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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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学生工作处、公安处、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一)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负责宿舍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宿舍内的安全及

2、日常维修工作。(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卫生、纪律、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等事务。(三)公安处负责宿舍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四)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维护社区学生权益,努力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简称楼委会。楼委会设指导教师一名,楼长一名,层长若干名。第四条 在学生社区、宿舍内成立临时党支部,社区临时党支部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区临时党支部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第二章

3、入住和离校第五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内居住,应服从安排、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第六条 学生离校时由后勤部门验收,收回钥匙,若有备品损坏或丢失,则按价赔偿。第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第八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校区后勤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后勤部门联系,安排住宿。第九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后勤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未超

4、过当学年第一学期(含一学期)者,可申请退还当学年一半住宿费。复学后,向后勤部门申请住宿,另行给予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第十条 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向后勤部门和学生工作处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如有以下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后可暂时在外住宿:(一)复习备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经学生家长,所在学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在校外居住。研究生入学考试之后学生必须搬回原宿舍。(二)患有不适宜在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患病需家长陪护的学生,出具大连市内四区县级以上

5、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经本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所在学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在校外住宿。待疾病康复或好转后,回原宿舍居住。(三)因上述原因离开原宿舍居住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且一律不退原宿舍的住宿费。第十二条 学生要严格执行离校请销假制度。未经辅导员和学部(学院)学办批准,学生一律不允许在外留宿,请假后方可在外留宿,返校后及时销假。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少于两门(含两门),且已经到就业单位实习的延修学生,如在校外居住不影响其完成剩余学习任务,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

6、学校批准后可在校外居住,学校不予安排宿舍。第十四条 对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第十五条 学校有权根据宿舍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延修、复学的学生,应服从后勤部门统一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第三章 环境和卫生第十六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垃圾。严禁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应统一放置到自行车停车处

7、。第十七条 各种通知应统一张贴在宿舍内公告栏处,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胡乱张贴,严禁在宿舍楼内散发各种传单、广告、海报等。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学生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及验收标准,保持室内外场所的环境卫生,建立轮流清扫值日制度,值日生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第十九条 严禁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宠物。第四章 安全保卫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应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一条 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8、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学生寝室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第二十五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经济、法律责任:(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二)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酒精炉、蜡烛等);(三)使用违禁电器或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窃电等;(四)其他可能给宿舍

9、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造成隐患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服从学校管理。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关门,关门后学生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按校规校纪处理。第五章 设施与设备第二十八条 寝室内配备成套的家具备品,建账立卡,统一由寝室长验收,不得随意搬动和拆毁。第二十九条 寝室内门窗玻璃实行登记建账,寝室长验收签字,如有破损一律收费。第三十条 室内外的照明灯具及其他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家具备品、门、窗等如发

10、生故障请报至传达室,由专职人员前来修理,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照价赔偿,若有人身伤害,后果自负。自觉养成节水、节电良好行为。第三十一条 学校统一为每个学生提供一个校园网接口,宿舍楼内严禁私自拉线布网。寝室中的网络设备接口如发生故障请报网络中心,由专职人员前来修理,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照价赔偿。第六章 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要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禁止高音播放音响电器和演奏乐器。第三十三条 上课和自习时间禁止在寝室内进行打扑克、棋类,打乒乓球、玩电脑游戏及其他有碍他人学习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进行篮球、足球等球类运动,以

11、免危及行人和破坏宿舍门窗。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住宿者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一)以寝为家,重视荣誉,不违背集体生活理念;(二)关爱同学,热心助人,不推脱寝室责任义务;(三)宽以待人,平和礼让,不危害室友之间友谊;(四)团结互助,共同进步,不拉帮结派孤立室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 学年末,学校依据文明寝室条例和大学生“千优寝室”创建与实施办法进行 “文明寝室”和“千优寝室”评选。并作为学生个人参评“三好学生”和班级参评先进班级的必须条件。第三十七条 凡荣获“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和“大连理工大学千优寝室”称号的寝室,将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相应奖励。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后勤处(市内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 四十 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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