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破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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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9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但“隔三差五”考查案例分析题。复习过程中注意:(1)本章许多考点与其他章节(第4、8、9、10、13章)有联系,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才能比较深入理解,考生可以选择将本章放在最后复习;(2)本章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章节,考生复习过程中如果能够对破产程序建立比较具体的认识,有利于整体把握本章内容,加深理解。本章是2008年根据新企业破产法进行重大调整的章节,近3年教材比较稳定。2009年新增了“保证人破产”的内容;2010年教材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小幅调整,并将一些涉及新旧法对比的学理解释删除;

2、2011年本章教材的调整很小,主要是:1明确了“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2对若干解释性文字进行了精简。本章考点简略导图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原因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受理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的职责及限制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债务人财产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制度 取回权 抵销权破产费用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债权申报(申报期限、具体规则)债权人会议(组成、职权、会议制度、僵局、债权人委员会)破产宣告与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 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重整 重整计划的制定、表

3、决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的执行 和解申请的提出 和解 和解协议(制定、通过、认可、效力、终止) 自行和解本章考点精析【考点一】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P226)(一)主体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解释1】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法人,但也可以破产;合伙企业破产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相关链接】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

4、2】目前,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有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学校。(2011年新增)(二)地域适用范围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三)适用时间1公布时间:2006年8月27日2施行时间:2007年6月1日【考点二】破产原因及破产申请的提出()(P228)(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原 因适用情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

5、况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判断的案件(二)破产申请的提出1申请人及申请的种类(1)尚未启动破产程序(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人破产清算重 整和 解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解释1】不论是在哪一个时点提出的和解申请,均只能由债务人提出。【解释2】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一定要看清时间点:(1)尚未启动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债权人均有权提出重整申请;(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无权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

6、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有权提出重整申请。2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考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P230)(一)受理的程序性规定1受理的时间限制(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相关链接】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

7、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3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受理的效力1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义务(1)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2)相关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个别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8、【解释】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一台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后甲破产,此时机器设备的价值为80万元,则甲在80万元的范围内对乙所作的清偿有效。3清偿债务、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解释】债务清偿和财产交付应当向“管理人”进行;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4破产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

9、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决定权人:管理人(2)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3)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包括四种方式(A)明示解除;(B)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C)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解释】在此种情形下,对方当事人实际上享有合同法规定的

10、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破产债务人提供担保,破产债务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按合同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案例】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1)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明确通知乙公

11、司,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提供担保,则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拒不提供担保,则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直接通知乙公司后解除,乙公司的损失依法申报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申报)。(3)如果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视为解除合同。(4)如果乙公司主动催告管理人就该合同的处置作出表示,而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的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5司法相关效力(1)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3)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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