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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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加人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杨光付等人发起,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社定名为: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 12.2 万元人民币。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光付本合作社地址: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那么,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利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

2、风险共担。第四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内容如下:茶叶种植、销售。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18个成员共同出资,其出资人根本信息及出资情况为:1、 姓名:杨光付,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17。2、 姓名:杨春桂,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3634。 3、姓名:安仁禹,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12。 4、姓名:杨辉伦,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15。5、姓名:杨光国,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

3、号为:5224519。6、姓名:陈迅,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新街1号附183号,身份证号为:5223634。 7、姓名:陈刚,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3633。 8、姓名:袁兰,女,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建立街九组,身份证号为:5222504。 9、姓名:杨辉勇,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3634。 10、姓名:安仁权,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19。 11、姓名:杨辉菊,女,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大山村沙坝组9号,身份证号为:5223667。 12、

4、姓名:陈玉芹,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15。 13、姓名:安仁德,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16。 14、姓名:杨光强,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32。 15、姓名:杨春强,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18。 16、姓名:安仁华,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16。 17、姓名:钱洪亮,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九仓街道社区居委会下场口组004号,身份证号为:522437

5、4。18、姓名:杨春福,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4538。 成员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占股比列杨光付1货币8.2%杨春桂1货币8.2%安仁禹1货币8.2%杨辉伦1货币8.2%杨光国1货币8.2%陈迅1货币8.2%陈刚1货币8.2%袁兰1货币8.2%杨辉勇货币4.1%安仁权货币4.1%杨辉菊货币4.1%陈玉芹货币4.1%杨光强货币4.1%安仁德货币4.1%杨春强货币2.45%安仁华货币2.45%钱洪亮货币2.45%杨春福货币2.45%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

6、每个成员所有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共帐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当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承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效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承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工程建立,可以按决定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仁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视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成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参

7、加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承受本合作社提供效劳农民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80以上)。 第十条 欲参加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各项效劳和各种生

8、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量(额)较大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5(不超过20)票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成员

9、。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展交易,交易量不低于8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承受本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开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保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

10、合作社其他成员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当个人相应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 (五)被合作社除名。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完毕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公积金形成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那么按照本章程规定

11、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当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当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适应症手续,继续成员资格。否那么,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成员共同议决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

12、公积金,结清其应承当债务,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产出资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开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

13、。 (九)对本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清单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执行监事可以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

14、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减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开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15、审议; (四)决定成员参加、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和财产平安; (八)承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16、,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忆;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视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完毕前方能中选监事。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视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执行情况; (二)监视检查本合作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视理事和经管负责人职责情况,对造本钱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

17、提清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执行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

18、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理事、监事和经管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那么: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正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人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业务相竞争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存储; 第三十四

19、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5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设立个人财产帐户,分类记载成员出资和个人财产份额。 第三十八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

20、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日前,供成员查阅并承受成员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 (一)成员出资: 12.2 万元;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用货币出资。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开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

21、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5公积金,有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公益金,用于成员培训,知识教育及文化、福利事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 0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遭遇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记入会计科目,作为合作社资产,不得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本钱费用,以及二次分配方案: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

22、效劳及质量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误工补助及经营人员,财务会计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二次分配方案:按交易可分配60给全体人员分配,余下40按所出资比例进展分配; (六)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支出。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日常财务审计监视。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监事会要求,委托县农行、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展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合作社根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五章 交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本合作社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报

23、登记机关核准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少于5人; (二)营业期限届满后不能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四)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三人组成清算小组,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展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承受国家财政直补形成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能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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