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_公司法_背景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探析_吴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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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览安徽文学社 ANHUIWENXUE会博 新 公 司 法 背 景 下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探 析吴 俊贵州大学法学院摘 要 : 从 2014 年 新 公 司 法 的 颁 布 实 施 以 来 ,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也 进 行 了 相 应 修 订 。 比 如 完 善 了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程 序 及 决 议 原 则 , 增 加 了 中 小 股 东 的 知 情 权 、 投 票 制 度 、 退 出 机 制 等 内 容 。 但 总 体 来 看 , 由 于 股 东 的 权 利 行 使 需 要 依 据 其 资 本 的 多 寡 而 定 , 而 对 于 广 大 中 小

2、 股 东 而 言 , 由 于 其 股 权 比 例 较 少 , 使 得 其 权 益 保 护 处 于 弱势 地 位 。 为 此 , 藉 由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保 护 问 题 展 开 阐 述 , 分 析 当 前 的 保 护 现 状 , 面 临 的 现 实 难 题 , 并 就 此 提 出 积 极的完善对策和建议。关 键 词 : 公司 法 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 对策从 当 前 公 司 的 组 织 与 行 为 管 理 来 看 , 新 公 司 法 的 实 施 , 推 动 了 公 司 及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 规 范 了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 主 要 表

3、 现 在 股 东 行 使 股东 权 利 。 从 我 国 公 司 法 变 革 实 践 来 看 , 尽 管 在 保 护中 小 股 东 权 益 制 度 层 面 有 了 较 大 转 变 , 但 由 于 中 小 股 东 股 权 比 例 小 , 其 合 法 权 益 往 往 难 以 有 效 保 护 。一 、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的 意 义 新 公 司 法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成 为 当 前 关注 的 焦 点 。 如 在 完 善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程 序 上 , 中 小 股 东 也 具 有 申 请 召 集 权 。 董 事 会 做 出 决 议 之 前 , 召 集 股 东

4、 大 会 , 并 与 股 东 大 会 一 起 投 票 参 与 决 议 。 中 小 股 东 拥有 召 集 权 以 后 , 当 董 事 会 决 议 与 股 东 大 会 产 生 冲 突 时 , 中 小 股 东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控 制 股 东 大 会 , 来 保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股 东 权 利 是 由 股 东 出 资 后 所 获 得 的 、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权 利 , 可 以 参 与 到 公 司 利 益 的 分 配 中 。 过 去 , 公 司 法 对 股 东 权 利 关 系 的 规 定 , 主 要 依 据具 体 的 出 资 数 额 来 划 分 权 利 比 例 ,

5、大 股 东 往 往 拥 有 较 高 的 股 权 。 新 公 司 法 对 股 东 的 控 制 权 不 能 按 照 股 权 比 例 来 决 定 , 而 是 要 从 对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能 力 上 , 来分 析 其 对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影 响 力 。 所 以 说 , 新 公 司 法 促 进 了 股 权 分 配 的 多 样 化 , 也 对 股 东 对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进 行 了 保 护 。 其 意 义 表 现 在 三 方 面 : 一 是 有 助 于 体 现 股 东 权 利 的 公 平 原 则 。 对 于 股 东 的 公 平 原 则 , 既 有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

6、 又 有 实 际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 股 东 在 行使 自 身 权 利 时 , 既 要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 还 要 履 行 自 身 义 务 。 公 平 原 则 是 相 对 的 , 也 可 以 在 实 际 经 营 中 来 体 现 。 新 公 司 法 明 确 了 股 东 的 平 等 地 位 , 也 为 保 护 股 东 权 益奠定了基础 。 二是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本的流动量 。从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实 践 来 看 , 当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得 到 保 护 后 , 才 能 更 好 地 参 与 企 业 管 理 , 才 能 激 发 中 小 股 东的 积 极 性 , 才 能 吸

