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文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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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1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一 、 甲 乙 双 方 应 保 证 向 对 方 提 供 的 与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的 各 项 信 息 真实 、 有 效 。二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内 容 , 经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三 、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人 应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2、; 乙 方 本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手 印 。四 、 除 约 定 服 务 期 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两 种 情 形 之 外 , 甲 方 不 得 与 乙 方 约定 由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五 、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内 填写 不 下 时 , 可 另 附 纸 。六 、 本 合 同 应 使 用 黑 色 签 字 笔 填 写 , 字 迹 清 楚 , 文 字 简 练 、 准 确 , 不得 涂 改 。2甲 方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 主 要 负 责 人 ) 注 册 地 址 : 通 讯 地

3、址 : 邮 政 编 码 : 乙 方 :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 户 籍 类 型 ( 城 镇 、 农 村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址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中 国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和 政 策 、 重 庆 市 地 方 性 法 规 及 政 策 以 及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 集 体 合 同 等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合 法 、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诚 实 信 用

4、 的 原 则 , 经 过 充 分 协 商 , 就 双 方 建 立 劳 动关 系 和 规 范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事 宜 , 特 订 立 本 劳 动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以 资 共 同 遵 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项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无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3条件出现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至 时止。第二条 工作内容1、甲方

5、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乙方岗位说明书,员工必须服从单位在约定的岗位范围内安排的工作) 。乙方理解并明确,前述工作范围的描述仅为一般性概述,未包括按通常标准及职场惯例执行的各项细节及关联性工作(工作任务包含但不限于岗位说明书中所列内容) 。随着甲方经营状况的发展或经营策略的变化,或乙方岗位调整,工作范围可能会有部分调整,在未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照甲方要求改造工作职责。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按规定调整乙方工资待遇,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服务甲方调配。2、乙方同意并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6、等内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以此为依据,接受甲方的考核。经考核后,因乙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可视为乙方不胜任所聘任岗位工作。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1、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地 点 主 要 在 重 庆 市 范 围 内 经 营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所 有场 所 ; 乙 方 确 认 并 愿 意 接 受 甲 方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合 理 安 排 或 调整 乙 方 的 工 作 地 点 。2、 甲 方 根 据 其 业 务 需 要 , 可 安 排 乙 方 出 差 及 外 派 工 作 。 双 方 均 确 认 该等 出 差 及 外 派 工 作

7、不 属 于 工 作 地 点 变 更 。 同 时 , 鉴 于 随 着 甲 方 营 业 范 围 的扩 大 , 工 作 可 能 需 要 在 前 述 地 点 之 外 进 行 , 因 此 在 合 同 期 内 , 甲 方 视 其 工4作 需 要 会 调 派 乙 方 到 甲 方 若 干 不 同 的 业 务 地 区 从 事 相 关 的 工 作 , 乙 方 同 意接 受 这 种 调 派 、 并 协 助 甲 方 办 理 和 签 署 甲 方 要 求 的 手 续 与 文 件 。 在 调 派 期间 , 乙 方 除 应 遵 守 本 合 同 以 及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外 , 还 应 遵 守 调 派 区 域 的 规

8、章 制 度 。第 四 条 工作时间1、 乙 方 的 岗 位 职 位 实 行 下 列 第 项 工 作 制 :.标 准 工 时 制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2、 乙 方 岗 位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 不 包括 用 餐 时 间 )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 因 行 业 特 性 及 工 作 职 责 需 要 ,甲 方 经 劳 动 部 门 批 准 可 对 岗 位 调 整 实 行 为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或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乙 方 应 当 遵 照 执 行 。3、 甲

9、方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需 要 ,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 加 点 , 调 整 乙 方 的 工作 班 次 、 休 息 日 ; 甲 方 按 相 关 规 定 支 付 乙 方 加 班 工 资 , 具 体 办 法 以 加 班制 度 为 准 。 但 乙 方 不 能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当 天 工 作 任 务 而 延 长 工 作 时间 , 或 未 经 甲 方 批 准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不 视 为 加 班 。第 五 条 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1、 乙 方 基 本 工 资 为 元 /月 , 并 以 该 基 本 工 资 为 标 准 计 算 加 班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10、、 岗 位 工 资 以 公 司 相 关 制 度 为 准 。 乙 方 试 用 期 工 资 不 低 于转 正 工 资 的 80%, 具 体 参 见 甲 方 薪 酬 福 利 制 度 中 对 乙 方 岗 位 的 约 定 。 本合 同 所 提 及 的 任 何 乙 方 工 资 性 收 入 、 奖 金 、 津 贴 等 除 另 有 明 确 约 定 外 均 是税 前 金 额 。2、 甲 方 每 月 日 为 结 算 上 个 月 的 工 资 发 放 日 , 以 法 定 货 币 形 式 支付 乙 方 工 资 , 如 遇 法 定 假 日 或 节 假 日 , 工 资 支 付 日 则 相 应 顺 延 , 支 付 方 式5以

