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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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215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20 年 3 月 目录 目录 . 2 特别提示 . 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5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 13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8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23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26 六、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3

2、4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38 八、其他重要承诺. 4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48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48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4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5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55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8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6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61 一、发行数量. 61 二、发行价格. 61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6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62 五、本次发行费用.

3、62 六、募集资金净额. 62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2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6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6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6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65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6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65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4、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尔特”、“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具体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5、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证券日报网()。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单位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

6、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减持股份的条件。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 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7、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2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

8、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 减持股份的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 减持股份的期限。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9、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10、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

11、同)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2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严格

12、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

13、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 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 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

14、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董事张立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监事孟晓光、王洪涛、蓝旭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的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林玲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6、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2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17、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珺文银宝、悦达投资作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

18、的股东,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悦达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单位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珺文银宝、悦达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

19、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20、4、 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 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21、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之一,同时作为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 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

22、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 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23、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 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五)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如下:发行人于

24、 2016 年 3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共计 136 名。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

25、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26、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 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 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

27、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8、。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 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29、票的发行价格。 4、 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 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0、,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三)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珺文银宝、悦达投资作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悦达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做出如下承诺。 珺文银宝、悦达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

31、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32、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 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 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

33、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之一,同时作为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34、、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 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诺人在 3

35、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 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

36、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37、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

38、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本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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