7、 引 更 多 的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到 股 权 流 通 中 , 弱 化 市 场 投 资 风 险 , 实 现 市 场 主 体 的 多 元 化 目 标 。 三 是 有 助 于 提 升 企 业 的 诚 信 义 务 形 象 。 诚 信 义 务 是 当代 企 业 信 义 职 责 的 具 体 体 现 , 从 维 护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来 看 , 注 重 企 业 诚 信 义 务 形 象 的 塑 造 , 来 提 升 企 业信 义 。 通 过 法 律 保 障 , 来 推 进 企 业 的 长 远 发 展 , 来 维 护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平衡。二 、 新 公 司 法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8、 益 保 护 的 现 状 资 本 多 数 是 参 与 企 业 管 理 、 决 议 的 重 要 基 础 , 对于大股东而言 , 其股权占比高 , 拥有较 高 的 控 制 权 , 使 得企业很容易陷 入 “ 一股独大 ” 的危险境 地 。 比 如 在 一 些关联交易中 , 可能 会 出现侵占企业资金 满 足 自 我 股权权益的行为,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即对外进行担保 、 虚 假 信 息 披 露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新 公 司 法 将 中 小 股 东 作 为 保 护 对 象 , 从 法 律 条 款 上 来 维 护 中 小 股 东 的 合法 权 益 。 比 如 在 公 司 法 第 16 条第

9、2、 3 款 中 : 公 司 为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 该 股 东 或 者 受 该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 不 得 参 加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会 的 表 决 。 该 条 款 规 定 了 股 东 的 表 决 回 避 , 避 免 股 东会 与 某 一 股 东 之 间 表 决 上 的 厉 害 冲 突 , 有 效 防 范 了 大 股 东 以 个 人 意 志 来 施 压 决 策 或 侵 犯 其 他 中 小 股 东 的合 法 权 益 。 同 样 , 在 公 司 法 第 22 条 规 定 中 “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

10、董 事 会 的 会 议 召 集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 或 者 决 议 内 容 违 反公司章程的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 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从而明确了中小股 东 同 样 拥 有 对 股东大会 、 董事会决议的 请 求撤销权 ; 还 有 第 97 条 规 定 了 股 东 有 权 查 阅 公 司 章 程 、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 股 东 大 会会议记 录 、 董事会决议 、 财务会计报告等 权 利 , 并 有权 对 企 业 的 经 营 决 策 提 出 建 议 或 质 询 , 让 更 多 的 中

11、 小 股 东 能 够 获 得 更 为 全 面 的 知 情 权 。 另 外 , 在 公 司 法 第 74 条 中 , 对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 可 以 请 求 公 司 回 归 其 股 权 。 该 规 定 将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可 能 损害中小股 东 权益的反对决议 , 在充分获得 知 情 权 的 条 件下 , 中小股东可以获得合理收购股权的 权 益 。 不 过 , 对于该规定中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 过 之 日 起 60 日内 , 股 东 与 公 司 不 能 达 成 股 权 收 购 协 议 的 , 股 东 可 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

12、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 并 未 在 法 律 上 给 予 明 确 。 也 就 是 说 , 当 不 能达 成 股 权 收 购 协 议 时 , 该 决 议 可 能 侵 害 了 中 小 股 东 的作 者 简 介 : 吴 俊 ( 1990-) , 女 , 贵 州 遵 义 人 , 贵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2015 级 民 商 法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 : 民 商 法 。安徽 2018 年 4 期 总第 417 期文学 154文学权 益 , 这 些 股 东 权 益 遭 受 的 损 害 又 该 如 何 弥 补 ,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尚 不 完

13、善 。 所 以 说 , 从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来 看 , 中 小 股 东 在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参 与 率 低 , 甚 至 一些 中 小 股 东 放 弃 了 知 情 权 、 表 决 权 , 仅 仅 关 心 股 价 的 涨 跌 。 而 对 于 公 司 监 事 会 , 虽 然 由 股 东 和 员 工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但 这 些 成 员 依 然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益 关 系 , 无 法对 监 事 权 进 行 客 观 、 公 正 的 行 使 , 甚 至 有 时 候 , 监 事 会 的 决 议 可 能 会 依 附 于 管 理 层 , 从 而 造 成 监 管 不 力

