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_公司法_背景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浅析_李灵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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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贸 实 践新公司法背景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浅析李灵云(山西省贸易学校,山西 太原 030012)摘 要 : 公 司 始 终 是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的 核 心 组 成 力 量 , 想 要 保 证 公 司 不 断 发 展 进 步 , 就 必 须 要 切 实 保 障 公 司 内 部 股 东 的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和 损 害 。 对 股 东 权 益 进 行 保 护 , 仅 仅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的 规 章 和 制 度 是 无 法 进 行 保 障 , 必 须 要 通 过 具 有 国 家 强 制 力 的 法 律 法 规 才 能 够 更 好 地 保 证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公

2、 司 法 自 出 台 以 来 , 经 过 了 数 次 的 修 改 , 逐 渐 趋 向 稳 定 和 完 善 。 2014年 新 的 公 司 法 颁 布 以 后 , 更 加 关 注 对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 其中包括增加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以及投标制度等。正因如此, 更 需 要 我 们 对 新 的 公 司 法 进 行 深 刻 的 研 究 和 解 读 , 从 而 更 好的了解和掌握立法精神,实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在 企 业 运 行 之 中 , 股 份 是 进 行 企 业 管 理 权 限 划 分 的 重

3、 要 依 据 , 一 般 情 况 下 , 大 股 东 都 拥 有 更 多 的 企 业 运 行 管 理 权 限 , 而 中 小 股 东 则 往 往 不 能 左 右 公 司 的 决 策 , 这 就 导 致 出 现 了 公 司 管 理 陷 入 独 裁 的 情 况 , 危 及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而 言 , 存 在 着 大 股 东 通 过 关 联 或 者 内 幕 交 易 , 从 而 侵 害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的 权 益 , 为 自 己 谋 取 私 利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中 小 股 东 往 往 很 难 进 行 取 证 , 从 而 就 无 法 保 证 自 身

4、 的 权 益 得 到 及 时 的 保 护 。 新 的 公 司 法 针 对 这 些 情 况 , 都 进 行 了 专 门 的 规 定 , 在 第 16条 的 第 2、 3款 之 中 , 明 确 规 定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 该 股 东 或 者 受 该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 不 得 参 加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 , 在 之 中 就 对 大 股 东 的 权 利 进 行 了 限 制 , 从 而 尽 量 避 免 发 生 大 股 东 擅 自 独 行 情 况 的 发 生 。 除 此 之 外 , 在 第

5、22条 之 中 也 规 定 中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的 会 议 召 集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 或 者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 股 东 可 以 自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0日 内 ,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 , 这 就 赋 予 了 中 小 股 东 以 撤 销 企 业 管 理 决 议 的权利,给予了中小股东更多的自我防卫的能力。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现实难题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来 源 看 , 中 小 股 东 是 构 成 资 本 的 重

6、要 部 分 , 也 是 很 多 公 司 的 投 资 主 体 。 但 从 中 小 股 东 的 股 权 权 益 保 护 现状来看,中小股东仍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一)地位处于弱势,权益保护受限当 前 在 我 国 的 企 业 形 式 之 中 , 主 要 以 股 份 制 公 司 和 有 限 制 公 司 为 主 要 类 型 , 新 公 司 法 对 这 两 种 公 司 类 型 都 进 行 了 专 门 的 规 定 , 但 是 相 对 于 有 限 制 公 司 而 言 , 股 份 制 公 司 的 规 定 更 加 严 格 。 在 当 前 的 公 司 企 业 形 式 数 量 上 来 看 , 股 份 制 公 司 明

7、显 占 据 上 风 , 而 在 法 律 规 定 各 方 面 来 看 , 股 份 制 公 司 的 组 成 和 出 资 也 更 加 严 格 和 合 理 , 便 于 公 司 责 任 的 划 分 。 在 股 份 制 公 司 之 中 , 出 资 额 明 显 占 据 了 重 要 的 地 位 , 因 此 在 出 资 额 比 较 大 的 股 东手中,就握有更多的投票权,从而能够影响企业的发展方向, 而中小股东相对弱势,非常容易称为利益的牺牲品。(二)立法体系单一,权益保障不到位尽 管 当 前 在 公 司 法 的 修 改 和 重 新 制 定 之 中 , 不 断 提 高 对 于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重 视

