时,须向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中以人民政府为主拨款修缮的历史风貌建筑出卖时,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更改建筑外墙、门窗、阳台等造型的,擅自

10、对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建筑外貌进行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缮总造价1至5倍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建筑内堆放危险品或进行其他损害历史风貌建筑安全的活动,责令限期改正,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筑门楼、围墙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违法土建工程造价60%的罚款;擅自改变门楼、围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

11、历史风貌建筑门楼、围墙外侧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厦门市其他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上是建筑网整理的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更多关于“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建筑方面的知识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通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关注手机建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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