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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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桑植县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至5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5000至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

2、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10000至2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20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二、没有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营业执照60天以上至90以内,未

3、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营业执照90天以上120天以内,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向社会公告;(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营业执照120天以上,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向社会公告。三、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

4、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变更时间30天以上60天以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变更时间60天以上90天以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向社会公告;(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变更时间90天以上,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向社会公告。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

5、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出借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

6、、买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涂改、骗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处罚基准:罚款10000元。六、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购销额度在1

7、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500至1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购销额度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购销额度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3000元;(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购销额度在3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七、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

8、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批发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至3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批发额度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批发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0元;八、酒类经

9、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至3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0元;九、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500至20

1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3000元;(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十、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不得向未成人销售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标明位置不显著的

11、;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一次警告后仍未标明的;处罚基准:罚款5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标明或标明后撤下的。处罚基准:罚款200元;十一、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情节较轻的;处罚基准:罚款2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十二、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国

12、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案值在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对案值在2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案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

13、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案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案值在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对案值在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15000元罚款;对案值在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20000元罚款;对案值在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25000元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案值在25000元

14、以上的;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没收酒类,并处30000元罚款。(六)减轻处罚情形:批发、零售、储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如果索取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且填写完整,认错态度好,在经济处罚时可酌情减轻处罚。十三、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配合监督检查;处罚基准:现场予以警告;(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情况;处罚基准:罚

15、款2000元;(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转移待查受检酒类,追后未造成损失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处罚基准:罚款10000元。桑植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16、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数量5头以下。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数量在5头以上10头以下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

17、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生猪10头以上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

18、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数量5头以下。处罚

19、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数量在5头以上10头以下。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冒用、使用伪造、

20、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数量10头以上。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

21、表现情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执法,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未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

22、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

23、罚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不达标或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不达标或多项管理事项不达标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三次以上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前两种不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少于12小时,未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

24、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

25、现情形: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宰前停食静养大于8小时少于12小时;2、未严格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宰前停食静养大于4小时少于8小时;2、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中的少部分环节未实施;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26、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宰前停食静养少于4小时;2、未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中的多数环节未实施;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

27、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只进行了宰前或者宰后检验;2、少1项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内容的;3、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出厂

28、(场)时只加盖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或只附具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厂(场);4、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少2项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内容的;2、实行肉品品质同步检验,同步检验装置不规范的;3、实行肉品品质同步检验,头、胴体与内脏未严格实行统一编号对照;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

29、元以下的罚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少3项及3项以上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内容;2、既未进行宰检验也未进行宰后检验的;3、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的;4、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既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也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书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或保存记录少于二年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

30、十五条第二款: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有质量追溯制度,但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

31、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的资料不完整,但基本上可以追溯的;2、记录保存少于二年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有质量追溯制度,但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的,但部分可以追溯的;2、记录保存少于18个月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的,无法实行追溯的;2、且记录保存少于一年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当,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经肉品品质检验的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也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

34、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且伪造处理记录处理情况。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

3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

36、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产品未销售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及时停止生产、未及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2、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和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的;3、只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部分不安全产品;4、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

37、门报告;5、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及一定程度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不安全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停止生产、未及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2、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和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的;3、只能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少部分不安全产品;4、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5、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及严重程度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38、严重后果的,吊销定点屠宰许可证。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初次违法检验肉品品质,且肉品尚未销售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违法检验的肉品已销售,但主动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

39、表现情形: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违法检验的肉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初次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且肉品没有销售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

40、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肉品已销售,但主动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肉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

41、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超过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1-7日,但能准确补报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过规定报送时间1-7日,且补报不准确;2、超过规定报送时间8-14日,但能准确补报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过规定报送时间8-14日,且补报不准确的;2、超

42、过规定报送时间15日以上的;3、能及时报送,但报送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后,3日以上7日以下才向商务局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超

43、过8日以上14日以下才向商务局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超过15日才向商务局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44、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数量在200公斤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或者数量在200公斤以上400公斤以下的,或者初次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在200公斤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45、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或者数量在400公斤以上的,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在200公斤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居民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基准:对第一、第二种、第三种违法情形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第四种违法情形,除按第一、二、三种违法情形进行处罚外,同时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

46、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对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

47、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属初次违法,数量在3头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注水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责令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在3头以上5头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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