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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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级学院:2012级外院1班 姓名:杨阳 学号:论夫妻忠实义务摘要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出发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的分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来指导人们更好应用这一条法律原则,以构建和谐社会。 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道德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

2、责任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1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1)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2)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

3、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2。(3)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3。(4)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4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

4、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5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

5、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二、我国婚姻法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及意义在我国婚姻法修改时,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这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这用对婚姻家庭严重破坏的行为不得不在立法中显示。据全国妇联和广东、上海等地反映,近几年包二奶(上海称养金丝鸟)现象呈增多趋势。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

6、年接受这方面的投诉分别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长7.3%,1998年比1997年增长48%。这个问题,已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在这种情况下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写进婚姻法,可以遏制道德进一步沦丧,让人们更好的遵守一夫一妻制,重视家庭,珍惜夫妻情感。7不管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角度来说都是社会的巨大进步。规定相互忠实的义务,既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和精神文明所必需。法律所提供的价值评判

7、标准所具有的强大的导向功能,是不能忽视的。申言之,法律和道德标准都必须明确地告诉人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只能越来越走向文明。因为,基于自然属性对夫妻关系作如此伦理要求永远不会过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的重要性进一步突出出来。(1)规定忠实义务,将为追究违法行为提供依据。对于除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定理由外,那些轻度违反夫妻忠实的义务的行为,如现在流行的“一夜情”、通奸等,都是违法行为,可以找到制裁的法律依据,按照婚姻法解释(一),在离婚的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来追究违法忠实义务一方的法律责任。尽管力度不大,但是对于处罚

8、那些轻微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2)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和弱者保护制度提供理论基础。我国婚姻法尽管只对那些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对那些轻微的违反忠实的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很难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1)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2)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

9、起码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力争,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3)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4)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9“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 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10、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10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11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1)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

11、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性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

12、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2)应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

13、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13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笔者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

14、,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

15、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14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15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于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于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3)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

16、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16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有几个个问题,15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还有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

17、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16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

18、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笔者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笔者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参考文献1 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53256页2 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

19、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7页3王玫:婚外恋:涉及道德于法律间的话题,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年3月7日4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日第二版5 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87页6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91页7胡康生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讲稿十五 第3页8 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75页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0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第18页11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368页12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384页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33页15 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第156页16 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406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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