14、。 当然 , 由 于 中 小 股 东 相 对 分 散 , 其 股 东 代 表 在 发 挥 监 督职 责 时 的 作 用 相 对 较 弱 , 甚 至 被 无 视 , 更 降 低 了 其 在 维护自身权益中的作用。三 、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面 临 的 现 实 难 题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来 源 看 , 中 小 股 东 是 构 成 资 本 的 重 要 部 分 , 也 是 很 多 公 司 的 投 资 主 体 。 但 从 中 小 股东 的 股 权 权 益 保 护 现 状 来 看 , 中 小 股 东 仍 然 面 临 诸 多 现实困境。( 一 ) 地 位 处 于 弱 势 , 权 益

15、保 护 受 限 新 公 司 法 中 对 股 份 制 公 司 、 有 限 制 公 司 的 规定 , 使 得 其 设 立 与 运 行 具 有 差 异 性 。 股 份 制 公 司 相 对 更 严 格 , 也 让 一 些 有 限 制 公 司 成 为 更 多 主 流 。 我 们 从 现 有 的 公 司 数 量 结 构 来 看 , 股 份 制 公 司 占 比 有 限 。 从法 律 层 面 来 看 , 很 多 人 认 为 公 司 的 股 东 在 行 使 其 权 力 时 , 多 从 其 出 资 额 的 多 寡 来 决 定 。 所 以 , 很 多 公 司 的 决策 权 往 往 集 中 于 部 分 大 股 东 手

16、 中 , 而 中 小 股 东 因 出 资额 或 者 股 权 比 例 较 低 , 使 得 其 在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中 没 有 话 语 权 。 最 终 ,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中 小 股 东 , 可 能 在 股 权 利益争夺中成为受害者。( 二 ) 立 法 体 系 单 一 , 权 益 保 障 不 到 位 新 公 司 法 在 立 法 内 容 上 虽 然 增 加 了 保 护 中 小股 东 权 益 的 条 款 。 如 第 101 条 中 “ 股 东 大 会 每 年 至 少一 次 ; 对 于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在 10%以 上 者 , 可 以 行 使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 权

17、利 ; 第 102 条中对董事会不履行或不 愿 履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 可 以 由 监 事 会 进 行 临 时 召 集 ; 第 106 条 中 有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的 规 定 , 有 助 于 将 选 票 投 给 优 秀 的 候 选 人 , 相 对 于 过 去 的 一 股 一 票 制 , 更 能 平衡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等 ” 。 从立法规 定 来 看 , 面 对 公 司 的 僵 局 情 况 , 公 司 法 中 虽 然 规 定 “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10%以 上 即 可 通 过 法 院 来 请 求 解 散 公 司 ” , 但 在 对相关手续条件的规定 十 分严格 。

18、 这种单 一 的 立 法 形 式 , 从根本上并未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 三 ) 司 法 实 务 上 缺 失 可 操 作 性 从 我 国 司 法 现 状 来 看 , 当 公 司 陷 入 僵 局 时 , 对 于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具有保守性 、 被动性,特 别 是 对 于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而 言 , 其 保 护 的 可 能 性 更 小 。 法 院 往 往 会 要 求 提 供 足 够 的 证 据 , 来 消 除 可 能 的 疑 惑 , 反 而 增 加 了 法 院 的 消 极 性 。 同 时 , 面 对 公 司 运 营中 的 僵 局 问 题 , 如 何 避 免 僵 局 的

19、出 现 , 如 何 终 结 少 数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救 济 ,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往 往 难 以 奏 效 。 可 见 , 我 国 在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立 法 经 验 基 础 上 , 更 要 结 合 国 情 实 际 , 来 完 善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保护制度。四 、 完 善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的 对 策 和 建 议( 一 ) 完 善 股 权 转 让 制 度 , 构 建 合 理 化 股 权 约 束 机 制从 股 权 的 分 配 与 转 让 层 面 , 来 拓 宽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性 。 比 如 对 于 有 限

20、责 任 公 司 , 股 权 转 让 往 往 受 到 多安徽文学ANHUIWENXUE 社会 重 限 制 , 降 低 了 股 权 的 自 由 度 , 也 不 利 于 对 公 司 僵 局 博 的 化 解 。 因 此 , 建 议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 认 识 到 该 问 题 的 重 览要 性 , 并 从 引 入 股 权 转 让 制 度 来 设 计 合 理 的 股 权 转 化 机 制 。 比 如 在 公 司 建 立 时 , 就 要 确 立 良 好 的 股 权 结 构 ,优 化 公 司 股 权 的 分 配 体 系 , 特 别 是 在 股 东 权 利 行 使 与 保 护 上 , 要 融 入 相 应

