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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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罗庄区恒顺种植农夫专业合作社章程 (2022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样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22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同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根据成员

2、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贮存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一)参与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供应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共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3、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指责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

4、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主动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供应的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生产经营设施,爱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担当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

6、的业务合同应当接着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1个月内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探讨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 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探讨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化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峻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担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其次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7、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确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削减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安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安排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确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确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

8、变动状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 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次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其次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其次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成员大会,可以书面托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

9、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更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削减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托付的看法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其次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1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状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其次十四条 本社设理

10、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安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安排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平安;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确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 (八)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其次十五条 理事

11、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探讨,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确定。 其次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其次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状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12、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状况; 其次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其次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看法时,其看法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在发展过程中如工作须要可聘任经理1名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

13、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夫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

14、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夫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当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安排盈余返还安排的依据。利用本社供应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根据本章

15、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安排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安排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等;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学问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

16、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担当相同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须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探讨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当年的发展状况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学问教化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17、。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干脆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根据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干脆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安排剩余资产安排给成员,处置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安排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根据下列依次安排: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干脆补助和他人捐

18、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安排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探讨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依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确定,本社托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19、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担当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夫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须要解散; (四)因不行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接着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其次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0、 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起先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安排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状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依次清偿: (一)与农夫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

21、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安排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须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实行 方式发布,须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实行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探讨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说明。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 玉米专业种植合作社章程转型措施 前醋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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