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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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Nusun Landscape Co., Ltd.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 34 号九运大厦 C 单元 23 层 1-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二一六年九月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6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供投资者查阅。 本

2、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股票简称:农尚环境公司股票代码:300536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310.7344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27.6836万股 公司联系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18附8号公司联系电话:027-84899141 保荐机构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708A 保荐机构联系电话:010-66220009-6666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3、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农尚环境”)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

4、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983.0508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2,327.683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后总股本为 9,310.7344 万股。 1、 公司控股股东

5、、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其他股东杨志龙、杨霖、钟卫、孙洁妮、鲁元祥、王国华、汤铭新、姜慧娟、黄堃、孙振威、贾春琦、赵莉、李向阳、苏新红、刘启、张宁、金家清、曾德勇、梁晶、步维平、龚凡、林新勇、徐宁宁、朱洪恩、姚新军、杨勇、罗霞、徐成龙、黄建波、胡昌宝、伍安俊、李科蔚、任代旺、孙林、余守敏、蹇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6、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罗霞、余守敏和蹇衡就受让许卫兵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承诺:本人所持上述股份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3、 其他股东珠海招商银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招银”)、成都招商局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招银”)和朱双全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

7、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亮、吴世雄、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 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向阳和徐成龙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

8、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至少 6 个月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3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9、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上述股东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 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公司招股说明书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10、股。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本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1、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12、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 公司回购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 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 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13、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14、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

15、施回购股票的决议,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

16、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1、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或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

17、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

18、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19、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九十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50%。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20、。 (六)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按如下进行信息披露和进行约束: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3、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21、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的 60%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承诺,将鼎力支持公司持续发展壮大,希望通过公司业绩持续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在本人所持公司

22、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其若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前提:不会对本人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

23、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0%。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24、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若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减持其所持有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前提: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价格: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

25、股份。 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计划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为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至100%。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义务。如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违反在首次公开发行

26、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进行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以外,公司应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 3、 公司

27、承诺:如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的 60%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关于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的

28、约束措施进行如下承诺: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以外,本人应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9、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所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的 60% 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违反本人在公司

3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进行如下承诺: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以外,本人应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

31、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所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董事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董事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的 60%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32、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使用至产生收益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具体如下: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到帐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

33、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 积极实施募集资金实施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园林苗木(鄂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以及业务地域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公司急需建立较大规模的苗圃基地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园林绿化工程的用苗需求,在湖北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建立苗圃基地,可以为公司在华中地区业务开展提供有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快速发展。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逐步扩大,园林绿化工程收入

34、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园林绿化工程配套营运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补充园林绿化工程配套营运资金是显著提高公司工程施工业务的运营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实施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股东回报。 3、 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经过多年经验积累和研究发展,公司逐步在节约型园林规模化应用领域形成多项核心技术,构筑技术竞争优势。广泛推广以“节土、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节力”养护技术和工艺为主要实施内容,是公司在节约型园林规模化推广和应用方面的主要技术突破点。公司以自主研发方式逐步形成了多项节约型园林绿化领域的核心技术,如生

35、态驳岸技术、立体绿化技术、园林植物优化配置技术等。通过在园林绿化工程规模化应用节约型园林技术,提高了园林绿化生态效果和投资效率,有效降低了园林绿化工程后续维护和管养成本。公司已拥有多项与核心技术有关的专利技术,未来将继续加大研发,利用节约型园林核心技术的优势,提高盈利能力。 4、 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5、 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

36、理效率 公司逐步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了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和工作目标、责任大小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了员工的目标责任意识,促进了公司和部门的整体绩效的提高。公司把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鼓励管理层持续不断的创新,保证薪酬与价值创造和贡献大小相符。未来公司将加强管理层绩效考核,提升管理效率,持续激发管理层活力,以保证完成业绩目标。 6、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

37、,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发行上市后未来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7、 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坚持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

38、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全体承诺人未单独或共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不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全体承诺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9、 (2)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全体承诺人不会单独或共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3)本承诺函有效期间,如全体承诺人或全体承诺人除公司外的其他附属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并保证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交易及选择权; (4)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全体承诺人保证不会单独或共同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 本承诺函及以上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至公司于国内证

40、券交易所上市且全体承诺人及/或全体承诺人关联方单独或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全体承诺人就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与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013 年 4 月 8 日,公司控股股东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做出承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及其关联方将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和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时,承诺将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严格按照

41、“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与发行人订立公平合理的交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交易;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等内控制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单方获利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收回;确保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

42、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外,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

43、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如本人或本人除公司外的其他本人任职或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并保证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交易及选择权。 本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期间,保证不会利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身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在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

44、接损失)。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出具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补交任何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则应缴纳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及时缴纳,与发行人无关,特此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书面承诺:本人在公司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已申报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的情形;若未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就公司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因本人出资或股权转让所涉及任何公司应由此产生的全部行政缴付义务或税务负担,本人将无条件

45、自行缴纳和承担上述全部行政缴付义务和税务负担。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书面承诺:本人在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已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相关个人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构依据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批复延缓缴纳,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的情形;若未来主管税务机构要求或决定,扣缴上述整体变更涉及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缴纳应纳税款。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出具承诺,本人全额承担因出租方业主未能取得产权证书造成农尚环境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能继续使用办公场所的全部损失。 八、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46、(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如下:因本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承诺如下:因本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47、。 4、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10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327.6836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63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农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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