11、 银 行 卡 转 帐 或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 有 些 记 录 和 数 据 包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乙 方出 勤 记 录 、 社 保 调 整 等 ) 在 当 月 工 资 发 放 时 无 法 及 时 计 算 、 发 放 、 扣 除或 调 整 的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漏 扣 漏 发 未 能 及 时 调 整 的 , 可 在 以 后 的 发 放 周期 计 算 、 调 整 并 补 发 、 补 扣 。3、 乙 方 个 人 所 得 税 、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 住 房 公 积 金 和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代 扣 的 抚 养 费 、 赡 养

12、 费 、 扶 养 费 等 ,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甲 方 有 权 扣 除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按 照 相 应 标 准 代 激 或 代 扣 。4、 甲 方 可 根 据 其 实 际 经 营 状 况 、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 以 及 乙 方 的 工 作表 现 、 考 核 业 绩 情 况 、 奖 罚 记 录 、 岗 位 变 化 等 , 调 整 乙 方 薪 酬 待 遇 ,但 不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乙 方 理 解 并 认 可 上 述 原 则 。5、 乙 方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 年 休 假 、 婚 育 假 、 丧 假 以 及 依 法

13、批 准 参 加社 会 活 动 期 间 , 甲 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计 算 方 式 依 照 国家 规 定 执 行 。6、 因 乙 方 过 错 造 成 甲 方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 甲方 可 以 从 其 工 资 中 扣 除 赔 偿 费 ; 因 乙 方 欠 付 甲 方 款 项 到 期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甲 方 有 权 从 乙 方 工 资 中 扣 除 。 甲 方 对 于 所 扣 除 的 原 因 及 数 额 , 应 以 书 面 告知 乙 方 。 在 乙 方 与 甲 方 保 持 正 常 劳 动 关 系

14、 期 间 , 扣 除 赔 偿 费 /欠 付 费 后的 乙 方 月 工 资 余 额 不 得 低 于 法 定 标 准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六 条 社会保险与福利1、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为 乙 方 缴 纳 法 定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乙 方 应 缴纳 部 分 由 甲 方 从 乙 方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2、 甲 方 为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 乙 方 应 缴 纳 部 分 由 甲 方 从 乙 方 工资 中 代 扣 代 缴 。3、 乙 方 享 受 国 家 法 定 节 日 休 假 , 请 休 婚 育 假 、 年 休 假

15、、 丧 假 、 事假 和 病 假 , 按 照 甲 方 规 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6第 七 条 劳 动 保 护1、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 健 全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制 度 。2、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的 需 求 , 对 乙 方 进 行 必 要 的 业 务 、 技 能 培 训 和 职 业 道德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 第八条 工作纪律1、 乙 方 应

16、 遵 守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和 社 会 公 德 、 职 业 道 德 ,维 护 甲 方 的 利 益 和 声 誉 。2、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和 修 改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工 作 程 序 。3、 因 乙 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劳 动 纪 律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若因 乙 方 违 反 甲 方 制 订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或 未 按 作 业 规 程 操 作 造 成 的 甲 方 损 失( 含 人 身 及 一 切 财 产 损 失 ) 、 乙 方 个 人 伤 害 、

17、第 三 人 伤 害 , 均 由 乙 方 承 担全 部 责 任 。4、 甲 方 与 乙 方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保 密 协 议 内 容 , 绝 不 将 已 接 触 到 甲 方 的 经 营 情 况 和 业 务 情 况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 不 将 业务 档 案 、 业 务 凭 证 等 文 件 资 料 私 自 复 制 、 传 送 或 转 借 给 第 三 方 ( 包 括 电子 文 档 ) ;5、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薪 酬 保 密 原 则 ”, 不 将 个 人 薪 酬 信 息 泄密 给 他 人 , 不 打 听 他 人 薪 酬 。

18、如 有 违 规 公 司 将 严 格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第九条 严重违纪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属 于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金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赔 偿 。1、 弄 虚 作 假 套 取 工 资 的 ;72、 参 与 、 组 织 、 煽 动 他 人 寻 衅 滋 事 、 打 架 斗 殴 、 消 极 怠 工 或 罢 工的 ;3、 盗 窃 公 司 或 他 人 财 物 的 ;4、 侵 占 、 挪 用 甲 方 公 款 或 物 品 的 ;5、

