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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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方法(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范围内地下车位(库)不动产 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县范围内依法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且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土地使用权 人一致的地下车位(库)。地下车位(库)划分为一般性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车位 (库)和应建人防工程临时使用的地下车位(库)。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土地使用权、 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车

2、位(库)的工程建设管 理、楼盘表建立、预(现)售及网签管理和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 的监督管理工作。税务局根据国家纳税标准和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计税价格,负责地下车位(库)转让的税费征缴工作。第二章地下车位(库)的权利设定登记规定第四条 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同一工程(本 宗地)地表设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土地出让 金。地表设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车位(库)完成 不动产首次登记后,要依法完成补办土地出让合同和补缴土地出 让金后,才能批准交易和办理转移登记。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明确地 下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地下车位(库)建设用

3、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 让年限:(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地下车位(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地下车位(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 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 长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 限保持一致。第六条 地下车位(库)原那么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 首次登记。本方法实施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提供配建地 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及测绘报告等,已 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机

4、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地下车位 (库)原那么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按建筑面积测算,不分摊 土地面积,每个定着物单元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应建人防工程由县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驶产权、责任、 管理和申请登记。应建人防工程临时使用的地下车位(库)依照 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一般性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 首次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并办理不 动产转移和变更登记。原规划为应建人防工程经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实施易地补 建人防工程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经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规划调整 后可以变更为一般性地下空间工程。第八条 本方法实施前地下车位(库)转让的,参 照地上

5、建筑物转让有关规定,需提供车位界限、编号、建筑面积、 来源证明材料、税费凭证等。本方法实施后,地下车位(库) 销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一般性的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车位(库)在不动产 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应备注用途为地下车位 (库)。属于应建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还需注明战时 人防工程字样。第三章登记流程和操作规范第十条 地下车位(库)进行销售前,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要 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备案和核查:(一)不动产权属证书(地表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地下车位(库)的权籍测绘报告;(三)建设工程规划许

6、可证及其附件,含地下车位(库)定 位界限规划分层平面图;(四)房屋楼盘信息表;(五)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验收竣工的材料;(六)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七)本方法实施后的地下车位(库)销售许可证。第十一条 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地表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 所有权证明);(四)地下车位(库)买受或建设单位自用的来源证明材料;(五)(单个)地下车位(库)的权籍测绘报告;(六)相关税费凭证、票据;(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

7、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因出售、 赠与、继承、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受让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 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四)地下车位(库)转移的来源证明材料;(五)地下车位(库)的权籍图;(六)地表设定为划拔国有建设使用权的,提供补办土地出 让合同;(七)相关税费凭证、票据;(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以下原 那么确定计税价格:(一)允许销售的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 买受人或开发商(自用)应提供签订地下车位(库)来源证明材 料和缴款原始凭证核查,由税务机关根据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契 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二)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按照存量房管 理计算缴纳税款;(三)地下车位(库)涉及开发企业应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 税种的征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四)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的纳税由税务部门根据国 家规定依法办理。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文件收取登记费。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试行 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方法施行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税务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对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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