8、 , 但 是 还 是 很 难 在 实 际 情 况 上 改 变 中 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差距。比如在新公司法之中的第101 条 中 有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对 于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在 10% 以上者,可以行使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第102条中对董事会不履 行或不愿召集股东大会的,可以由监事会进行临时召集;第106条 中有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有助于将选票投给优秀的候选人,相 对 于 过 去 的 一 股 一 票 制 , 更 能 平 衡 大 股 东 与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等 ” , 这 明 显 体 现 出 了 中 小 股 东 想 要 保 护 自 身 的

9、 合 法 权 益 , 需 要 经 过 复 杂 的 程 序 和 过 程 , 才 能 够 实 现 权 力 的 救 济 , 这 就 直 接 影 响到了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和效果。(三)司法实务上缺失可操作性无 论 在 实 体 法 律 中 进 行 如 何 的 规 定 , 最 终 都 要 落 实 到 司 法 实 践 之 中 , 公 司 内 部 的 纠 纷 往 往 非 常 难 以 进 行 解 决 , 对 于 中 小 股东而言,他们的权益就更加难以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之中, 证 据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部 分 , 而 中 小 股 东 明 显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很 多 证据无法进行获取,

10、大股东也非常容易进行证据的篡改和假冒, 从 而 对 中 小 股 东 证 明 大 股 东 的 侵 权 事 实 提 高 了 难 度 。 因 此 在 进 行 立 法 工 作 之 中 , 立 法 人 员 应 当 更 多 的 从 实 际 出 发 , 从 而 实 现 实体法律与司法实践的紧密结合,发挥出了立法工作的效果。三、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构建合理化股权约束机制企 业 以 及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配 和 转 让 必 须 要 公 正 与 透 明 , 从 而 才 能 够 保 证 公 司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健 康 发 展 。 在 有 限 制 公 司 之 中 ,

11、 想要进行股权的转让往往需要很多手续和工作,自由程度较低, 并 且 当 公 司 陷 入 资 不 抵 债 等 困 境 时 , 也 很 难 通 过 股 权 的 转 让 来 实 现 企 业 的 盘 活 。 这 就 要 求 在 进 行 立 法 工 作 以 及 公 司 规 章 的 制 定 过 程 中 , 要 创 新 股 权 的 转 让 和 分 配 方 式 , 从 而 建 立 起 更 加 完 善 的 股 权 约 束 制 度 。 一 般 情 况 下 , 这 需 要 在 公 司 建 立 之 初 , 就 进 行 正 确 的 规 划 和 计 划 , 从 而 对 未 来 公 司 的 股 权 成 长 和 激 励 形

12、成 一 定 的 发 展 筹 划 , 并 且 要 进 行 全 面 的 监 督 和 约 束 避 免 各 种 以 权谋私情况的发生。(二)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增加股东权利约束机制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 这 是 由 于 公 司 运 行 的 最 终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服 务 于 股 东 , 为 股 东 谋 取 更 多 的 利 益 , 因 此 想 要 更 好 的 保 证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 就 必 须 要 完 善 股 东 大 会 制 度 。 在 股 东 大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过 程 中 , 可 以 对 西 方 的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学 习 和

13、 借 鉴 , 比 如 可 以 将 股 权 的 比 例 控 制 在 30%到 50%之 间 , 这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稀 释 股 权 , 从 而 降 低 大 股 东 的 控 股 份 额 。 在 公 司 的 决 策 制 度 之 中 , 要 赋 予 中 小 股 东 更 多 的 权 利 , 从 而 与 大 股 东 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平衡,既能够保证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 也能够提高公司决策的合理程度。(三)完善股权结构,切实化解股东权益的平衡难题从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来 看 , 股 权 结 构 往 往 决 定 了 治 理 结 构 。 比 如 在 有 限 制 公 司 治 理 中 , 由 于

14、股 东 人 数 不 多 , 股 权 集 中 度 高 , 使 得 股 东 在 持 股 比 例 上 往 往 以 多 寡 来 决 定 企 业 的 经 营 与 管 理 决 策 。 由 此 , 建 议 优 化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 特 别 是 在 破 解 一 股 独 大 问题上,要避免公司出现僵局的发生概率。如在公司成立初期, 要 尽 量 防 范 平 均 股 权 带 来 的 弊 端 , 优 化 股 权 结 构 , 提 升 决 策 效 率 ;在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中 , 要 对 控 股 股 东 的 权 利 加 强 监 督 , 切 实 保 护和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孟祥.关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探究J.法 制博览.2017(24)2吴 俊 . 新 公 司 法 背 景 下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探 析 J. 安徽文学.2018(04)作者简介:李灵云,山西省贸易学校。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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