19、因 失 职 、 渎 职 致 使 甲 方 损 失 的 ;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7、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双 方 变 更 、 续 订 、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劳 动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及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执行 。1、 在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内 ,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发 生 , 甲 乙 双 方 协 议 一 致 同意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1

20、.1、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等 发 生 变 化 的 ;1.2、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继 续 执 行 的 ;1.3、 甲 、 乙 双 方 情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影 响 本 合 同 执 行 的 ( 例 如 : 甲方 的 经 营 状 况 、 组 织 机 构 发 生 变 化 , 人 员 结 构 、 工 作 岗 位 需 要 调 整 等 ;乙 方 的 工 作 表 现 、 知 识 技 能 、 身 体 状 况 等 与 工 作 要 求 不 相 适 应 等 。 )2、 劳

21、 动 合 同 续 订2.1、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前 , 甲 方 应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续 订劳 动 合 同 ; 双 方 同 意 续 订 的 , 应 于 合 同 期 满 前 办 理 好 书 面 续 订 手 续 ;82.2、 若 一 方 或 双 方 无 续 约 意 向 的 , 应 于 合 同 期 满 前 30 日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在 法 定 的 期 限 内 办 理 终 止 合 同 手 续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封 存( 转 移 ) 手 续 。3、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22、 , 并 不 需 支 付乙 方 经 济 补 偿 :3.1、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满 前 的 考 核 程 序 中 未 达 到 甲 方 录 用 及 考 核 条 件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办 法 以 甲 方 正 式 公 布 的 制 度 为 准 ) 。3.2、 被 发 现 有 欺 诈 行 为 , 在 应 聘 过 程 中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与 事 实 不符 的 ; 隐 瞒 患 有 精 神 病 、 传 染 性 疾 病 及 其 它 严 重 影 响 工 作 的 疾 病 未 声 明 的 ;隐 瞒 应 聘 前 曾 受 到 其 它 单 位 记 过 、 开 除 或 除 名 等 严 重 处 分 、

23、 或 者 有 吸 毒 等劣 迹 而 在 应 聘 时 未 声 明 的 ; 隐 瞒 应 聘 前 曾 被 拘 役 或 者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而在 应 聘 时 未 声 明 的 等3.3、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3.4、 违 反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保 密 协 议 ”和 甲 方 保 密 制 度 的 ;3.5、 有 严 重 失 职 、 玩 忽 职 守 , 使 甲 方 遭 受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的 ; 或 者 拒绝 甲 方 的 正 当 工 作 安 排 、 扰 乱 甲 方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 给 甲 方 名 誉 造 成 严 重

24、损害 的 ;3.6、 无 故 损 毁 公 司 财 物 , 损 失 重 大 或 损 毁 公 司 重 要 文 件 ;3.7、 有 盗 窃 、 赌 博 、 打 架 斗 殴 、 暴 力 、 恐 吓 、 侮 辱 、 诽 谤 、 扰 乱 工作 秩 序 以 及 性 骚 扰 等 行 为 之 一 , 品 行 和 行 为 不 端 有 劣 迹 , 损 害 公 司 名 誉的 ;3.8、 散 播 不 利 于 公 司 的 谣 言 或 挑 拨 公 司 与 员 工 之 间 的 感 情 , 情 节 严9重 ;3.9、 未 经 许 可 兼 营 与 本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或 在 其 他 公 司 兼 职 ;3.10、 乙 方

25、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或 劳 务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甲 方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3.11、 营 私 舞 弊 , 挪 用 公 款 , 收 受 贿 赂 ;3.12、 利 用 公 司 名 义 在 外 招 摇 撞 骗 , 使 公 司 名 誉 受 损 ;3.13、 因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而 被 公 安 、 司 法 机 关 拘 审 ;3.14、 法 律 法 规 及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等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26、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30 日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或 者 额 外 向 乙 方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4.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同 的 ;4.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经 甲 方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胜 任 工 作 的 。 双 方 同 意 ,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 乙 方 工 作效 率 明 显 低 于 同 等 职 位 同 事 ; 乙 方 因 工 作 能

27、力 半 年 内 受 客 户 、 公 司 内 部 其他 部 门 投 诉 累 计 达 3 次 ; 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丧 失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的 ; 乙方 不 能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上 岗 前 培 训 考 核 或 转 正 考 核 的 ; 甲 方 员 工 手 册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4.3、 合 同 期 满 , 乙 方 不 同 意 改 变 原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的 ;4.4、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第 1 款 约 定 的 条 款 出 现 , 致 使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甲 方 与 乙 方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协 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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