21、的 监 督 约 束 控 制 , 避 免 一 股 独 大而 带 来 的 股 权 管 理 弊 病 。 建 议 设 置 股 东 的 持 股 比 例 上 限 , 来 遏 制 可 能 带 来 的 股 权 比 例 失 衡 问 题 。( 二 ) 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 增加股东权利约束机制 在 新 公 司 法 中 有 “ 拥 有 10%以 上 的 股 份 持 有 权 的 股 东 , 可 以 请 求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 。 也 就 是 说 , 对 于拥有 10%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 可 以 行 驶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权 。 股 东 大 会 是 决 议 的 重 要 方 式 , 对 于 股

22、东 大 会 制 度 的 完 善 , 也 需 要 从 召 集 权 上 进 行 细 化 和 完 善 。 比 如 学习 西 方 成 功 的 经 验 , 将 股 权 比 例 控 制 在 3%-5%之间, 有 利 于 对 中 小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较 低 者 的 关 注 ; 同 时 , 在 批 准 机 制 完 善 上 , 建 议 实 施 分 类 表 决 制 度 。 也 就 是 说 ,对 于 不 利 于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表 决 权 , 除 了 50%以 上 股 东 表 决 决 定 外 , 还 需 要 通 过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中 小 股 东 代 表 进 行 表 决 , 由

23、此 来 形 成 对 大 股 东 表 决 权 的 有效制衡。( 三 ) 完 善 股 权 结 构 , 切 实 化 解 股 东 权 益 的 平 衡 难 题 从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来 看 , 股 权 结 构 往 往 决 定 了 治 理结 构 。 比 如 在 有 限 制 公 司 治 理 中 , 由 于 股 东 人 数 不 多 ,股 权 集 中 度 高 , 使 得 股 东 在 持 股 比 例 上 往 往 以 多 寡 来 决 定 企 业 的 经 营 与 管 理 决 策 。 由 此 , 建 议 优 化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 特 别 是 在 破 解 一 股 独 大 问 题 上 , 要 避 免 公

24、司 出 现 僵 局 的 发 生 概 率 。 如 在 公 司 成 立 初 期 , 要 尽 量防 范 平 均 股 权 带 来 的 弊 端 , 优 化 股 权 结 构 , 提 升 决 策 效 率 ; 在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中 , 要 对 控 股 股 东 的 权 利 进 行监 督 , 切 实 保 护 和 关 注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四 ) 完 善 司 法 救 济 制 度 , 纠 正 和 防 止 对 中 小 股 东 权益的侵害司法救济是化解股权纠纷的重要手 段 。 比 如 在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中 , 都 增 加 了 “ 特 别 调 查 权 ” 。当

25、 公 司 面 临 特 定 困 境 时 , 股 东 有 权 请 求 法 院 派 出 专 门 的 调 查 专 家 ,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调 查 , 并 出 具 相应 的 调 查 报 告 , 提 交 给 董 事 会 及 请 求 人 。 同 时 , 在 一 些发 达 国 家 的 债 务 法 建 设 中 , 当 出 现 大 多 数 股 东 对 少 数 股东形成压制时,法院可以规定这种压制是无效的 。 也 就 是 说 , 对 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是 否 公 正 、 成 熟 , 很 大 程度上取决于对中小股东股东权益的保护。五 、 结 语从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的 转

26、型 发 展 进 程 来 看 , 构 建 公 平的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 既 要 关 注 企 业 就 业 , 还 要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公 司 作 为 特 殊 的 经 济 组 织 主 体 , 从 法 律 完 善 上 来 化 解 发 展 困 境 。 新 公 司 法 从 立 法 层 面 给 予 了 对 中 小 股 东 的 保 护 , 但 还 存 在 不 足 , 还 需 要 逐 步 完 善 。参考文献1 赵 志 虎 .论 新 公 司 法 对 中 小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J.理 论 观察 ,2015(9):71-72.2 孟 祥 .关 于 新 公 司 法 对 中 小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探 究 J.法制博览 ,2017(24):174.155 2018 年 4 期 总第 417 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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