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的迁徙自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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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摘要: 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 19世纪就被近代各国宪法予以确认。本文以我国农民工为视角,根据他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着重论述农民工的迁徙自由问题。 关键词:迁徙自由 农民工 户籍制度 一、迁徙自由的含义 (一)迁徙自由的概念及性质 通常意义上的迁徙自由是指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关于迁徙自由的含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从地域范围上来看,迁徙自由可以分为国内迁徙自由和国际迁徙自由。国内迁徙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下,自由地在一国境内旅行、居留或定居的权利;国际迁徙自由是指暂时或永久离开现所在国或返回原所在国的权利。 关于迁徙

2、自由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经济自由说,把迁徙自由视为经济自由或经济权。二是人身自由说。三是政治自由说,认为迁徙自由属于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四是综合说,认为迁徙自由是一项包容性、综合性权利。 (二)迁徙自由的国内外立法概况 |迁徙自由在宪法原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迁徙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人权的角度分析,迁徙自由本身即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外的一些宪法看,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迁陡自由不仅在主权国家宪法中得到确大认,在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得到了体现。 我国在迁徙自由方面的立法实践。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 6

3、 条第 6 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是中国历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迁徙自由的法律地位。1940 年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 、1941 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人民的迁徙自由权。建国后,1949 年共同纲领和 1954 年宪法也规定了迁徙自由。但到了 1958 年,由于受高度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确立了封闭式的人口管理模式。此后,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均未规定迁徙自由。1982 年宪法实施至今,历经两次修改,但迁徙自由在宪法中的地位仍未重新确立。 二、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 以上关于迁徙自由的介绍中可以得知,迁徙

4、自由最主要的特征是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 ,而不是“ 暂住地“,同时迁徙自由一方面表现为所有公民都无差别地享有迁徙自由权,不允许不合理地限制和取消一部分公民如农民的迁徙|自由。另一方面表现为迁徙者迁徙后有权获得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待遇,享受同样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方面的权利,当然也要履行同等的义务,这是迁徙自由的本质要求,否则,这种迁徙就是附条件的、受限制的,不是真正的迁徙自由,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是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 户籍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工具。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在户籍制度上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人

5、为制造各种差异和不公平,如户籍带有深深地身份烙印,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存在阶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还有世袭的烙印,农村子弟除考学外,绝大部分都承袭农村户籍;流动人口不能有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城市化进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三、确立农民工迁徙自由权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保障农民的迁徙自由是保障人权和平等权的必然要求 迁徙自由是公民自由权的组成部分,也属于人权的范畴。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迁徙自由本身并不复杂,但迁徙自由却可以带来诸多问题,如社会保障问题、受教育权问题、就业权问题

6、等等,|迁徙自由受限制也必然导致这些权利受限制,从而导致因地区差异而造成各种差别和歧视。从根本上说,迁徙自由的限制会导致地域特权产生,这是有悖于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的。 具体而言,农民工无法与城市居民平等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利难以实现。农民工户口在农村,工作和生活却在城市,这种状态导致一项重要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难以有效实现,农民工在城市实现不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无表达利益要求的渠道,便失去了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也影响其子女受教育、就业、休息、安全方面的保障。二是人格尊严缺乏保障。歧视、侮辱、排斥农民工的事例时有发生,农民工在城市里因其农民的身份遭到歧视而往往被看做“二等公

7、民“和潜在的“ 违法者“三是劳动权遭受歧视。就业不稳、就业歧视、工资福利水平低。四是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五是物质帮助权受到漠视。农民工由于没有户籍而无法获得城镇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应该注意并且想办法解决的问题。 (二)保障迁徙自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多不承认迁徙自由。徙自由同经济体制问题关系密切,因为多|不承认迁徒自由的社会主义国家与多承认迁徙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资源配置的机制不同,前者是以高度集中的计划配置资源;后者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社会主义国家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

8、点,是将以计划配置的方式改为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或以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配置资源。迁徙自由是以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的法律工具。经济体制改革后,在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会要求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法律上产生承认迁徙自由的要求。 【1】 中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对人口流动的认可和保障。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促进人口迁入地区的建设,增强其活力,也可以带动人口迁出地区的经济发展。 同时,城市化进程决定了必须将亿万农民转化为市民。(三)保障农民工的迁徙自由具有现实需要性 这种现实需要性首先白表现在户籍约束力的弱化。对于许多农民工来说

9、,他们长年在外务工,除了节假日回老家之外,在其工作地连续居住生活已经成为常态,户籍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已基本起不到作用,他们除了权利的缺失,已经是当地居民了。 【2】 |户籍制度也是造成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根源。农村人口进入人口流入地区,挣钱是其唯一目的,因为制度排除了他们在该地定居的可能性。在城市里没有家的感觉,一些人就带着捞一把的心态,就会用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又由于是流动户口,公安机关对他们的管理是松散的,社会控制仅靠暂住证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综上所述,保障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利,是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权的需要,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发

10、展促进城市化的需要,是促进社会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促进农民工迁徙自由的途径 (一)法律保障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应该将迁徙自由写进宪法里面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否则,保障农民工迁徙自由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形势下宪法应该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不少人主张因确立以身份证为基础的人口管理制度,这有一定合理性的。 (二)户籍改革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户籍制度附带的权利,实行居住地登记管理制度,彻底打破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身|份限制,取消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实现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 【3】 (三)其他途径 国家应该提供各种机会途径,让农民工改善处境,包括提供物质和经济上的帮助和激励帮助他们发展技能,使农民工的迁徙自由真正实现。 当然,保障农民工迁徙自由得实现必定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 参考文献: 【1】徐国栋.迁徙自由与城乡差别。中外法学.1992(6). 【2】李成松.对迁徙自由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1). 【3】李宾华.伦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云南大学学报.2006(4). 作者简介:万伶俐,女,四川达州人,1989 年 11 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08 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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